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出現多家央企控股股東改制更名
周一(12月18日),上證綜指弱勢整理,收盤勉強翻紅,漲0.05%報3267.92點;深成指跌0.35%報10960.12點;創業板指跌0.19%報1780.64點。兩市成交3408億元,創階段次低。盤面上,中小創普遍低迷,江南嘉捷、華大基因、中科曙光、武漢凡谷等多隻明星股跌停。新零售概念股遭殺跌,新華都、中百集團、人人樂等逼近跌停,三江購物、天虹股份跌逾7%。晶元概念股極度低迷,士蘭微、景嘉微、國科微、江豐電子等多股逼近跌停。
國內期市當天收盤大面積飄紅,黑色系領漲,焦煤封漲停,鐵礦石、焦炭一度逼近漲停,分別收漲於7.09%、6.59%,成材漲幅相對有限;有色金屬、化工品普遍走升,滬鎳漲超4%,玻璃漲超2%;農產品窄幅震盪,普遍小幅飄紅,澱粉漲超2%。
國企是比較穩定的。
Ⅱ 國資委: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 指導公司多措並舉扭虧增盈
國資委近日印發《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方案》提出,分類推進上市平台建設,形成梯次發展格局。做強做優一批,以優勢上市公司為核心,通過資產重組、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加大專業化整合力度,推動更多優質資源向上市公司匯聚,剝離非主業、非優勢業務,解決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大力優化產業布局、提升運營質量,推動上市公司核心競爭力、市場影響力邁上新台階,力爭成為行業領軍企業。
調整盤活一批,梳理業務協同度弱、管理鏈條過長、缺乏持續經營能力、長期喪失融資功能、存在失管失控風險等情況的上市平台,列出清單,因企制宜制訂調整計劃,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調整,支持通過吸收合並、資產重組、跨市場運作等方式盤活,或通過無償劃轉、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和優勢領域。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指導上市公司以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排查出的問題為基礎,重點圍繞關聯交易、對外並購、重大投資、重大擔保、財務管理、內幕信息管理、債務風險、子公司管控、依法納稅及內部監督等上市公司治理的關鍵環節,列出治理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嚴格推進落實,2022年底前完成對賬銷號,促進上市公司審計、內控、合規和風控體系規范完善。涉及集團財務公司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開展業務的中央企業,要按照「依法合規、公允定價」的原則運作,在實現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高效使用目標的同時,確保符合上市公司獨立性、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強化合規管理和內部監督,嚴格遵守國資監管政策和證券監管規則,持續提升誠信經營的能力和水平,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嚴禁財務造假,嚴禁違規運作,嚴禁內幕交易。加強風險管控,增強風險識別、分析和處置能力,抓好境外合規風險防範;對於未能履行資本市場公開承諾、存在持續虧損、出現違規事項或可能面臨退市等風險的上市公司,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緊密跟蹤,提前謀劃,指導上市公司多措並舉扭虧增盈、妥善應對、化解風險。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Ⅲ 這家企業是國有控股的公司嗎 上市公司持31.4%,國有企業持19.6%,香港公司持49%的中外合資企業。
這家企業不是國有控股的公司,因為上市公司持31.4%,央企持這家上市公司30%即央企間接持有這家9.42%,加上國有企業持19.6%,合計國有成份持股才29.02%。遠遠低於香港公司持49%的股份,因此這家企業不是國有控股的公司。除非香港公司的股東也有國企。
Ⅳ 央企間交叉持股有哪些積極效果
交叉持股已成為國企改革的新路徑、新模式。2016年以來,包括國投集團、武鋼集團、誠通集團、寶鋼集團、中船集團、中國遠洋集團在內的央企均進行過交叉持股。
具體來看,央企間交叉持股有三方面的積極效果:一是可進一步強化當前國企改革以資本為導向的改革邏輯,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進一步加快推動國資監管從管企業轉向管資本;二是有利於加強央企間整體戰略協同,推動相互持股的中央企業結成穩定的戰略聯盟;三是有利於實現企業股權結構上的多元化配置、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獲得新的管理理念與管理模式、在避免產品同質化競爭、減少央企之間的內耗與非理性同業競爭等方面,都能夠較好地求得平衡。
此外,從這些交叉持股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雖然彼此間交叉持股的比例較小,卻開辟了國企改革新路徑。目前,國企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央企之間推行交叉持股,有利於取長補短,形成產業聯動效應,成為國企改革的一條新路徑。
Ⅳ 年末央企迎密集調整部級大央企10餘掌門變動是真的嗎
歲末年初,各大央企迎來一輪密集的調整變動。
近日,李曉鵬正式就任光大集團董事長,他此前為招商局集團總經理。4日晚間,中青旅集團發布公告,其100%的國有產權整體劃至光大集團。此後,中青旅的控股股東將由共青團中央變更為光大集團,實際控制人則為國務院。另一家團中央下屬的上市公司嘉事堂也同樣劃歸光大集團。
這次兩家公司劃轉,既是落實群團改革的重要一步,使團中央抽出更多精力聚焦本職工作,也是國企整合的一次有益嘗試,可以充分利用光大集團在金融領域的資源與優勢,為中青旅、嘉事堂未來的發展助力。
改制的目的,是為了去央企的行政化,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機制,把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開。全民所有制和國有獨資企業在組織形態方面存在以下不同:
前者遵循《企業法》,後者遵循《公司法》;前者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不明晰的情況,後者按照《公司法》注冊,公司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分離,權責明晰;前者注重隸屬關系,後者注重現代產權制度,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此外,前者的管理「老三會」是黨委會、工會、職代會,後者的「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的角色則由負責人變為執行者,前者的管理者是由上級任命的,後者的管理層則由董事會聘任。
