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由於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向全體流通股東以10:3定向轉增股份,總股本由90,486,000股增加為96,227,
某人原持有10股,施行改革方案後,使該持有者增持3股變為13
96227998是在原有股本基礎上加權得出。我無法在這里給出計算過程。因為不知道原有股本分配數量以及分配方法。單從96227998也無法逆推出原持有數。
② 新三板:公司整體變更股改時注冊資本可以變化嗎
目前在為企業掛牌新三板服務時,有的企業在進行股改時往往出現凈資產審計值低於注冊資本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因此,公司在整體變更股份公司之前應調整公司經審計後的凈資產不能存在低於公司的實收資本的情形。也就是說雖然申請掛牌新三板的公司沒有嚴格的財務標准,即使處於虧損狀態的公司也可以掛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虧損到審計後的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情況。
多數公司設立時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而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准備登陸新三板或者IPO等與資本市場進行對接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需要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這時便會涉及公司的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問題,為了能夠使有限公司階段的存續時間得以連續計算,此時公司通常會選擇公司原賬面凈資產進行折股,而非評估值進行折股,否則公司在有限公司階段的存續時間便不能連續計算,從而影響報告期的確定,耽誤公司對接資本市場的時間。前述過程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股改」。
實務中,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公司以選定的股改基準日進行整體變更股份有限公司時,經審計的公司原賬面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體變更折股的過程是公司凈資產按照一定比例摺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餘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過程,需要公司原賬面凈資產大於或者等於注冊資本。在公司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情形下,則無法進行折股,從而影響公司股改。
比如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審計公司凈資產只有800萬元,企業經審計後的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整。
一、公司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原因
在有限公司階段,財務上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即「公司凈資產」)包括如下會計科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導致公司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關鍵性因素在於實收資本和未分配利潤兩項。
主要原因有三:(1)公司實收資本過低,即公司注冊資本未繳納或未全部繳納(該原因是最為常見,絕大多數公司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都是由於該原因所導致);(2)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即公司一定程度的虧損;(3)公司實收資本過低且未分配利潤為負。
針對不同的導致公司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原因,為實現公司未來順利股改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
二、第一種方案:減資,減資完成後再進行股改或減資同時進行股改
就該問題,根據現行法律等規定,如果沒有新的資金彌補虧損應當減資。因為,根據《公司法》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應當等於認購股本總額(發起設立)或實收股本總額,根據96條實收股本總額不能高於凈資產額,而現在公司凈資產額卻低於原注冊資本額,最終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額必然會低於原公司注冊資本額,如果沒有新的資金注入,將構成減資行為,應當按照公司法178條進行減資。
實踐中,公司股改時一般都是以公司凈資產進行折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改時,股東出資已經全部繳納,即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是一致的。因此,公司經審計師審計後的凈資產不能低於公司的實收資本,換一種說法就是公司可以虧損,但是不能虧損到審計後的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注冊資本),如果審計後的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那就進行減資,將實收資本減少到低於公司的凈資產,當然此種情況減少的注冊資本實際是虧損的部分。該種操作,可以解決公司股改的問題,但是帶來了另外一個問題,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的能力,持續盈利能力如何?如果企業是因為過去虧損造成的,但是報告期持續盈利,能夠解釋清楚的,此問題不會對公司掛牌新三板造成實質性障礙。
關於公司應當如何按照凈資產折股,除了公司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相關法規並沒有對凈資產折股比例做出規定,一般情況下,折股比例不能低於1:1,即1元凈資產折1股。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出於謹慎的財務處理企業會留一部分凈資產進入資本公積,即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凈資產折1股的方式折股的。
減資,也就是減少注冊資本,從掛牌新三板業務角度來講,減資的事情發生的情況比較少,畢竟這與掛牌上市並不吻合。但是,不常發生,但並不代表不發生,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講,並沒有明確規定減資的情形和操作程序,沒有規定什麼時候(或什麼情況下)公司必須減資,也沒有規定什麼時候(或什麼情況下)必須用某種方式減資,但是對於新三板具體業務來講,沒有規定的往往是最難處理的問題。
減資可將其分為實質上的減資和名義上的減資。實質上的資減資是因為公司預定資本過多而形成大量的過剩資本時,為避免資本的浪費而由公司將多餘的資本返還給股東的行為。名義上的減次一般是由於公司經營不佳,虧損過多,造成公司實有資產大大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總額時,公司以減少注冊資本總額的方法來彌補虧損的行為。
對於審計凈資產低於注冊資本,改制折股時是否要履行減資手續的問題,對於IPO業務多有發生,但是對於新三板掛牌業務發生的比較少見。
這種情況,一般實務操作都是引進新股東彌補歷史虧損或者原股東出資補齊差額,然後進行審計評估折股,整體變更或發起成立股份公司。像當年光大銀行及多家券商股改都存在這種情況。
其次,當然也可以履行減資程序。東土科技改制時凈資產低於注冊資本從而履行了減資手續,可以作為我們思考該問題的一個參考。
