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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發布時間:2022-06-10 23:05:38

① 國資委: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 指導公司多措並舉扭虧增盈

國資委近日印發《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方案》提出,分類推進上市平台建設,形成梯次發展格局。做強做優一批,以優勢上市公司為核心,通過資產重組、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加大專業化整合力度,推動更多優質資源向上市公司匯聚,剝離非主業、非優勢業務,解決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大力優化產業布局、提升運營質量,推動上市公司核心競爭力、市場影響力邁上新台階,力爭成為行業領軍企業。
調整盤活一批,梳理業務協同度弱、管理鏈條過長、缺乏持續經營能力、長期喪失融資功能、存在失管失控風險等情況的上市平台,列出清單,因企制宜制訂調整計劃,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調整,支持通過吸收合並、資產重組、跨市場運作等方式盤活,或通過無償劃轉、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和優勢領域。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指導上市公司以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排查出的問題為基礎,重點圍繞關聯交易、對外並購、重大投資、重大擔保、財務管理、內幕信息管理、債務風險、子公司管控、依法納稅及內部監督等上市公司治理的關鍵環節,列出治理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嚴格推進落實,2022年底前完成對賬銷號,促進上市公司審計、內控、合規和風控體系規范完善。涉及集團財務公司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開展業務的中央企業,要按照「依法合規、公允定價」的原則運作,在實現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高效使用目標的同時,確保符合上市公司獨立性、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強化合規管理和內部監督,嚴格遵守國資監管政策和證券監管規則,持續提升誠信經營的能力和水平,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嚴禁財務造假,嚴禁違規運作,嚴禁內幕交易。加強風險管控,增強風險識別、分析和處置能力,抓好境外合規風險防範;對於未能履行資本市場公開承諾、存在持續虧損、出現違規事項或可能面臨退市等風險的上市公司,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緊密跟蹤,提前謀劃,指導上市公司多措並舉扭虧增盈、妥善應對、化解風險。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② 重點舉措是什麼意思

分析人士指出,《意見》出台標志著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步入新階段。

重點1: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根據《意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規則,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界限和法律責任。健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強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線要求,倡導最佳實踐,加強治理狀況信息披露,促進提升決策管理的科學性。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督促整改,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據了解,下一步,證監會將把強化公司治理作為當前和今後一項重要工作,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規則,強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線要求,倡導上市公司治理最佳實踐和加強公司治理狀況信息披露等。

重點2:推動上市公司做優做強

根據《意見》,全面推行、分步實施證券發行注冊制,支持優質企業上市,完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收購和分拆上市等制度,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加強資本市場融資端和投資端的協調平衡,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健全上市公司激勵約束機制。

完善資產重組收購分拆上市再融資等制度。今年以來,證監會陸續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等。關於《意見》提及的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業內人士表示,仍需具體實施意見出台。

重點3: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

根據《意見》,完善退市標准,簡化退市程序,嚴格監管,嚴厲打擊,惡意規避退市行為,加大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力度。暢通主動退市並購重組、破產重整等多元化退出渠道。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綜合施策,促進出清風險。

專家指出,《意見》有助於加速完善退出生態,解決「僵屍」「空殼」公司長期滯留資本市場的問題。下一步,應趁熱打鐵,進一步完善並購重組、破產重整制度,推動上市公司通過多種渠道退出。同時加強退市通報制度,加強與地方政府等有關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有效防範和約束退市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阻力。此外,應進一步加強退市監管力度,對於通過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手段規避退市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堅決出清。

重點4: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

根據《意見》,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多部門共同參與,強化場內外一致性監管,強化風險約束機制,穩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依法監管、分類處置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限期進行整改,對未整改或再次發生的,嚴厲打擊。加強協作聯動,強化應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政策支持。

「持續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處置。」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20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講話指出,對於股票質押風險,加強監管協同,推動場內場外信息互聯、防控處置措施互商,力爭整體效果有新的提升。

違規擔保問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相關問題做出裁判指導,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業內人士提醒,上市公司應積極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已判決案件,要通過提出上訴、再審等方式挽回損失,解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頑疾仍需行政司法「雙劍合璧」。

重點5:提高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違規成本

根據《意見》,嚴格落實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加大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協作,實現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辦,嚴厲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增加法制供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重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和賠償制度,大幅提高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成本。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推廣證券期貨糾紛示範判決機制。