今後,國資委將從管人、管事、管資產轉變為主要管資本,當好國企的出資人。
Ⅵ 國務院國資委2019年版授權放權清單出爐:35項權力松綁
據國務院國資委6月5日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清單》),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包括規劃投資與主業管理(8項);產權管理(12項);選人用人(2項);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管理與中長期激勵(10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3項)等。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董事長許憲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將進一步釐清集團與國資委的權力邊界,釐清「黨組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之間」「集團總部與子公司之間」的權力邊界,並以此為基礎,建立與集團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內部授權經營機制,逐步加大對子公司授權力度;集團及所屬各級企業都將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行權能力建設,穩妥規范運行;支持所屬企業積極開展職業經理人制度,加大市場化選人用人力度;進一步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激發微觀主體活力,切實將國企改革落到實處。
華潤集團秘書長、新聞發言人藍屹也表示,華潤集團作為第3批改革試點單位,感到非常振奮、表示衷心擁護。當前,華潤集團的改革發展正處於攻堅階段,正在按照落實黨和國家服務大局、促進民生領域產業發展、實現保值增值、增強內生活力的試點要求,努力探索完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模式、實現總部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型的有效途徑,集團已在產業進退、結構優化、資本運營、公司治理、管控模式、評價導向、選人用人、激勵約束等方面有一系列的考慮。授權放權清單出台恰逢其時,有利於克服集團改革中的瓶頸阻力,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換發企業內生活力和動力。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以管資本為主來完善國資管理機構與體制,實質是以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為中心,改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一步放權、授權,使所有權與經營權進一步分開,讓企業充分走向市場。
國務院國資委改革局一位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清單》的出台標志著落實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步伐。
分類授權
在上述國資委人士看來,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工作本身也是一個持續推進、動態調整、逐步深化的過程。
在《清單》中,國務院國資委分別針對各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以及特定企業相應明確了授權放權事項。
對於各大中央企業來說,授權放權事項涉及到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並且,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於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其中,頗受企業關注的薪酬、分紅亦有涉及。
《清單》中顯示,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採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還有,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製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另外,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其中《清單》還規定,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對於「股權激勵」,《清單》中明確,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一位國企負責人對此評論認為,《清單》出台後,這種更靈活、更多元的授權有利於企業建立更符合市場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國企的核心競爭力。
李錦對此評論認為,「原來講授權很寬泛,但這次《清單》講到混改、講到重組,還講到了薪酬、上市公司分紅和股權激勵等問題,這些問題都是當前國資改革的熱點和難點,《清單》都做了明確應對策略,把權利交給企業,《清單》出台有利於國資改革的推進。」
上述國資委人士對此也表示,此次《清單》更加強化分類授權,確保授權放權精準到位,但《清單》提出的授權放權事項,並不是「一攬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業,而是根據各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實際,將授權事項分為四種類型,包括適用於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21項;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6項;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
如何落地
在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如何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授權放權事項是否會進行動態調整?
