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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加債務

發布時間:2020-12-10 22:39:05

上市公司的債務結構怎麼找啊,求解~

看資產負債表就可以,用表中的數據通過計算公式可以得到答案。

❷ 擬上市公司的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與債務承繼

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包括企業組織形式的改變、法人治理結構的塑造、業務規劃的設計以及相應資產負債的分割組合等內容。一般認為,以資產負債的分割組合作為標准,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可以採取整體、合並、分立等三種不同的方式。 不同的改制重組方式對擬改制上市的企業法人的責任財產產生的影響不同,其債務承繼所需履行的法律手續也會有所不同。
整體改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以其全部資產、負債變更法人組織形式,並在必要時引入個別新出資人的改制方式。整體改制重組盡管可能伴隨股權的調整,但改制前後法人主體的責任財產沒有實質性的改變,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地繼承了改制前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整體改制時,就無須為改制所產生的債務承繼而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續。
合並改制重組方式是通過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法人的全部資產、負債加以集中,從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資產、負債的疊加必然增加責任財產的范圍,對原企業的債權人並無不利,但如果良性資產、負債與存在潛在損失的資產、負債混合,則將對原債權人一方帶來實質上的損害。
分立改制重組將原本集中的資產、負債加以分割,並以其中一部分作為財產核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業原債權人而言,無論其債權落實於分立後的任何一方,其責任財產的范圍都有所減少。正是基於合並、分立可能給原企業債權人帶來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護民事活動秩序的角度出發,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企業合並和分立均有較為嚴格的程序性要求。 基於前文的分析,我們以下主要探討在合並、分立改制重組方式下的債務承繼(承擔)的問題。
對於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因改制重組而涉及的合並、分立,《公司法》已經有較明確的規定。可以歸納為:(1)公司在合並或分立的決議通過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於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因改制重組而涉及的合並、分立,相關法律尚未有具體規定。依《民法通則》的一般性規定,合並、分立之前辦理公告仍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告之外徵求債權人的同意。我們認為合並、分立的債務承繼不同於債務轉移,不能適用《合同法》第5章有關債務轉移的規定。首先,改制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擔的債務並非基於其所參加民事活動而產生,而是基於其與改制前企業的身份關系所當然繼受;其次,在除派生分立以外的重組方式下,改制前後的法律主體在時間上無並存的可能,無法成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債務轉移)的相對人;其三,從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上看,均針對法人的合並、分立的權利、義務承繼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已經認同了這種區別,否則有關問題可以直接依據法律關於債權、債務轉移的規定。
由於保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原企業的債務由他人提供擔保時,通知保證人並徵求其書面同意仍是必要的。 基於上述分析,改制企業就合並、分立事宜進行公告、並徵求有關的債權人、保證人的同意是進行債務承繼的一般步驟。因此,注冊會計師必須關注企業是否已經辦理了這些法律手續,並以此作為確認有關會計事項的依據之一。以下針對改制重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債項,分別作一些簡單的探討。
1.企業債券。我國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執行較為嚴格的審批制度。如果改制重組涉及到企業債券,那麼必然涉及到企業債券的承繼方是否仍然符合債券發行人資格的問題,因此按原有的發行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查是必不可少的。同時,由於流通債券的權利人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與代理債券的承銷機構就改制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並在債券交易場所進行公示,是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必備手續。
2.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借款。依據有關的貸款規則及合同的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款一般具有特定用途。為保障資金使用的延續性,改制企業應就改制重組與貸款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同時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3.預收銷貸款、應付購貨款。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基於交易而產生的合同義務往往是企業的重要債務形式。這類債務一般具有給付期限短、權利人分散、變動頻繁、金額相對不大等特點。根據民事活動中的默示原則,對於這一類的債務,其債權人如果接受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交付貨物、支付貨款等履約行為,或者在原有的業務范圍內繼續與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經濟業務往來,則可視為以事實行為同意了債務的承繼。注冊會計師進行鑒證時,除確認企業已進行必要的公告,並應債權人的請求進行了處理之外,也需關注相應的期後事項。對於會計期後雙方繼續履行有關協議或延續原有業務的,可以確認對方對債務承繼已經不持歧義。
4.未付稅費款。稅費義務的產生與企業的經濟業務息息相關,對於改制前企業的正常的稅費義務,有關征管機構接受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申報或繳交稅費的,同樣可以視作默認。
五、分立中的或有負債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立改制重組時,盡管原企業的債務被分割由不同的法律主體承擔,依《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立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需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有關鑒證業務時,對通過分立方式重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關注被剝離出去的原企業債務的履行情況,並在必要時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擬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應注意的會計問題 擬上市公司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前必須符合法律、會計等方面的若干規定。本文試討論應注意的幾個會計問題。 公司在申請上市發行股票之前,往往積累了相當的利潤。現實中,許多公司為了使得本公司的股票順利地以相對較高的價格出售,老股東決定由新老股東共享滾存利潤。但也有些公司的老股東決定將審計過的滾存利潤全部分配給老股東,新股東不享有這部分利潤。至於發行股票時的溢價部分則計入「資本公積」由新老股東共享。
這部分滾存利潤不宜全部加以分配。姑且不討論新股東溢價購買股票時多付的代價,最主要的是如果將滾存利潤全部分配完畢,而公司存在少提取折舊、少攤銷費用、多確認收入等問題,那麼預審員將要求公司調減利潤,但是公司的利潤已經分配給老股東了,此時如要求公司將超分配的利潤收回,公司需要重新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而《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必須提前30日將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因此這要耽擱公司至少一個多月的時間,影響了公司發行股票的時間。 自評估基準日起至公司設立日期間經過運轉,公司如果實現了利潤,應注意這部分利潤的分配問題。如果上述期間實現的利潤已分配給發起人(即股東)的,且自評估基準日起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未根據評估價值進行成本結轉或調整折舊或攤銷計提數的,那麼預審員將進一步查實在這期間有無少提折舊、少攤銷無形資產、少結轉存貨成本,以虛增賬面利潤並分配給發起人,從而導致發起人出資不實,影響到公司的資本保全。如果出現出資不實或影響資本保全問題,那麼發起人需要補足差額並明確責任及具體解決辦法。
