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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可以拿公司股份嗎

發布時間:2022-07-26 21:40:29

『壹』 董秘為什麼會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秘其實也算公司高管了
董秘主要處理與證券相關的一些事務。如增發、配內股、分紅等;與容交易有關的事務;與公開信息披露有關的事務如報告,通知等。需要具備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及上市公司自身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知識。

『貳』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的董秘能有多少股份

有規定不允許其持有自己公司股票,可以持其他公司的

『叄』 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嗎

法律分析:法律只規定董事必須由自然人擔任,還對擔任董事的自然人的品行有規定,沒有規定董事必須持有本公司股份,所以,在國家法律層面,董事不必須持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肆』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

『伍』 董秘參考資格

應該是可以的。1、完善董秘法律制度,明確公司董秘的法律地位。隨著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我國關於董秘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階段,只有規范了董秘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發揮董秘在現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實踐中,董秘在處理董事會執行職權所涉及的事務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為了健全公司組織機構,更好地發揮董事會職能,盡早將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公司治理結構及董秘的條款納入《公司法》,規定凡依照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均應設立董秘,並明確其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
2、改進我國董秘的任免制度,保護投資者和董秘的權益。與英國董秘的任免程序相比,我國的有關規定不足之處表現在:一是公司股東會沒有免除現任董秘的權力,而由於我國公司大股東不可忽視的支配地位,很多董秘只向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在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問題上往往會與大股東保持高度的一致。這不利於充分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利益;二是非因正當原因而遭解聘的董秘是否有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未予明確規定。借鑒英國公司法,我國亦應規定董秘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給予股東會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分類表決任免董秘的權力。
3、適當地擴大董秘授權范圍。如與英國公司秘書相比,我國公司董秘不具有訂立管理性合同的權力。董秘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可避免地要與公司外界發生聯系,為保證交易安全和維護債權人利益,我國法律要適當授予董秘訂立某些合同的權力,同時還要強化董秘信息披露和監管職能。另外,我國董秘一方面由董事會聘任,向董事會負責並受其監督,另一方面還需對董事會執行職權合法性的監督,此時董秘職權適當調整顯得尤其重要。
4、建立董秘行業自律體系。(1)建立董秘協會,保障董秘合法權益,並通過制定內部懲戒措施,規范董秘執業行為,如制訂具體執業准則,明確董秘執業責任,提高董秘執業水平,促進職業經理層的建立。另外,由協會對董秘的資質和經營績效定期評估,增強董秘的行業自律性。(2)建立董秘事務所,董秘以加入事務所的方式執業,把董秘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這樣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董秘的行為加以約束,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3)加快董秘的職業化進程。首先要促進公司規范運作,對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設進行大膽創新與改革,保證董秘能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相關資本運作以及參與研究和制定公司發展戰略等。其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董秘的職責與許可權,嚴格任職條件,規范任免程序,明確職責,強化責任,改善和提高工作條件,健全工作規則,使董秘工作有章可依、有例可循,避免沖動和盲從。第三對董秘實行社會化推薦機制、統一執業標准、定期考核,以使董秘更加具有獨立性。第四是設立董秘職業風險基金,並在全國設立董秘維權組織。
5、形成董秘生成和退出機制。首先對董秘的任職資格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其次對已有的和潛在的董秘人選進行專業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執業水平,再次是成立全國性或區域性董秘協會,人員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這些人員可以直接由協會推薦擔任董秘,最後進入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第一大股東在表決時應予迴避。一個有效的董秘退出機制應包括以下幾點:一是用法規的形式規定董秘的任職條件和期限。二是市場選擇。隨著董秘資源稀缺狀況的改變,當供求矛盾緩解後,由市場機制來選擇董秘。三是對那些無法履行董秘職責者勸其退出,對那些違規的董秘應予以懲罰。在未來的董秘制度框架中,董秘的生成和約束都應市場化運作,通過潛在的董秘對在崗的董秘形成競爭性約束,特別是通過董秘的退出機制淘汰那些不稱職的董秘。
6、構建董秘激勵和約束機制。(1)聲譽激勵。對董秘的資質進行考核和認定,發放資格證書,對成績突出、素質高、職業道德良好的董秘,可以通過董秘協會確認為終身董秘,使他們珍惜自己的聲譽和地位,並發揮優秀董秘在董秘協會中的作用。(2)報酬激勵。為了使董秘的工作獨立而負責,應當付給他們開展工作必要的經費,其數額由股東大會決定。而且由於董秘需要具備一定的學識、能力和經驗,為了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司董事會中擔任董秘,支付其高薪亦是必要的。(3)為董秘創造深造的機會。建立董秘溝通交流體制,實行定期培訓制度,設立董秘人才庫。董秘也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公司的業務管理,熟悉和掌握公司業務。(4)約束機制。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董秘,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津貼及其他回報,同時對董秘的違法行為應在經濟上予以制裁並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7、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1)完善相關的外部監督。美國公司管理層得到相對有效地監督的主要原因在於其完善發達的外部監督機制,如強制的信息公開制度、股東證券訴訟、證券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以及對股東訴訟極為有利的風險訴訟機制等,而以上這些在我國都極為欠缺,必須盡快建立。(2)建立有效的信用評估體系。這樣公司能隨時了解有關人員的信用狀況(資產和負債)和信用記錄,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任職的機會將大大減少,同時為尋找合適的董秘提供了有效渠道,防範了風險。更為重要的是董秘在公司的所作所為將被記人信用檔案;不守信的董秘一旦發生非法獲益或嚴重失職將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在為了獲益所支付的成本遠遠大於非法收益的情況下,董秘將能更好地履行職責。(3)增強董秘的市場透明度。大部分股東了解公司的狀況主要是通過公開披露的信息,其中當然也應包括董秘的信息,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一是披露有關董秘的基本信息,二是披露董秘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三是披露未來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信息,這些信息將幫助股東判斷董秘是否能夠獨立有效地對公司的運作進行監控。
8、與股東進行有效溝通。積極有效的溝通會創造公司價值。董秘不應是傳聲筒,必須主動向投資者與媒體通報公司的最新動向,推介公司股票,同時了解投資者的需求,並在公司的重大決策中體現以投資者利益為導向的理念。董秘工作的主要對象是中小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大股東、董事會、管理層、中介機構等公司相關利益人,其主要工作方式是溝通和協調。做好董秘工作一是要重視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對他們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二是重視境內外券商、基金經理等機構投資者的來訪,使其充分了解公司;三是規范資本運作,開好股東會、董事會,嚴把信息披露關;四是藉助新聞媒體提升公司形象。媒體需要深入細致地調查,客觀公正地報道;公司對媒體需要有開放的態度,完善的溝通制度,構建好危機公關流程,積極主動地去面對媒體。董秘在上述工作中需要兼顧各方的利益和接受法律法規的約束,以誠信、開放的態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推進董秘制度建設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大膽創新與改革,用制度創新來改變目前董秘產生的辦法,制衡控股股東的權力絕對化,逐步形成董秘職業人才的市場化,促進董秘勤勉盡責與維護其合法權益,真正使董秘這個重要職位更具獨立性,讓董秘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更大作用。 來源:考試大-秘書資格考試

