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海外有大量基建工程的上市公司
中國鐵建最多
2. 我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想在外匯局開設一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請問在外匯局備案都需要什麼材料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等相關法規及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公司。
「股權激勵計劃」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境內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與公司具有僱傭或勞務關系的個人進行權益激勵的計劃,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股權激勵方式。
「境內公司」是在境內注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的分支機構(含代表處)以及與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關系或實際控制關系的境內各級母、子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境內機構。
「境內個人」(以下簡稱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境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包括中國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個人。
二、
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
與匯兌等有關事項,並應由一家境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受託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境內代理機構應是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或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產託管業務的其他境內機構。
三、境內代理機構應持下列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統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能夠證明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等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另需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三)境內公司授權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書或協議;
(四)境內公司出具的個人與其僱傭或勞務關系屬實的承諾函(附個人名單、身份證件號碼、所涉股權激勵類型等);
(五)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為境內代理機構出具相應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
詳情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