因此公司不宜全部分配這部分已實現利潤,以避免出現出資不實問題影響公司的股票發行進程。 1.如果政府財政補貼批文明確了該項財政補貼的會計核算方法,按其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確該財政補貼僅由公司代為管理並用於指定用途,不屬公司享有,應將該部分財政補貼直接作為負債處理。公司在收到補貼時,增加銀行存款,同時增加專項應付款;實際使用時做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本公積。
3.如果政府批文明確財政補貼由公司享有,但該部分財政補貼限定用於發展生產、培植財源等,公司應先根據財政部財會函200030號「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會計處理的復函」進行賬務處理。即實行「先征後返」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應於實際收到時分別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計人補貼收入,沖減當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對於除稅收先征後返以外,屬於國家財政扶持領域而給予的補貼(除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應於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這類補貼收入不能用於股利分配,並在報表附註中予以註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的權屬,那麼擬上市公司應當在提出發行申請前提供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權屬的證明文件,以便預審員判定這部分補貼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同時,出於充分披露的考慮,公司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其他重要事項」中披露有關財政補貼的發生依據、性質、附加條件、所採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資本市場曾經出現過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將持有的商標權評估後以高價出售給上市公司,侵犯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監管部門現在加強了對商標權的監管,要求改制設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重組進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使用的商標權也須無償進入股份公司,且不得評估、不得調賬。並且在獲准發行前將商標權處置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商標權的處置方式。
也就是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0)的公司在獲准發行前必須取得這部分商標的所有權。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必須使用這些商標,在不存在同業競爭的前提下,兩者必須簽訂協議,在商標有效期內,大股東可以無償或有償使用這些商標。而已經上市的公司在再融資(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時必須與持有商標所有權的大股東簽訂協議,保證上市公司無償使用或按合理的價格有償使用這些商標,並且上市公司今後有優先購買權。 1.新設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新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在資產評估結果基礎上協商確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的價值,並據以折為股份。而且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第三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滿足「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因此,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發起人協商確定的、以評估結果為基礎的價格入賬,在開業三年以上並連續三年盈利後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
2.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變更前後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因此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如果進行了賬務調整的,則應在股份有限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因此如果需要連續計算原有限責任公司的三年盈利業績,那麼在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評估,評估的結果可以作為新股東進入股份公司的溢價依據,但不能據以調賬。
3.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因此,國有企業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大中型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調賬;同時還可以連續計算以前年度經營業績。這是對國有企業的優惠政策,當然隨著中國已經加入WTO,這條優惠政策將可能被取消。 1.在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生產系統、必要的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主要資產應當全部進入擬發行上市主體,股份公司應具有獨立的供、產、銷系統。進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業務原來是獨立核算的,或與原企業的其他經營業務在賬務上能夠劃分清楚,且原則上在物理形態上(如經營品種、經營地點等)也能夠劃分清楚。
2.經剝離調整編制的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設立前經營業績遵循了真實、配比的原則。
3.股份公司與原母體及其控股實體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及重大關聯方交易。
4.進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業務其改制前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業績來源於同一管理層。 對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存在巨額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或處於微利甚至虧損狀態的,證監會在審核工作中將按集團觀念將大股東和控股股東與擬上市公司視為一個經營整體給予充分關注;如果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存在的巨額債務是與擬上市公司之間的,則要求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披露可行的償債方案,報上市公司監管部協調處備案。
擬上市公司還需充分披露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如果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續佔用擬上市公司的資金或資產的情況的,擬上市公司還需對以上情況在招股說明書中作特別風險提示。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將股票發行材料提請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時,預審員按規定程序提出予以關注其高風險的建議。
因此,擬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應控制、杜絕資金或資產被大股東或控股股東佔用,以免影響到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對公司股票的發行及價格的確定產生不利影響。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原有企業改組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前一年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於30%,實際是要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實際工作中,有些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就近乎70%,這也可能成為股票順利發行的障礙,因為預審員可能發現公司存在的未入賬的負債、需減少的資產或利潤等,一旦確鑿,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將立即超過70%,不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因此,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一般應控制在65%以下。

