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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股東表決權的證明

發布時間:2022-08-02 02:38:05

股東放棄表決權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行使表決權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為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初步應依照民事行為效力的判定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06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Ⅱ 一般納稅人企業要進行股東變更,股權轉讓需要哪些手續

您好,股權轉讓變更的基本程序
1、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5、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6、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7、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8、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9、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10、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Ⅲ 懂事長換人了股東決議怎麼寫

需要兩個決議
第一個:
股東大會決議
經討論,全體股東一*****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股東會議,出席人員:所有股東全部出席。致同意:xxx於8年*月*日不在擔任董事長一職。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字:
記錄員簽字:
******年****月****日

第二個:
股東大會決議
*****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股東會議,出席人員:所有股東全部出席。
經討論,全體股東一致同意:xxx於8年*月*日擔任董事長一職。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字:
記錄員簽字:
******年****月****日

<股權轉讓>需要兩個文件,
一是:《股東大會決議》,另一個是《股權轉讓協議》
範本如下:
*****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股東會議,出席人員:所有股東全部出席。
經討論,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權計****元全部轉讓給*****;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字:
記錄員;

******年****月****日

股權轉讓協議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股權轉讓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百分之***的股權計****元以****的價格轉讓給乙方。
二、本協議於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有限公司各持一份,呈工商管理部門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Ⅳ 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規定部分股東擁有股權但可以放棄表決權

可以的,新的公司法,更多的賦予了股東自由決定的權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Ⅳ 股權轉讓已經提供了新的股東決議,還要提供其他股東的同意轉讓的證明嗎

1、正常情況下,有了股東會決議就不需要股東放棄優先權的證明,因為全體股東都參加了股東會,股東沒提出要使用優先權,股權才可轉讓第三方的;
2、但有以下情況出現時,工商部門有權要求出示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的書面證明:一是小股東未出席股東會,雖然按公司章程規定未影響股東會決議通過(一般2/3表決權就可通過決議),但該股東是否放棄優先權無法表示或認定時;二是股東間轉讓,決議中未體現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三是股權轉讓時發生爭議或出現糾紛時;

Ⅵ 。股東表決許可權制有哪些

法律分析: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

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

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委託投票制對於保障股東尤其是高度分散的眾多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購、濫用委託書的弊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Ⅶ 股權繼承需要什麼材料

股權的財產性決定了股權繼承的可行性。當公證申請人申請辦理的繼承權公證,遺產涉及股權時,承辦人不能按照辦理一般財產繼承的步驟和思路去承辦,當然辦理一般財產繼承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也是要的,這些材料主要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
4、數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
5、若繼承人中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由於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出資證明;
2、股東名冊;
3、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資產的評計報告。
公司股權不同於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後,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或接近客觀真實。
以上這些證明材料是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所必須,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明材料,缺一不可。

Ⅷ 如何證明擁有股東資格

法律分析:證明擁有股東資格的方式:

1、公司章程被記載為股東;

2、有出資繳納記錄;

3、以股東身份參與過分紅、股東大會等活動的證明材料;

4、與股東有股權轉讓協議;

5、證明擁有股東資格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Ⅸ 限制股東權利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Ⅹ 股東會告知函不回復是否是放棄表決權

要確定告知函本人已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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