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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東否決議案需要比例

發布時間:2022-07-29 21:40:42

❶ 中小股東85%投反對票議案會通過嗎

這個85%是人數,還是代表的股份數啊?如果是85%股份反對,肯定不會通過。普通議案至少50%以上股份贊成,重大的甚至要三分之二才行。

只有一個特例,上市公司破產,出資人組即使表決沒通過,法院也可以判通過

❷ 小股東如何制約大股東

小股東制約大股東:

  1. 首先看公司章程有沒有規定,如果沒有,依法增資的事項需要全體股東2/3以上表決權同意。

  2. 大股東的表決權不足2/3,可以否決該議案。

❸ 法律對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法律對中小股東的表決權的規定:由股東按照出資的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中小股東的表決權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❹ 一票否決權最低需擁有多少股份

一、股份公司不能能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份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為一人一票。

《公司法》不允許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和股東行使否決權。有限責任公司是開放式公司,需要更加重視公共利益的保護。組織結構投票機制的運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股東不得自由同意。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中設立「一票否決權」缺乏相應的理論依據。

二、控股34%就可以有絕對的否決權,而不是51%。

自決定重大事項的公司股東大會要求超過三分之二的所有股東投票贊成這一決定,所以應該有一個絕對的否決權,個人應該持有的股票數量超過或等於三分之一(例如34%)。在實踐中,只有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權,才能安全地控制公司。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律規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司,以及決議合並,分裂,解散或變更的形式必須通過公司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會議。

(4)中小股東否決議案需要比例擴展閱讀:

控股67%,相當於100%的權力。

每個商人都知道,他擁有的股權越多,他的控制權就越大。通常,我們將67%以上的所有權稱為「絕對控制權」,因為它代表了三分之二的管理層投票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三分之二」投票權是一個非常有吸引力的比例,代表著管理層難以撼動的決策地位。

❺ 起草公司章程時擔心小股東權益的一個問題(投反對票的保護)

1、起草公司章程時,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並約定其他分紅方式,但需要所有股東都同意,如你所述,將損失考慮進入年度分紅中,是可以的,但需要其他人都同意,況且損失在起草公司章程時,是一個不確定的數字,所以約定這個難度是比較大的。
2、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是特別事項,所以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餘的,是一般事項,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
3、假設公司的投資議案現進入股東會討論階段,這個投資議案只要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就合法有效,不論作為小股東的你是否同意,該表決通過了,公司及其股東就應當承擔責任和風險。所以小股東由於出資額較小,所以話語權很難保障。
4、可以私下與同意你方案的股東簽訂一份協議,內容主要有如何保障一旦虧損你的損失如何彌補,協議可以約定期限,到期後簽訂新的協議,也可以在你認為重大表決可能有損你利益時特意簽訂,專管某一次公司投資議案所造成的損失。
寫了這么多,相信你一定會有所收獲的!
杜律師

❻ 股東大會投票比例多少通過決議

一般是要超過50%~但現實生活中~例如上市公司持有一百股的小散戶有很多~不會版為了經營權政策跑一趟外地~甚至東北的跑一趟海南開股東大會~這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會有股東不在場~別拿散戶不但股東啊~現實生活有類似很多這樣的情況~所以股東大會一般超過20%~30%投票比例就可以了~

❼ 一票否決權要多少股份

原則上最低的標準是佔有公司的51%的股份才有控制權,在公司的章程上也可以約定議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原則上公司的重大決策要佔公司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行。

一票否決權原則上設置於被投企業董事會層面,通常僅向少數領投機構或對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機構賦予委派董事以及「一票否決權」的權利。

實踐中,通常(單獨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10%的投資者方才有權委派一名董事。而對於出資較少的跟投方,可以考慮不授予董事會席位,或僅授予董事會觀察員(出席董事會會議,不參與董事會表決)席位。

(7)中小股東否決議案需要比例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組織形式,法律對其決策管理機構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未作出過多限制,更多的交由公司股東們自行協商確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有效約定,為特定主體在董事會層面的一票否決權設計保留空間。

❽ 小股東有沒有對重大決定的否決權

看看這個,或許有用:
怎麼行使自己的權利呢?最好的辦法就是進董事會,參與到公司的管理中來。大家都認為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其實中國的公司法上已經充分考慮了小股東的利益,為多個小股東的聯合提出董事人選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不需要太多的選票。這個制度就是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對於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都在30%以上,如果其不實行累積投票制就是違法的,那麼我們小股東怎麼行使自己的權利呢?舉個簡單的例子:國內某上市公司總股本47245.62萬股,第一大股東持有27027萬股,占總股本的57.21%;其他股東合計持有20218.62,占總股本的42.79%。公司董事會共11名董事。假設全體股東全部投票,控股股東提名11名候選人,小股東聯合提名一個候選人。如果所有董事同時表決的話,獲得一個董事席位所需持有的有選舉權的股份數為47245.62×1÷(11+1)=3937萬股。也就是說,小股東只要徵集到8%左右的股東,就可以把一個我們的自己人送進董事會。當然具體的情況可能還略微有些出入,但是只要我們事先做好充分准備,在同時提名多個候選人的情況下,10%左右的投票權,肯定是可以推舉一名自己人的。

網路的發展為我們提供了聯絡的方便,而一些股票論壇里天天看到一群人在罵街,為什麼大家就不能聯系一下進入董事會呢?這樣我們就可以及時獲得上市公司的消息,而且這個董事肯定會為我們服務的,否則下次我們可以把他換掉。有了自己人在董事會,你覺得自己的消息還會比主力慢嗎?你還會應該消息的不確定性而擔心,進而被主力清洗嗎?這名董事還可以及時了解公司內部的財務情況和管理能力,這樣對大家的操作都有好處。一旦有一兩家公司小股東造反成功,就會成為燎原之勢,那時市場是不是就會更透明一些呢?

最後說一點,巴菲特投資的很多股票都可以在董事會里佔一席之地的,早期其投資的公司,還曾經因為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無法達成共識,迫使他們收購其股份的情況,其他董事會成員對這個不合作的年輕人感到非常憤怒,不得不收購其持有的股份,以避免他在董事會里打擾大股東的如意算盤。這就是為什麼他可以長期堅持價值投資而不敗,我們卻不能堅持價值投資,因為我們不知道公司的實際情況,沒有接觸到管理層。經典價值投資著作涉及的一個很重要的准則就是對管理層的評價,而我們小股東如果沒有進入董事會又怎麼能對管理層進行恰當的評價,沒有這些評價我們又憑什麼堅持價值投資?

❾ 股東否決權比例

法律分析:控股34%就可以有絕對的否決權,而不是51%。。因為在股東大會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宜的決策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有絕對的否決權,個人所佔有的股份數應大於或等於三分之一(即34%)才行。實際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安全控制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百八十二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❿ 公司法一票否決權持股比例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不能能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一票否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份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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