❸ 准備上市公司內的參股公司有債務糾紛會不會影響該公司上市

關鍵是什麼違法事項,如果僅僅是一般正常債券債務糾紛不影響。公司上市需要稅務,會計,律所多方參與

❹ 如何限制上市公司將資本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

現在還沒有確定的答案,還在具體討論中
資本公積可以補虧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基於上述的會計與法律的雙重視角來觀察。

1、資本公積補虧的會計涵義

從會計的角度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本質上只是一種會計處理程序,並不代表實際資金的使用或流出。「資本公積」、「虧損」都是從企業的資金來源、而非實體資金角度來界定的概念。資本公積所代表的實體資金如果曾經存在過——即在資本溢價以及接受捐贈等情形下[13]——,也早已用於企業的經營活動中,與企業其他資金混同。當企業出現虧損時,並不存在一種特別的「資本公積」資金可以被用來彌補虧損。「資本公積補虧」只是一種帳務處理程序,即通過將「資本公積」帳戶的金額轉入因虧損而呈負數的「未分配利潤」帳戶,在帳面上消除虧損,從而改善企業的財務報表數據。從資產負債表上看,「資本公積補虧」意味著在「所有者權益」欄下各個項目之間的金額調整。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資本公積補虧的邏輯也獲得了《公司法》學者的認可。[14]