針對IPO證監會的審核情形,如果直接採用凈資產折股低於原有注冊資本,雖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不能上報,但卻會得到特別關注。因為這種情況出現的本質是歷史上存在大量虧損或營業外損失,雖最近三年效益較好(滿足首發條件),但仍不能彌補虧損,在審核上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的歷史問題會高度關注,質疑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主營業務能力的持續穩定性。
另外,整體變更是我國在企業首發上市時為了連續計算業績而獨創的東西,它具有獨立性,任何想與之一起進行的操作都有很大的風險,也不可取。在實際業務中,有客戶出於各種考慮想增資和整體變更一起做,我們均建議不可取。但是,從理論而言應當可行。如果沒有新的資金彌補虧損應當減資。因為根據公司法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應當等於認購股本總額(發起設立)或實收股本總額,根據96條實收股本總額不能高於凈資產額,而現在公司凈資產額卻低於原注冊資本額,最終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額必然會低於原公司注冊資本額,如果沒有新的資金注入,將構成減資行為,應當按照公司法178條進行減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78條規定即釋義: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從而也減少了凈資產的減資形式,其實際上使股東優先於債權人獲得了保護。形式性減資是指只減少注冊資本額,注銷部分股份,不將公司凈資產流出的減資形式,這種減資形式不產生資金的流動,往往是虧損企業的行為,旨在使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水準接近。減資雖然可能危及社會交易安全,但是卻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預定資本過多的情況,從而造成資本過剩。閑置過多的資本顯然有悖於效率的原則,因此,如果允許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者就有機會將有限的資源轉入生產更多利潤的領域,從而能夠避免資源的浪費,這是實質性減資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營業可能出現嚴重虧損,公司資本已經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資產,公司注銷部分股份,而不返還股東,由股東承擔公司的虧損,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水準相符,有利於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狀況,反而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這是形式減資的合理性所在。
對於注冊資本的減少,原則上來說是不允許的,尤其是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資本維持原則一般不允許減少注冊資本,但也不是說絕對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減少注冊資本採取認可的態度,只是要求比較嚴格,限制性的規定較多。根據本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有以下幾個程序:
(1)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減資無論是對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影響都很大,本法賦予了股東和債權人在公司減資過程中進行自我保護的方法。但是,無論是股東進行投票,還是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前提都是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務狀況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決定,因此,本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減資決議。公司減資,往往伴隨著股權結構的變動和股東利益的調整,在公司不依股東持股比例減資尤其是在注銷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減資直接引發公司股東之問的利益沖突。為了保證公司減資能夠體現絕大多數股東的意志,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應當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這一程序與公司增資的規定相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4)減資登記。公司減資以後,應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只有進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注冊資本低於這一限額,公司就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應當變更企業形式。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的影響甚巨:公司的實質減資,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等同於股東優先於債權人回收所投入的資本;公司的形式減資,也會減少應當保留在公司的財產數額,同樣會導致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因此,公司減資時一定要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對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可以將其視為沒有提出要求。
1、減資完成後再進行股改
如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公司,目前公司凈資本只有800萬元,可以減少注冊資本200萬元,公司完成減資程序並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後,公司再進行股改。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的影響很大,因此公司減資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減資需要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
(1)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減資無論是對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影響都很大,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和債權人在公司減資過程中進行自我保護的方法。但是,無論是股東進行投票,還是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前提都是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務狀況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決定,因此,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減資決議。
公司減資,往往伴隨著股權結構的變動和股東利益的調整,在公司不依股東持股比例減資尤其是在注銷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減資直接引發公司股東之問的利益沖突。為了保證公司減資能夠體現絕大多數股東的意志,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應當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4)減資登記。
