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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集團重整管理人

發布時間:2022-07-29 04:35:05

❶ 破產重整管理人的具體工作程序和內容

法律分析:(一)破產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二)破產管理人職責

(三)破產管理人如何接管企業

(四)破產管理人聘任其他專業人員為工作人員

(五)破產管理人清收破產財產

(六)破產管理人辭職與更換

(七)破產管理人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❷ 什麼是破產重整管理人,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法律分析: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演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

3、以破產企業名義開展民事活動

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佔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

4、破產財產清算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5、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❸ 破產重整管理人職責

法律分析:一、對於已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已經進行的訴訟或未決仲裁,破產程序終結後,管理人仍應繼續履行訴訟或仲裁代表職能。因為它仍然屬於管理人之未履行完畢的職能,也是為了破產債權人利益而應履行的法定職能。

二、對於已在破產程序終結前進行並納入破產財產清理事務中的未收回財產,破產程序終結後,管理人仍應繼續履行清算職能。因為這時的未收回財產實質上屬於全體債權人共有財產,管理人是為債權人利益進行清算活動而不是為破產債務人。

三、對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尚未進行的訴訟或仲裁或者尚未確認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在破產程序終結後,管理人則不能繼續以破產債務人名義進行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於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❹ 管理人在破產重整中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分析:管理人在破產重整中的責任和義務為: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演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員不交接或不全面交接,破產管理人員有權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佔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激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破產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❺ 什麼是破產重整管理人以及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法律分析: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破產管理人有以下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❻ 破產重整的破產管理人職責是什麼

破產重整管理人是指在破產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有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❼ 重整程序中的破產管理人承擔什麼責任

但是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管理人要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相關法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

❽ 企業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1、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根據各國破產立法例和我國現行破產法可知,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2、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演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如不為移交或不為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3、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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