盡管是一種會計處理程序,資本公積補虧也並非虛幻的帳面游戲。虧損是真實的資產減損,補虧也必須通過現實的資產進行抵銷。因此,資本公積補虧隱含的前提是其所代表的實體資金曾經真實地存在過,不論是作為股東在股本之外的出資部分,還是公司接受的現金或實物捐贈,抑或公司收到的撥款投入。只有這些資本公積項目所對應的資產才有可能承受滅失或減損,也才能實現真實意義的補虧。因此,那些尚未實現的資本公積項目,如法定資產評估增值或股權投資准備等,就無法用來補虧。從這個意義上看,籠統地說資本公積「可以補虧」或者「不可以補虧」都是不準確的。

2、資本公積補虧的法律意義

從法律的視角看,資本公積補虧的結果是為企業日後的利潤分配行為清除障礙,因此可以納入廣義的「利潤分配」的范疇。實踐中,公司也正是在利潤分配的環節上對資本公積進行操作。如果許可資本公積補虧,同時又沒有要求資本公積必須在當年利潤、盈餘公積無法彌補虧損後來用於補虧,那就意味著公司無須用累積盈餘來彌補虧損,而可以全部用於利潤分配,這實際上是變相地用資本公積進行利潤分配,使得公司法關於「資本公積」不得用於利潤分配的限制形同虛設。很不幸,這正是我國《公司法》目前的情形。[15]

對此,筆者試舉一實例加以說明:

我國某ST公司2003年通過重組實現少許盈利。該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以前年度未彌補的累積虧損為4000萬元,資本公積90000萬元,無盈餘公積。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16]該公司的盈餘公積為零,自然無法彌補虧損,因此2003年度的利潤需要全部用來彌補虧損,不能用於對股東的分配。然而,由於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禁止資本公積補虧,也沒有關於彌補虧損順序的規定,因此,該公司決定,先用4000萬元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然後將當年盈利全部進行分配。[17]

如果考慮到資本公積的構成,例示中的問題將更加嚴重。公司資本公積中基於會計處理程序而形成的、尚未實現收益的項目,如法定資產評估增值、股權投資准備等,都可以通過這一途徑而參與到利潤分配的過程中。在上面提到的個案中,該ST公司9000萬資本公積中真正能夠用於彌補虧損的股本溢價不足4000萬元,因此尚有部分累積虧損未真正得到彌補。[18]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與純粹的補虧不同,利潤分配、特別是對股東的分派帶來的是真實的資源流出。其結果是,基於單純的會計處理程序而產生的股東權益的帳面增加卻導致公司資產的真實流出。這無異於赤裸裸的資本減損,不僅可能危及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動搖公司自身財務基礎的穩健性、阻礙公司的長遠發展。

這也正是資本公積補虧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引起極大爭議的深層原因。

3、債務重組收益的補虧問題

資本公積補虧問題的提出,源於上市公司據此應對財政部緊急修訂《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的舉措,從而導致監管者為規范上市公司債務重組行為所做的努力變得毫無意義。新債務重組會計准則要求上市公司將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不得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目的本在於消解「ST」或「PT」公司藉助債務重組收益而實現快速扭虧的動機。然而,《公司法》在資本公積補虧問題上的混亂給了這些有退市之虞公司一線生機。藉助「資本公積彌補虧損」這一工具,重組收益最終還是充當了「利潤」,新舊會計准則取得了「殊途同歸」的效果。因此,從監管者的角度看,為了挫敗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會計處理問題上的創新之舉,最好的辦法當然是禁止資本公積補虧。

