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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百貨股東大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2-06-25 15:02:25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由於一人股東大會的決議並不需要召開相關的股東大會,因為股東只有一人,只需有一人股東批准即可。如果決議案寫出後需要批準的,在批准之後還需要讓股東簽名,再交予工商部門進行相關的備案,備案之後的決議將在公司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⑵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企業決定)怎麼寫

北京長富興業勞務分包公司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2014年3月5日

會議地點:北京市XXXX號XXX會議室

會議性質:臨時股東會議

參加會議人員:股東XXX、XXX、XX、XXX,全體股東均已到會。

會議議題:協商表決本公司 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XXX主持,一致通過並決議如下:

一、本公司由於管理不善,無法繼續經營下去,股東會同意公司解散,決定公司停止營業,進行清算。

二、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有XXX、XXX、XX、XXX霞X,其中由XXX擔任組長,XXX擔任副組長。

三、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開展工作。

四、公司自作出解散決定之日起停止營業。

五、其他有關內容:

全體股東簽字:

北京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⑶ 股東大會或公司決議包括哪些內容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這些內容: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3、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4、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5、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⑷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包含什麼

股東會決議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性質等;
2、會議通知和出席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
4、會議決議情況;
5、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⑸ 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可以對以下內容進行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 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⑹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的職權是什麼

董事會決議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5、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⑺ 股東大會表決包含哪些內容

公司股東表決的內容有:
1、股權變更;
2、曾資、減資;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股東表決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⑻ 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包括什麼內容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迴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4.迴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5.分類表決:≥2/3+≥2/3
(1)優先股
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③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或者轉市
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⑼ 股東大會決議主要內容有哪些

股東大會決議主要有以下內容: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和監事、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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