公司減資以後,應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只有進行登記後,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承認。
2、減資同時進行股改
公司在減資同時進行股改,此種方式在新三板及IPO中已有實際操作案例,以東土科技為例進行說明,公司在整體變更時減資的處理方式,其披露信息如下:
(1)2006 年 7 月 31 日,東土科技召開發起設立的股東大會,會議由全部發起人出席,並以代表公司股東100%表決權的表決決定以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計的截至 2006年4月30日公司凈資產7,603,915.94元折股,以760萬元為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3,915.94元轉為資本公積金。
為該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完成的減少注冊資本,東土國際於2006年8月8日在《北京晨報》刊登了減資公告。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於2006年9月18日出具《驗資報告》(中磊驗字[2006]0020號),驗證截至2006年4月30日,李平及張旭霞已繳足注冊資本760萬元,均以凈資產出資,發行人實收資本為760萬元。
(2)律師對證監會反饋意見的回復:
關於發行人2006年減少注冊資本情況的核查意見:根據發行人的說明及律師核查,發行人減資已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6年7月31日,發行人召開 2006 年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同意將注冊資本由1020萬元變更為760萬元;發行人於該次股東會後編制了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就該次減資事宜通知了發行人該時的債權人;
2006年8月8日,發行人在《北京晨報》刊登了減資公告,根據發行人的說明,在公告發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沒有債權人要求發行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006年9月18日,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就發行人該次減資進行了驗證,並出具了中磊驗字[2006]0020號《驗資報告》;
2006年10月8日,發行人就該次減資事項在北京市工商局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並領取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 1100001125176。綜上所述,律師認為,發行人該次減資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第二種方案:溢價增資
通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補齊與凈資產之間的差額是在實務操作中最經常使用的方式,也就是溢價增資,根據增資的主體不同,又可以劃分為如下幾種方式:
1、以貨幣或其他出資方式對公司進行增資。
(1)原股東通過貨幣出資溢價增資,部分出資轉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司整體變更時,以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公司注冊資本,以此種方式避免公司凈資產不足注冊資本的情況。
(2)引進戰略投資者、財務投資者對公司進行溢價增資。
(3)設立員工持股平台對公司進行溢價增資。
2、原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轉為股權。
所謂債權轉股權是指公司債權人將其對公司享有的合法債權轉為出資(認購股份),公司會計處理表現為其他應付款轉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增加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但是債轉股不適用於公司設立。
在實務操作中債轉股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下面將詳細介紹債轉股所要履行的的程序:
(1)用於出資的債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a)債權合法有效;
b)債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
c)債權依法可以評估和轉讓;
d)債權是被投資公司經營中產生的貨幣給付、實物給付的合同之債;
e)被投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出資應當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被投資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出資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
a)《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b)《債權轉股權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債權人和被投資公司的名稱、住所;債的形成依據、時間;債權總金額及各債權人所享有的份額;擬轉為出資的債權數額、評估作價方式;協議生效時間;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3)專項審計與資產評估
用作出資的債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以考查作為投資的債權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沒有其他權利負擔以及是否可以作為公司出資進行轉讓。
在公司所有股東能達成該筆債權折股比例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不進行全面資產評估,只需對債權進行專項評估,否則公司將對公司現有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以確認新增的持股比例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異。注意:必須請專業的證券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否則還需要請證券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復核!
(4)驗資
(5)工商局變更登記
四、第三種方式:調整改制基準日
無論是增資還是減資,因其程序的復雜性都可能會導致公司改制基準日的延後,所以公司可以主動調整股改基準日(審計基準日),以時間換空間,即公司未來幾個月預期能持續盈利的前提下,推遲股改基準日,待公司凈資產審計值(預估)大於或等於注冊資本後進行股改。
五、未分配利潤為負時的處理方式
需要明確的是,此情形是指公司注冊資本已經全部實繳,但由於未分配利潤為負,最終導致公司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情形。公司注冊資本未實繳或未全部實繳,且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形下文將單獨予以討論。
此種情形下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
1.無償向公司贈與資產
既可以是公司股東無償向公司贈與資產,也可以是股東以外的主體無償向公司贈與資產。若是股東贈與,將計入公司資本公積;若是股東以外主體贈與,將計入公司營業外收入從而增加公司利潤。兩種贈與均可以實現公司凈資產的增加。
該種處理方式操作較為簡便,時間上也較短,但贈與時需綜合考慮贈與的具體數額,以確保贈與完成後公司凈資產大於或等於注冊資本。