這樣一種監管的邏輯恐怕很難獲得認可,至少從《公司法》財務會計制度的角度看是如此。筆者在前文中的分析表明,「資本公積補虧」並非天然的不合理。傳統的股本溢價或者捐贈所得完全可以用於彌補虧損,但資本公積中一些基於會計處理程序而產生的、尚未實現的股東權益的增長則不能用於補虧。從這個意義上說,債務重組下的收益,不論是債權人豁免債務,減少利息,還是債權轉股權,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都是可以用於彌補虧損的,因為它們的性質都屬於已經實現的股東權益。這些資本公積項目所代表的資產都曾經真實地存在過、而且被投入到了債務人的經營中,並隨著債權人放棄行使債權而成為了債務人公司股東的權益。盡管這些債務重組大多有關聯交易之嫌,有些很明顯是大股東為保住上市公司的「殼」資源而給予的利益輸送,但是它們確實無法直接用「資本公積補虧」規則本身來加以規制。

由此來看,「資本公積補虧」之流弊雖彰顯於證券市場,卻無法通過其在《公司法》層面的完善而達成證券監管之目的。[19]

4、 公司法的改進

債務重組收益畢竟只是資本公積中一個項目,在規范資本公積的整體運作方面,《公司法》依然需要而且也能夠有所作為。前文中的分析已經表明,只有在法律上對各種資源彌補虧損的順序無規定時,資本公積才可能通過「補虧」充當利潤、甚至進行了分配。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該藉此次修改契機明確規定虧損彌補的順序和界限。

具體來說: 第一,明確規定資本公積中可以用於補虧的項目,即只有真實的或已經實現股東權益的增長才能用於彌補虧損,各種准備項目不得用於補虧。第二,明確規定資本公積補虧的順序,即只有在當年利潤以及累積盈餘都不足以補虧時,才能動用資本公積補虧,從而避免資本公積變相用於利潤分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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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上市公司被免除的債務可以做成利潤嗎

根據上市公司管理條例䄳相關稅法,免除債務只是還原股東權益,減少債務相對增加了資產價值,不可以視為利潤,也不能做成利潤否則要課稅的;

❻ 金立債務危機累10家上市公司都有什麼公司

隨著金立債務危機的發酵,金立債務的債權人信息慢慢露出水面。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有10家上市公司牽涉其中。

三家公司公告

維科精華影響最重

深天馬A2月6日公告稱,擬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約1.86億元(未經審計),主要為個別客戶未能按照與公司約定的付款日履行付款義務。據悉,深天馬A是金立重要的手機顯示屏供應商之一。此前金立董事長劉立榮接受采訪時表示,深天馬A已經申請對金立採取資產保全措施,申請保全資產約1.75億元。對照來看,深天馬A單項計提的1.76億元壞賬應為踩雷金立資金鏈危機所致。

同樣是2月6日,在深交所問詢函的追問下,發布2017年度業績預告下修公告的歐菲科技確認了中招金立手機的債務危機,其發布公告稱截至2018年2月6日,公司對金立的應收賬款余額為6.26億元,因金立資金鏈緊張,應收賬款已經逾期兩月以上。

不過歐菲科技也預計損失不大,畢竟目前公司已經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包括申請查封金立在微眾銀行股權、劉立榮持有的金立股權等。

目前來看,在已公告的上市公司中,受影響最大的是維科精華。由於子公司維科電池第一大客戶金立拖欠應收貨款8409.99萬元,公司可能面臨著被實施退市的風險。

維科精華公告稱,經公司財務部門初步測算,2017年度公司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在4700萬元至-3710萬元范圍內。主要系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寧波維科電池有限公司存在涉及訴訟的應收貨款 8409.99 萬元,案件審理程序尚未開始,訴訟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尚無法准確判斷該訴訟事項對公司 2017 年度利潤的影響,公司現已採取包括資產保全、債權擔保等積極的應對措施,盡力避免給公司造成損失,如上述應收貨款最終無法收回,公司將對此計提相應的壞賬准備,該情況下最大程度將導致 2017 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為-3710 萬元。

根據規定,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後的凈利潤若仍為負值,公司將連續兩年虧損,公司股票在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此外,景旺電子、盛迅達均是此前與金立交集頗深,但由於上市後定期財報沒有明確列出主要客戶信息,而無法判斷是否仍有合作。