專家指出,從今年查辦的康得新、康美葯業等一批市場高度關注、影響惡劣的重大財務造假案件可以看出,監管部門針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已布下「天羅地網」,無論是證券市場還是銀行間市場,不管涉及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違法主體均無可逃脫。可以預期,證監會全方位、立體式追責的努力將有助於形成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互銜接、互相支持的立體、有機體系,對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懾,顯著改善市場的生態,保障我國資本市場沿著法治誠信的道路行穩致遠。

重點6: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工作合力

根據《意見》,凝聚各方合力。完善上市公司綜合監管體系,推進上市公司監管大數據平台建設,建立健全財政、稅務、海關、金融、市場監管、行業監管、地方政府、司法機關等單位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加制度供給,優化政策環境,加強監管執法協作,協同處置上市公司風險。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共同營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

③ 上市前企業內部規范化治理方案怎麼做

市公司治理水平、打造優質上市公司集群、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強化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工作合力、完善保障激勵措施等五方面出台十六項措施。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意見》首先就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並具體分為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以及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兩方面。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上,要求完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規則,規范民營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執業行為。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調動上市公司員工積極性。
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上,上市公司、股東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要做到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並做到信息簡明清晰、通俗易懂。
打造優質上市公司集群
《意見》顯示,重慶要大力培育上市後備資源,支持優質企業上市,支持市場化並購重組,推動上市公司引領產業升級。
在支持優質企業上市方面,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和輔導,提升擬上市企業規范化水平。鼓勵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上市。鼓勵中央企業在渝法人實體首發上市、重組上市、拆分上市。支持承接國家和全市重要戰略任務的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等開發區內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鼓勵優質紅籌企業回歸A股。
在支持市場化並購重組方面,我市鼓勵上市公司圍繞主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實施並購重組,盤活存量、提質增效、轉型發展。支持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外省市、境外優質資產,探索引入符合條件的境內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提升我市上市公司綜合競爭力。
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
《意見》明確,要依法做好退市處置工作,化解股票質押和債券違約風險。同時嚴肅處置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加強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政策支持力度。
《意見》指出,重慶市將嚴厲打擊通過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方式惡意規避退市行為,將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嚴重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及時清出市場,加大對違法違規主體的責任追究力度。支持上市公司通過主動退市、企業合並、重組上市、破產重整等多元化渠道依法退出、出清。
若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意見》明確有關單位

④ 科創板退市制度的表述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科創板退市環節:公司觸及終止上市的標准,股票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適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創板退市時間:退市時間縮短為兩年,首年不達標ST,次年不達標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為三十個交易日,累計停牌時間不超過五個交易日。

3、重大違法退市指標: 重大違法「一退到底」,取消暫停上市,實施永久退市。

4、市場類退市指標:構建成交量、股價、股東人數和市值四類退市標准,保留現有未按期披露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等基礎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規性退市指標。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 第二條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規則,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界限和法律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履行誠信義務,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切實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要依法合規運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忠實勤勉履職,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建立董事會與投資者的良好溝通機制,健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學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方的權責,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嚴格執行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加快推行內控規范體系,提升內控有效性。強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線要求,倡導最佳實踐,加強治理狀況信息披露,促進提升決策管理的科學性。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督促整改,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銀保監會等單位負責)

(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以提升透明度為目標,優化規則體系,督促上市公司、股東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完善分行業信息披露標准,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優化信息披露編報規則,提升財務信息質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並做到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相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單位負責)

⑤ 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實踐及意義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意識逐步增強,現金分紅和投資者回報水平逐年提升。2019年年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合計約1.36萬億元,同比增長約10.7%,分紅上市公司佔全部上市公司總數約66%。」上市公司分紅呈現出長期持續穩定的特性並逐步規范化,其意義如下:

上市公司分紅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化股東投資回報的體現。投資者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現金分紅是保障投資者作為股東所享有的資產收益權的體現。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公司法》《證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其現金分紅事關眾多投資者資產收益權的實現,新《證券法》新增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視。上市公司分紅的規范化,使投資者能夠分享上市公司發展帶來的紅利,強化股東的投資回報。