『陸』 董事會成員可以沒有公司股份嗎

在股份制企業中,董事會會有很多人組成。但是有的人就有這樣一個問題,董事會成員都有股份嗎?這是我們需要了解清楚的一點,其實在法律上也沒有硬性的要求。對於這個問題,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董事會成員都有股份嗎
董事會成員並不都有股份,也可以是自然人。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因此,對於董事會成員並不都是股東,對於自然人來說進入董事會也是沒有股份的。這點大家都清楚了吧,在法律的規定上也對不得擔任股份公司的人有明確的規定,

『柒』 公職人員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嗎

法律分析:公務員是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據規定國家公務員可以以其合法的財產合法的方式買賣股票。因此,國家公務員可以通過合法的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在上市公司兼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捌』 董事會成員可以沒有公司股份嗎

董事是通過股東委派、選舉或按法律規定產生的。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

『玖』 董秘一般占公司股份多少

600643愛建股份可能會停牌一段時間,開盤要等公告。愛建股份:上海金融中心受益,重組預期提升價值■華泰證券愛建股份(600643)公司是一家典型的金融控股型企業,是國內同時進入證券,信託, 外匯等業務的民營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持有愛建證券20.23%股權,公司更持有愛建信託98%股份,證券信託牌照的稀缺性是公司投資價值的一大亮點.消息人士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 "上海市政府已召開協調會,要求上海國際集團幫助愛建股份解決問題,主要是處理愛建信託的哈爾濱新城項目,但詳細的重組方案還在討論. "愛建股份的高管與上海國際集團有很深的歷史淵源.愛建股份現任董秘,愛建證券黨委書記兼副董事長徐宜陽曾是上海證券的副總經理.上海證券也是上海國際集團的成員. 上海國際集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馬金目前擔任愛建股份的監事.他曾任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投行部副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資產經營公司副總經理.從香港名力集團,到首鋼控股,再到富泰(上海)有限公司,愛建股份不斷試圖引進戰略投資者,但幾番重組皆因愛建哈爾濱項目的巨額虧空而告吹.愛建信託是否將把哈爾濱新城項目整體作價轉讓給上海國際集團?上海國際集團將入主愛建股份只是為泰國正大旗下的富泰公司入主而掃清道路?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答案.周二2009年4月28日公司公告澄清聲明:針對市場傳聞和《中國證券報》的報道, 公司管理層和控股股東回復如下:公司方面和控股股東方面未與上海國際集團就重組愛建股份進行商談或簽署相關協議.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我們認為,愛建股份未來可能成為浦東金融改革的重要棋子,主要看點不在於公司的澄清公告中說的和上海國際集團的重組預期, 而在於愛建證券的股權轉讓以及愛建信託和上海國投的重組預期, 而愛建股份直接間接持有的愛建證券股權將得到增值預期, 我們相信,優質金融資產將有不斷裝入上市公司的預期,鑒於未來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的重點將著力於完善產業布局,整合經營資源,提升競爭力以及推動資產證券化進程,投資者逢低關註上海金融中心受益板塊中的愛建股份.

『拾』 什麼是董秘

董事會秘書(簡稱「董秘」)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並對董事會負責,是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其對外負責公司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對內負責股權事務管理、公司治理、股權投資、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保障公司規范化運作等事宜。

董秘,一種是專職董秘,另一種是兼職董秘,如兼職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財務部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等。而在上市公司中,後者佔了大多數。

(10)董秘可以拿公司股份嗎擴展閱讀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但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董秘屬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董秘一般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參與決策,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2009年6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相關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實行資格管理和淘汰制度。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上證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辦法》和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資格管理辦法》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都應通過資格考試,取得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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