2.改善公司經營狀況,扭虧為盈
通過改善公司經營狀況,扭虧為盈,也可以增加公司凈資產,從而最終實現公司凈資產大於或等於注冊資本,為公司未來順利股改奠定基礎。
該種方式難度較高,且時間較長。
六、股改完成後,股改基準日經審計凈資產值出錯怎麼辦?(附案例分析)
實務中,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一旦確定很少出現差錯調整,但凡事就是有個例外。2016年3月14日掛牌的大眾生態(836043)就因收入確認方面出現差錯而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調減凈資產值。
大眾生態全稱為成都大眾生態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園林景觀設計、苗木種植與銷售及園林綠化養護的綜合性園林綠化企業。
大眾生態以2014年9月30日為股改基準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股改基準日的凈資產進行了審計並出具了《審計報告》,確認大眾有限基準日的賬面凈資產為41,089,349.29元。2015 年 3 月 16 日,大眾有限全體股東簽署《發起人協議書》,同意將大眾園林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以大眾園林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經審計賬面凈資產值按1:0.4867 的比例折為2,000 萬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為發起人股份,其餘21,089,349.29元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3月16日召開創立大會。3月25日拿到股份公司營業執照。
公司期後收到了蓬溪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於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蓬財評[2015]177號」《關於城河二期景觀綠化 A 段投融資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評審結果的通知》,確認蓬溪項目工程總投資為8220.726萬元,較2014年9月30日預估的該項目收入8800萬元低。因此公司結合建設工程審計工作開展實際情況,對該工程預計收入進行了重新估計,預估該項目最終審定價在蓬溪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定結果價基礎上審減5%,即該項目預計總收入為7800萬元。由於公司2014年 9月30日預估的該項目收入8800萬元不合理,且對公司凈資產的影響較大,該事項被認定為重大會計差錯,公司對該事項進行了追溯調整,涉2013年、2014年1-9月期間的財務報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調整後的報表重新進行了審計,並出具信會師報字[2015]第810162號《審計報告》,確認截止2014年9月30日,大眾有限經審計的凈資產為32257076.72元,較「信會師報字[2014]第810073號」《審計報告》調減凈資產8832272.57元。」
201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開 2015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調整公司整體變更折股比例等事項的議案》,確認由於上述調整,大眾園林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比例調整為1:0.6200;同時包括《發起人協議》在內的相關法律文件的相應內容應隨本次調整事項相應調整。即:股份公司注冊資本(股本)保持不變,資本公積調減883萬余元。
大眾生態申報新三板掛牌材料後,股轉公司針對此問題出具了反饋意見如下:「(1)請公司補充披露調整原因、前次審計預估收入的合理性、調整前後影響的財務報表科目及金額,並說明該事項是否構成會計差錯更正,如是,請公司補充披露會計差錯更正情況。(2)請主辦券商及會計師補充核查公司對上述事項的披露是否完整。(3)請主辦券商及律師針對該事項是否構成掛牌障礙發表專業意見。」
主辦券商和律師認為:大眾生態設立過程中的凈資產調整事項不影響公司設立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對本次掛牌不構成法律障礙。
如果股改完成後,發現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確定的凈資產值出現差錯調減且調減後的凈資產值低於股改完成時的股本,該怎麼辦?當時的股改還合法嗎?無非三種糾正途徑,一是認定當時股改不合法,撤銷股改登記,恢復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從頭再來一次股改;二是股份公司減資至調減後的凈資產值(或以下);三是股份公司溢價增資,溢價部分用於彌補調減的凈資產值。
③ 股改前後自己所持有股數相同嗎如果不同,是減少還是增加
各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有的沒有變,有的公司股改中通過配股送股等增加了新的股份,這就使股改前後持股數目不同。具體情況,可以到公司的董秘辦公室了解,他們會給你說清楚的。
④ 公司如何股改或公司內部認購股份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現在說的股改是指股權分置改革。
但你的問題我覺得你說的「股改」是指股份制改革。
公司股份制改革,首先要做整體資產評估,包括資產負債各個項目,計算出公司凈資產。
然後對股份數量進行合理均等劃分,之後公墓或私募發行,由法人及個人認購。
公司內部個人認購股份,應該是非上市公司股份認購,因其規模小受相關法規約束少,沒有程式化的規則。
主要注意,確認公司股份的合法性,股權登記憑證的有效性,從投資角度看,公司未來的成長預期如何,其產品的市場前景和壟斷程度,管理層的水平等等等等。
⑤ 公司股改是什麼意思啊
公司股改全稱為股權分置改革,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協商使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東之間利益達到平衡,股權分置不能適應資本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求,所以必須設置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的目的在於消除股份轉讓的過度差異化,目前我國股權有以下幾種形式:個人股、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
拓展資料
股改是指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 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
股份制改造
(一)發起人的資格和人數
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則涉及原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發起人股本和認繳方式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公司組建前3年均為盈利。創業板上市發行條件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採用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這兩種設立方式認購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必須認購全部股份並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
按照《公司法》規定,必須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如建立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組建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經理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監察機構,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等。