景旺電子是金立的柔性電路板供應商之一。根據景旺電子的招股書,2016年1月份-6月份,金立集團是其第四大客戶,銷售金額為7433.56萬元,占公司銷售收入的5.04%。

金立在2013年-2015年都是盛迅達前十大客戶,2014年金立還曾是其手機軟體產品的第二大客戶,到了2015年,金立變成其第8大客戶。

劉立榮表態解決金立問題

必要時可以放棄控制權

對於如何解決資金鏈危機,金立董事長劉立榮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將分三個步驟來解決資金鏈問題:首先,引入合作夥伴,確保生產與銷售,市場在就有未來;第二,引入戰略投資者,補充資金,增加公信力;第三,出售資產償債,獲取債權人支持。

據劉立榮稱,引入戰略投資者的工作已經有進展,在媒體追問下他甚至表示,必要時可以放棄金立控制權。

劉立榮表示,如果把持有的微眾銀行股份和金立大廈資產出售,預計可以回籠70億元資金,此外南粵銀行股權估值接近20億元,這些錢可以解決當前的資金缺口問題。

不過,微眾銀行的股權的轉讓需要銀監會審批通過,而金立大廈資產在歐菲科技、深天馬A等申請財產保全後處在凍結狀態,南粵銀行股權在上海唐神廣告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後凍結。受限於此,資產出售的時間上難以把握。

希望不是下一個樂視。

❼ 上市公司債務轉移至關聯方是什麼意思

我覺得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的債務,你可以轉移到銀行,也可以轉移到有關債權債務這些人或者是單位等的身上應該就是這個意思。

❽ 上市公司發債融資是利好還是利空

發行債券,也是一種融資手段。

企業債相對股票來說,需要支付的是一內定的利息。債券相對股容票也享有優先賠付權利。債券的好處就是公司的股權不受影響。

而如果通過增發股票融資的話,會稀釋原股東的股權。

持股的人跟買不買債券沒有任何關系的。沒人要你必須去買。公司發行債券與股票的聯系不是很緊密,至於影響其實也不是很大——你持有該股票也可以不買債券,對你不會有任何影響。

總的來說,

1、要看該公司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經營,還是彌補在經營上財務的漏洞。

2、如發的債息低於銀行貸款就是利好,反之就構成壓力。一般來說,能取得發債的公司還是相對優質的公司,在牛市環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

❾ 上市公司債務違約會退市嗎

公司債務違約最直接的結果就是主權債務評級被下調,債券價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後該國的融資成本會飛漲,最終政府無法從國際金融市場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以應對政府支出,可能會導致更加緊縮的財政政策,降低經濟增速和產出增長。

甚至主權評級的降低會連累該國的金融機構證券評級,使得該國金融行業整體蕭條,去杠桿化增加,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加劇,企業融資成本增加,減產裁員。

主權債務違約風險,即由於東道國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 , 致使外商無法按時、足額收回到期債權本息和投資利潤。

❿ 有關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問題.

