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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需要股東表決嗎

發布時間:2022-07-25 02:50:49

1. 框架協議是怎麼回事啊,和協議有什麼區別

框架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標的交易達成意向並對主要內容予以確定而訂立的合同,具體的交易細節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再細化成正式的合同。

區別:

一、特點不同

1、框架協議

1)它提供了一種規則。全國性組織越來越重視全球性協議,一個重要內容是尊重組織權利,工作在哪裡組織權利就應當延伸到哪裡;

2)不需要與每個企業去談判。

2、協議

1) 協議中的每個人都必須了解協議,並且預先知道所要完成的所有的步驟。

2) 協議中的每個人都必須同意並遵循它。

3) 協議必須是清楚的,每一步必須明確定義,並且不會引起誤解。

二、發展歷程不同

1、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相當於是締約協議,表示雙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協議條文概況籠統,未就合同的標的、價款、履行方式等具體合同條款達成合意,則不產生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效力,如果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准備工作分工及責任等,則可能被認定為具體合同,可能會引發締約責任。

2、協議

1969年12月,美國國防部高級計劃研究署的分組交換網ARPANET投入運行,從此計算機網路發展進入新紀元。ARPANET當時僅有4個結點,分別在美國國防部、原子能委員會、麻省理工學院和加利福利亞。

三、原理不同

1、框架協議

1)雙方同意將對方作為各自事業發展的戰略合作夥伴。

2)雙方同意在相關領域開展廣泛、深入的合作。

3)互邀參與有關合作領域的技術科研開發、建設和技改等工作。

2、協議

1)會話層:會話層用於建立和管理不同主機的兩個進程之間的對話。會話層可以管理對話,可允許對話在兩個方向上同時進行,也可以強制對話同時只在一個方向上進行。

2)表示層:表示層協議規定對來自應用層的數據如何進行表達,例如採用什麼樣的文字編碼、是否及如何進行壓縮、是否及如何加密等。

3)應用層:應用層四ISO/OSI模型中最靠近用戶的一層,應用層協議直接面對用戶的需求,例如與發送郵件相關的應用層協議可以規定諸如郵件地址的格式、郵件內容的段落表示、客戶與伺服器進行交互的命令串等。

2. 股東之間簽訂的協議可以視為股東會決議么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其實內容可能的一樣的,只是形式不一樣而已。你這樣問,可能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且股東人數比較少,如果是股份公司,則可能完全不一樣。
在法律上,這個不能視為一個文件的。
股東會決議由召開股東會形成的表決意見,而且這種表決不一定需要全部股東同意,只需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就可以了。

3. 與政府簽框架協議需要股東會審批嗎

框架協議只能說是個大概的意思表示(意向),其內容並不具體,容易在今後的履行回過程中,因約答定不明確產生糾紛。而買賣合同的內容約定就比較具體,有據可查。因此,還是應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以簽訂的買賣合同為准,並重新簽訂有具體內容的合同。

4. 關於框架協議的小小疑問

當然不是啦,所以行業和業務往來都可以簽訂框架協議,可以先簽訂框架協議,再簽訂補充協議或細則,框架性協議只是個意向性的協議

5. 股東會決議是否要全體股東表決簽字同意才有效

並非如此,例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框架協議需要股東表決嗎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6. 一般什麼情況下簽訂框架協議

一般在需要為一系列重復的交易合同確立交易原則時的情況下簽訂框架協議。
以便對相關的交易進行必要的約束,同時又能簡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事半功倍。
簽署框架協議後,具體執行時是否需要單獨再簽訂具體合同,需要根據框架協議的內容來確定:
1、框架協議相當於是締約協議,表示雙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協議條文概況籠統,未就合同的標的、價款、履行方式等具體合同條款達成合意,則不產生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效力,具體的交易細節需要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再細化成正式的合同;
2、如果框架協議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准備工作分工及責任等,則可被認定為具體合同,不需要另行簽訂合同。
如果框架協議裡面規定了合作的方式和價格,具有可操作性,那是可以視為具體合同的,不需要另行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7. 股東會有表決權嗎

股東有表決權。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重要事務決議的一種權利,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法定比例的股東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8. 股東有表決權嗎

法律分析:股東有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9. 框架協議是什麼

框架協議,是指國家工會與公司簽訂的協議,這是國家內部的,而全球性協議則是國際性質的,主要是針對跨國公司的。其目的是確保在整個企業對基本原則的尊重,如結社自由和集體合同談判。近年來在勞動關系方面的重要發展是全球性社會對話的出現,包括跨國企業與全球工會聯合會達成的框架協議。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至少簽訂了30個這樣的協議。這些協議的內容,絕大多數涵蓋核心國際勞工標准,有些還涵蓋諸如生活工資和衛生安全方面的事務。盡管框架協議不能巧妙地適合任何單一類型的勞動關系,但可以被視為一種國際社會對話形式。框架協議的目的是保證在跨國公司經營過程中遵守基本原則。

2.框架協議的主要特點。其一,提供了一種規則。全國性工會組織越來越重視全球性協議,一個重要內容是尊重組織權利,工作在哪裡組織權利就應當延伸到哪裡;其二,不需要與每個企業去談判。國際勞工標準是三方的,是批准國家同意的,這是企業的義務;國際勞工標準是普遍標准,是最低標准,所以不需要再談判就應當執行。國際標准不會取代國家內部標准。國際協議僅僅是令企業表態的方式,企業要承諾自己在世界各地都要遵守普遍承認的國際勞工標准,提供體面的勞動,承擔社會責任;其三,框架協議不是專門為解決沖突而達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可以避免矛盾升級,可以使工人了解企業,企業了解工人,有利於建立勞資互信;其四,框架協議是促進一些國家落實核心公約的有效手段;其五,框架協議不執行怎麼辦?協議是自願的,一般能夠自覺執行。問題是在企業供應鏈上的下屬企業、關聯公司的問題,工會發現問題可以向母公司提出投訴。現實中,最好的監督者是工會會員,應當隨時報告協議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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