我國創業板市場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沒有的規定,如設立獨立董事、實行保薦人制度、發行上市條件和激勵機制等,並對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⑥ 股改的問題
我相信你的說法有不清楚的地方
一般來說,應該是:
公司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x.x股
非流通股將轉增得到的股份(非流通股數)x (x.x)股
轉贈與流通股股東作為股改支付的對價
即流通股股東每10股可再多得y.y股
因此流通股股東每10股股改後將可得到(x.x)股+(y.y)股
2200 + 2200 x 0.531 + 2200 x 0.25 = 3918股
⑦ 未上市企業如果想要股改,怎麼改動才最好
其次就是我們要實施的法則程序,首先要中介安排先查詢企業是否滿足上述條件,並提出處理問題的建議和股改的建議方案。然後我們再通過公司的討論和決定設立股改的基準日,在此之後根據各種各樣的凈資產來進行評說,基本上就是這樣一個過程。在最後基本上就是簽訂發起人協議,預備並舉辦成立大會,等等一些手續問題。股改對於一個未上市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直接關繫到他們這個公司能否上市,我們都知道一個公司在上市之後,他的股票會上升幾倍甚至幾十倍,所以這個問題對於一個企業來說非常的重要。
⑧ 股改之後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股改的全稱是「國有股股權分置改革」
那麼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了?
什麼是股權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我們該做些什麼
-不要以為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東應當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來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有了以前的經驗和教訓,此次改革採取了更加尊重市場規律的做法,規則公平統一、方案協商選擇,即由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解決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對價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獲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權(所謂對價,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這次改革實踐中,「對價」往往指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共同認可的形式)。首批試點大都選擇了送股或加送現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數流通股東的肯定。目前,第二批試點公司的方案正在陸續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現了創新的方案,如縮股、權證等。
首家改革試點公司三一重工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時,投資者李先生在現場告訴記者,雖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從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後,他就開始認真研究,並數次打電話給公司表達他的意見,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員認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為10股送3.5股,正是聽取流通股股東意見的結果。李先生認為,很多投資者覺得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參與進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通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充分溝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試點中,試點公司通過投資者懇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應當說,投資者參與改革的途徑還是很多的。
改革賦予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清華同方的方案沒能通過就證明了其「威力」
不僅如此,流通股股東的投票結果也是決定性的。根據規定,改革方案要在股東大會通過,必須滿足兩個「2/3」,即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賦予了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它的「威力」在首批試點中已經體現——清華同方的方案雖然總體上得票率很高,但由於流通股股東表決贊成率為61.91%,最終還是沒能通過。
改革後市場能否承受
-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第二批試點結束後,將加緊做好全面推開的工作,力爭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有投資者因此擔憂,短期內完成改革,是否意味著大量非流通股將上市流通,市場能否承受這一壓力?
不能否認,非流通股上市後會給市場帶來一定壓力,但在很多時候,這一壓力被過分誇大了。以首批試點公司金牛能源為例,按照有關規定,金牛能源大股東必須保持持股在51%以上的絕對控股地位。該公司實施改革方案後,其大股東邢台礦業集團持股比例將降至57.63%。這樣,大股東只有6.63%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也就是說,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金牛能源的情況並非特例。6月中旬,國資委發布《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可見,在改革完成後,依然會有相當比例的股票不會上市流通。
另外,如前面所述,獲得流通權與減持並不是一回事。對於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大股東不但不會減持其股票,或許還會增持。這在成熟證券市場中相當常見。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12個月期滿後,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首批試點公司中,三一重工、紫江企業和金牛能源的非流通股股東還主動提高減持門檻。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⑨ 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時候怎麼確定股份數量
公司進行股份制改組時,首先要請專家資產評估,確定公司的凈資產額(如1000萬元),在把所有的資產分為等額的股份,如按每股1元進行折股(1000萬股),然後根據各股東的出資份額確定各出資方擁有的股份比例。股東人數為2——200人的發起人,沒有最高限制。購買公司股票的股民就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大會的成員一般出資額最大,所以股份改造後擁有的股份也最多,只要誰的股份最大,誰就是老闆。股份公司權責明確,擁有多少股份就擁有多少權利和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