財政部頒布的新的會計准則,將在多方面給滬深上市公司帶來巨大變化,這種影響首當其沖的就體現在對公司凈利潤的沖擊上。在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中,債務重組損益確定、資產減值規定、上市公司投資股票計價方式等變革對上市公司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影響將最為深遠。
炒股按市價計入當期利潤規則:根據新會計准則,上市公司投資股票等交易性證券,將採用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價計價。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將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證券投資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上市公司業績因此得以提升。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照這一規定,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股票投資的,將不再採用原先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量,而將純粹採用市價法。
新的投資准則,修訂了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交易性證券投資、持有到期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其中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簡單而言,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證券投資時,按照目前的會計准則,只要報告期末沒有出售,即使賬面實現了盈利也不能體現為當期收益。而新准則按公允價值入賬,賬面盈利就能直接計入當期收益。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級市場買入了1000萬股股票,到年底該股票上漲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會計方法,該公司的5000萬元賬面所得是不能計入當期利潤的,在報表中,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計入資產。但按照新的會計准則,這部分股票將按照10元計價,並且將為公司增加5000萬元投資收益。
但對於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會計准則一般不把它認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而是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於該類資產的計量,新會計准則規定,取得時按照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操縱利潤行為被封死規則: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17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此前的會計准則,允許資產減值准備轉回,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潤操縱空間。
減值沖回,一直是某些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常用手段。操作手法有兩種:其一,在今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使得今年大幅虧損),明年沖回,從而做出明年扭虧為盈的財務報表,避免退市;其二,選擇某一年超大額計提,其後幾年緩慢沖回,製造業績小幅穩定攀升的財報,操縱利潤。
在舊的財務准則規定中,上述兩種沖回手段,都是合法的。然而,日前頒布的關於資產減值的新准則,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沖回。該規定封死了減值沖回這一上市公司操縱利潤主通道。
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在此前一次研討會上一針見血地指出,明確所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
分析人士指出,新的資產減值規定,是一項不得已而為之的重大變革。此前,資產減值損失是可以轉回的。雖然不得轉回的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存在實質性差異,但這符合中國上市公司監管現狀。對證券監管部門而言,不得轉回更利於監管;對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此項新規也大有裨益;尤其是提倡向股東分紅的國資委。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新規意味著,那些喜歡採用大幅計提減值准備進行利潤調節的公司,都將在2005年年報,或2006年的財務報表中,大幅沖回過去年度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因為,如不趕在新准則正式實施的2007年1月1日前沖回,這些隱藏的利潤將再也不能合法地體現在財務報表中。這一操作,將產生一個有趣的結果:這些上市公司的業績,將出現驚人的提升。
據統計,2006年上市公司可轉回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和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分別約為23億元和62億元。
重組將產生巨額利潤規則:新會計准則,詳細規定了可能產生損益(根據慣例,主要為利潤)的債務重組四大情況:第一,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第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第三,當債務轉為資本,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有差額,也可產生損益;第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使得重組債務的前後入賬價值之間存在差額,也可產生損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一,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第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新的會計准則關於債務重組的規定,基本回到了我國1998年時的情形,與美國現在的相關規定大致相同。上市公司可能因此獲得巨額利潤。對於債務重組的新規,業界專家如此評價。
這位專家表示,對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債務重組准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對滬深股市無力清償債務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在新的會計准則下,上市公司以往通過債務重組所獲收益計入資本公積的財務操作,將改為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成為利潤來源。
根據新的會計准則,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如果支付了1億元現金,卻償還了2億元的債務,那麼,將實現1億元的利潤;如果支付了公允價值為1億元的非現金資產,卻償還了2億元的債務,也將實現1億元的利潤;如果債權人同意債轉股,並且將債務打折,也會獲得相應利潤;修改了其他債務條件,亦也可能獲得利潤。
根據目前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慣例,債權人一般都會根據上市公司實際償債能力,對債務打折。因此,不管讓步多少,上市公司都將獲得利潤。據有關機構測算,由於這一財務計算方法的變更,2006年上市公司可增加收益約為63億元。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再次運用了公允價值來計量。由此產生的結果是,這一交換將再次產生利潤。此前採用的賬面價值計演算法,基本不產生利潤。如果上述兩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則仍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成本,不確定損益。上述規定特別指出,若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可能導致發生的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分析人士認為,新准則引入公允價值計演算法,對股票投資者意義重大。因為公允價值計算,更符合公司實際情況,而且能夠產生利潤。他舉例說,某上市公司持有上海市長寧區某房產,在1999年買入時,價值8000萬元。隨著近幾年上海房地產價格的大幅飆升,該房產的市值已高達1.8億元。現在該上市公司將該房產換出,如果按照原來的會計准則,仍將以8000萬元的賬面價值來計算。現在,若採用新的准則的公允價值計算,則會產生1億元的利潤。對投資者而言,這是非常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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