按照《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明確要求,「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
上述國資委相關人士表示,在授權放權的同時,國資委將著力強化監督監管,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和持續完善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系統,強化對「三重一大」決策等重大關鍵事項的監督監管。要建立並嚴格執行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加大授權放權,意味著賦予中央企業更大的責任,意味著對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范運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不斷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管控,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清單》的授權放權事項已經明確,各企業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細則,等了細則要支持」態度,授權放權不能只停留在企業集團總部,而要做到「層層松綁」,把授權放權落實到各級子企業或管理主體上,全面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從地方的情況來看,近年來,各地國資監管機構也在開展授權放權。在國務院國資委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的大前提下,《清單》的授權放權對象,主要針對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
從國資委角度來說,下一步,國資委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事項和授權范圍。對於獲得授權但未能規范行權或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國資委將督促企業做出整改,根據情況收回相應的權利,定期對《清單》內容進行更新,不斷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附: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一、對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 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3.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4. 中央企業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5.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6.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7.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8. 中央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9.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1.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於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12.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採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13.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製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4. 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5.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16. 中央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國資委事後備案,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7.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國資委同意後,中央企業審批分期實施方案。
18. 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19. 中央企業決定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20.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範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向集團外中央企業的擔保事項不再報國資委備案。但不得向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
21.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根據《中央企業降杠桿減負債專項工作目標責任書》的管控目標,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二、對綜合改革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
1. 授權董事會審批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向國資委報告結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以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2. 授權董事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要求批准年度投資計劃,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規模內,將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投資項目與計劃內主業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劑。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4. 授權董事會決定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股權投資項目,總投資規模變動超過10%的,應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並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
2. 授權董事會在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3個新業務領域,報國資委同意後,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後,可向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3. 授權董事會在5%-15%的比例范圍內提出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限額,報國資委同意後實施。
4.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5. 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國資委備案。
6. 授權中央企業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四、對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對集團總部在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中央企業在本地區的投資,可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
2.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制度,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項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對副職經理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按一定權重計入國資委對企業高管人員的評價中按揭房
4. 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Ⅶ 請問一下,央企上市公司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一樣的嗎有區別嗎
既然公司上市了,就證明該公司不是央企100%控股,所以央企上市公司其實就是內央企控股上市公容司,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里還有央企絕對控股的,絕對控股就是央企所持股份大於50%,但既然公司上市了,一般只要是最大股東,就算是控股,也許所持股份是20%、30%、40%都可以實現控股。上市公司還有一個概念就是實際控制人,央企是100%由國務院控股,因此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可以查到其實際控制人是誰,如果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國務院,那麼該上市公司也應該算是央企。
Ⅷ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持有的境外國有產權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境外國有產權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各種形式對境外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前款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企業。第三條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同時遵守境外注冊地和上市地的相關法律規定,規范境外國有產權管理行為。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結構,強化境外企業章程管理,優化境外國有產權配置,保障境外國有產權安全。第五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所持有的境內國有產權的管理,比照國資委境內國有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境外國有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境外企業注冊地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等保全國有產權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因重組、上市、轉讓或者經營管理需要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當及時依法予以注銷。第八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生以下事項時,應當由中央企業統一向國資委申辦產權登記:
(一)以投資、分立、合並等方式新設境外企業,或者以收購、投資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業產權的。
(二)境外企業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范圍等企業基本信息發生改變,或者因企業出資人、出資額、出資比例等變化導致境外企業產權狀況發生改變的。
(三)境外企業解散、破產,或者因產權轉讓、減資等原因不再保留國有產權的。
(四)其他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情形。第九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其擁有的境內國有產權向境外企業注資或者轉讓,或者以其擁有的境外國有產權向境內企業注資或者轉讓,應當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等相關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境內評估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並辦理評估備案或者核准。第十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發生轉讓或者受讓產權、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等經濟行為時,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專業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或者估值,評估項目或者估值情況應當由中央企業備案;涉及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經濟行為的,評估項目或者估值情況應當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進行與評估或者估值相應的經濟行為時,其交易對價應當以經備案的評估或者估值結果為基準。第十一條境外國有產權轉讓等涉及國有產權變動的事項,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其中,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國資委審核同意。第十二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轉讓境外國有產權,要多方比選意向受讓方。具備條件的,應當公開徵集意向受讓方並競價轉讓,或者進入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試點機構掛牌交易。第十三條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轉讓方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外企業,受讓方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外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以以評估或者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底價確定。
Ⅸ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推動中央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境外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第三條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第六條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引領。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規劃,堅持聚焦主業,注重境內外業務協同,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合規經營,有序發展。
(三)能力匹配。投資規模與企業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等相適應。
(四)合理回報。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加強投資項目論證,嚴格投資過程管理,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二章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境外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國資委。第八條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升境外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採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全覆蓋動態監測、分析與管理,對項目面臨的風險實時監控,及時預警,防患於未然。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第九條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