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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東大會召集人

發布時間:2022-07-30 00:39:50

『壹』 股東會召集者錄入職位怎麼填

一般是董事長和執行董事長。
根據《公司法》股東會的召集人有下列三個:
1、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監事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3、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貳』 6.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

題目沒寫全,提供法條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釋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守法定程序,確定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這是會議能夠正常召開並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最了解公司的情況,是股東大會會議最適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況外,董事會為股東大會會議的法定召集人。同時,董事對公司負有注意及忠實義務,應當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通過董事會決議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於股東大會年會,董事會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時間、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並保證在2個月內召開。
(2)監事會。監事會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一是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年會的義務時;二是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董事會在2個月內未召開股東大會時。
(3)符合條件的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在股東大會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股權分散,如果賦予每一股東此項權力而不給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導致公司組織機構和運營的混亂。因此,本條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做了以下限制:一是持股數額的限制,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二是持股時間的限制,必須連續持股90日以上:三是程序限制,必須是在出現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而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其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義務時,上述股東才能自行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時,董事長為主持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監事會為主持人。
(3)在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召集會議的股東為主持人;股東為數人時,該數人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舉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職責。

『叄』 第一次股東大會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這句話合法嗎為什麼

這句話合法,因為章程是2015最新勞務公司章程範本,也是按有限公司法的規定製定的。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肆』 首次股東會決議範本

首次股東會決制議範本:
**公司首次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會議性質:首次股東會議
會議通知方式:本次股東會議已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到會情況: ***、***共計兩個股東全部到會
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 ***召集並主持,會議決議如下:
一、確定了公司名稱為:
一、確定了本公司股東人數由 ***、***兩人組成;
二、決定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向房地產企業投資
四、制定並通過了公司章程;
五、公司不設董事會,選舉***為本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選舉***為本公司監事,聘任***為本公司經理(執行董事兼任)。董事、監事、經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或連聘可以連任。
六、經審查,以上人員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
七、公司成立後,五日內向股東發出資證明書
八、同意委託 同志前往市工商局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
以上決議,全體股東100%通過。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伍』 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為什麼不同於一般情況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程序。由於首次股東會召開時董事會尚未成立,所以首次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不同於一般情況,規定由出資最多的股東負責召集和主持。在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構產生後,應按照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據此,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以下列次序確定:
第一,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務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需要注意的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必須按照以上順序進行,只有前一順序的機構或主體不履行或是不能履行該職責時,下一順序的機構或主體才可以召集和主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

『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首次會議由誰主持

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柒』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是誰

《公司法》102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捌』 股東大會怎樣召開

在股東大會召開的流程是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及地點,並有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並記錄整個會議記錄。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玖』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該多少人出席才可以召開或召開才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人數沒有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9)第一次股東大會召集人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作用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徑。

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拾』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分別在什麼時機開由誰發起哪些人參加是怎樣進行表決的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以後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參加股東會,只是在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涉及關聯企業時,有關的股東需要迴避。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經濟法中沒有說明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發起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可以召集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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