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應該經股東大會通過,是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嗎
不是的。
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內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容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可轉債並不是屬於這個范圍,不是特別決議。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⑵ 買進上市公司2% 的股票,但是是前10大股東,買賣有什麼規定嗎
肯定有規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買入賣出達到一定的額度,都是需要公示的,證券法都有規定。
⑶ 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嗎從而達到增加自己股權比例的目的
可以,不過有證監會要求,控股股東買入本公司二級市場股份,一定要提前向證監會申內報,以免被查出罰款。容
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Security Market)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⑷ 變更企業法人需要股東會多少股權比例的股東同意是50%還是2/3
2/3 的股東同意 不用變更。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 與股權沒有必然的聯系
1、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如果是變更的是上述事項之一,那麼依照法律需要2/3以上股權。
3、如果不是上述事項,那麼需要1/2股權。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以下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項,股東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其他的職責。《公司章程》是股東自行決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的依據。
二、董事會(執行董事)。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⑸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哪些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5)長青轉2大股東參與擴展閱讀: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⑹ 大股東轉讓給別人的流通股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出售嗎
大股東轉讓給別人的流通股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出售。然而,為了避免原股東上市後立馬套現走人而導致公司經營混亂,國家、證監會、交易所等層面均對原股東在上市後出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系列規定。
一、大股東轉讓
給別人的流通股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上市,意味著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1、國家層面:《公司法》等2、證監會層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歷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提出的要求(內部規則,實踐中效力跟法律一樣)等3、交易所層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二、確定限售期要考慮因素
1、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規定均有差異。
2、股東的性質——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3、成為股東的時間長短——比如,上市前6個月內入股與上市前24個月入股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4、成為股東的途徑——增資入股與受讓股份入股的股東,鎖定期可能不同(受讓的話還要看是否從控股股東處購買的)。
5、股東是否同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有額外的鎖定要求。
6、證監會審核時的要求——經常變,所以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比較非常規的鎖定期要求。
綜上所述,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有些才分為流通和非流通股,一個公司的股份加起來必須是百分之一百,公司不持有自己的股份,股東才持有股份。
⑺ 如果大股東參與定增,股價能高嗎
和大股復東是否參與關系不是太大。主制要要看定增的項目,以及參與定增的投資方,如果定增項目有潛力是熱點,投資方很有實力,比如阿里巴巴、網路等。股價就會受此影響走高,反之就不會太影響。
無論如何,在當前監管趨嚴的大氛圍下,能夠通過定增,總體而言都是利好,股價大概率會得到利好刺激,從而走高。
⑻ 可轉債強贖是什麼意思
可轉債強贖簡單來說就是發行可轉債的公司要強制贖回你手中的可轉換債券,想少還利息,引導大家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做它公司的股東,這樣,公司就可以不用還利息,因為你變成了他公司的股東。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是希望投資者轉股的。為此,可轉債還設有一個強贖條款。中信轉債的贖回條款是: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15個交易日,收盤價高於轉股價的130%,發行人有權按照100元加相應利息,贖回可轉債。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鼓勵投資者轉股。如果投資者不轉股,發行人就會贖回轉債,投資者只能獲得100元的本金加少許利息。
1月10日「鈞達轉債」上漲19.16%,收盤價為423.02元/張,與100.21元/張的強贖價差異巨大,如果按此價格強贖,投資人的損失將達到76.3%。
此外,正元智慧、新天葯業近期也發布了類似的提示性公告,均表示近期公司股票已連續10個交易日收盤價格超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若在未來觸發有條件贖回條款,將根據有關規定,屆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⑼ 大股東不能參加股東會,這叫什麼事
沒這么簡單吧,中間肯定有貓膩。
1.《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款為出資瑕疵股東除名規則,雖然並未明確確認排除出資瑕疵股東表決權,但根據我國司法審判實務情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61號判決、廈門市中院(2015)夏民終字第3441號判決】,股東除名決議作出時,會涉及被除名股東可能操縱表決權的情形,所以因與決議事項具有特別利害關系,應排除出資瑕疵股東就解除股東資格決議行使表決權。
3. 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於限制其股東權利的決議,不得行使表決權。
4.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董事、高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以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的,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對是否准予該類行為進行股東會決議的,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5.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不得對其能否對外轉讓股權的決議進行表決。
⑽ 大股東在未分紅的情況下可以轉股嗎
直接轉不合法。需要先交分紅的所得稅。
所以說大股東不能在未分紅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