上市公司分紅的規范化有利於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現金分紅是公司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的反映,而公司利潤分配作為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涉及包括公司本身、公司股東、董事及公司債權人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規范化不僅反映了公司本身發展勢頭良好,而且也體現了上市公司內部治理中不同主體之間關系的融洽。上市公司積極回報股東有利於投資者認可上市公司的價值,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的成長發展。

正所謂「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之本,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是資本市場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相信隨著新《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完善及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實踐的逐步規范化,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資本收益權及培育良好的資本市場環境。

⑥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二十二: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專章新增了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層面對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的重視。結合新《證券法》等規定,一起來了解下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相關內容。

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內涵

公開徵集股東權利是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一般是指「符合條件的主體公開請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為。」

根據新《證券法》第90條的規定,公開徵集的股東權利主要為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提案權即提出議案,一般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表決權是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並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投票表決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是股東最為基本的權利之一。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價值

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作為一種股東權利行使方式,主要具有如下價值:

其一,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主要制度價值在於有利於優化公司表決機制,提升決策效率。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制度來行使投票權以充分表達意見,有利於避免中小投資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於行使投票權的情況,能夠克服「集體行動困境」,防止投票權的浪費,進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其二,有利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可以便利中小投資者行使投票權,激勵其積極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也是爭奪公司控制權的一種工具。正如有學者所言:「公開徵集投票權有利於促進公司控制權爭奪,改善公司經營績效。表決權爭奪是股東約束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無論其結果如何,都會使公司業績有所提高。」此外,在上市公司進行資本實務運作時,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也可作為一種重要工具。比如當出現關聯交易需要大股東迴避表決時,中小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在相關議案中的作用就開始凸顯,此時若徵集人能夠有效利用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有利於保障交易的成功。新《證券法》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新《證券法》首次在立法層面確立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之前,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規定常見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新《證券法》在立法層面的規定,提升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效力層級,同時也為將來制定更為詳盡的具體操作規則預留了制度空間。

第二,完善了可以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主體。新《證券法》第90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其中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作為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有利於充分發揮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制度功效,有利於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規定了徵集文件的披露等內容。新《證券法》第90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徵集股東權利的,徵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其中徵集文件應當包含比實踐中常見的徵集公告更為詳盡的內容。此外,新《證券法》還要求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進行。如果公開徵集股東權利違法違規,「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進一步落實新《證券法》關於股東權利公開徵集的一般性規定,證監會於2020年9月4日發布《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其內容詳盡豐富,對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具體操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引。相信隨著相關具體規則的落地生效,將來對於「規范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業務活動,促進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將大有裨益。

⑦ 如何從會計師事務所監督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質量跪求 在線等!!!

呃……問題比較抽象,可以考慮以下活動:
1、治理層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層不在場的情況下會見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討論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2、治理層應當讓事務所相信,事務所不會因在監督過程中指出管理層存在的問題而遭到公司解聘,否則事務所的監督也只是流於形式而已。
3、對於事務所指出的問題,治理層應當重視,並切實予以解決。例如,事務所在審計的過程中發現有管理層舞弊行為,或者對管理層的勝任能力提出質疑的,治理層不能說礙於情面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是要切實發揮治理層的作用,考慮向股東大會指明問題,更換管理層,甚至是採取法律行動。
4、對於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經營業績下滑、壞賬增多、資金鏈緊張等等問題,治理層應當督促管理層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扭轉不良狀況。
……

⑧ 如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一,進一步提高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誠信履責的能力。閻慶民說,在實踐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管,都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責任,也就是抓住「關鍵少數」。「這一條至關重要。「

第二,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底線要求,主要是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目前這一工作是在不斷推進中,但仍要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移送等方式,打擊嚴重違反治理底線要求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進一步倡導上市公司治理最佳實踐。「科學決策、有效激勵和嚴格監督是歷次討論公司治理離不開的三個環節,要通過一些做得好的典型,為上市公司作出示範,讓他們來對標。」 閻慶民說,要學習借鑒境外市場經驗。比如,國際上2015年經合組織和G20通過的公司治理原則,要求除了保護股東利益之外,還要保護利益相關方。

第四,進一步加強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要通過信息披露,形成市場加外部約束,共同促進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⑨ 淺談如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提升管控能力

一、要規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二、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方面做出獨立於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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