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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夫妻離婚算利好

發布時間:2022-08-02 04:19:12

㈠ 離婚時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
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
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㈡ 為什麼公司的夫妻離婚會影響公司股票

兩個人都在公司管理的話,離婚就會影響公司的經營,未來的發展。公司內部可能也有派系,互相掣肘。

㈢ 夫妻一方是上市公司股東,離婚可以處分股權嗎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並且在婚姻中「復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干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並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
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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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上市公司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問題是什麼

如果公司流通上市,通過證券公司購買股票,離婚時法院可以按市價,或出售,或作價,由夫妻雙方分割
如果此股票屬於內部股票,沒有上市流通,例如對於華為公司的這類股票的情況,那麼因為華為公司的股票只能是內部員工持股,因為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另一方非員工享有股權,一般是要求按時市價補償給另一方比較合理。
總之,無論股票是作為流通股,還是非流動股,法律總會有辦法處理該財產,只有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都可以處理。

㈤ 老公是股東,離婚妻子應分割股權還是享受紅利

離婚時,妻子有權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權,也可以約定享受紅利。
離婚時,夫妻兩人不能對公司股份協商一致解決,則需要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若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財產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㈥ 新三板上市公司控制人離婚是否信息披露

夫妻屬於利益共同體。按照中國法律,上市公司控制人所控制的股權應為夫妻共同出資,一旦離婚,就肯定會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東及持有股份數的變更。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其中第八項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那麼顯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離婚將導致股東或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況發送變化,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疇,因此,上市公司控制人離婚需要信息披露,而具體對公司交易的影響有多大,就要看股權分割的具體情況了。

㈦ 夫妻離婚股票資產怎樣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股票分割方式有:一、協商離婚:1、如果對共同財產中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沒有爭議,雙方可以在協商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後,依相關規定進行轉讓。2、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另一方。二、訴訟離婚: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數額。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切掌握股份的市場價值,對此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公司年終財務總結中的每股凈資產額,確定股份價值並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㈧ 上市8個月實控人離婚配偶分幾億元股票

新年伊始,上市不足8個月的金溢科技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羅瑞發已辦理離婚手續,其配偶分割逾2億元股票。在業內人士看來,A股上市公司董監高頻現離婚案,可能是出於減持、套現等需要。

簡單計算,王麗娟所取得股票市值超過2億元,分手費也可謂天價。查閱公司上市招股書,金溢科技成立於2004年5月,2017年5月15日登陸資本市場,上市尚不足8個月。羅瑞發及其控制的敏行電子,於2013年9月通過股權轉讓方式獲得上市公司股權。

蹊蹺之處就在於,上市尚不足8個月,實控人夫婦就鬧離婚,究竟是為哪般?在業內人士看來,A股上市公司頻頻出現的離婚案,可能是源於減持、套現等需求。尤其是2017年5月27日,證監會發布「史上最嚴減持新規」,重點對上市公司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等大股東減持進行限制。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股東隨之玩出了新花樣,將離婚演繹成A股的一道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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