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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核心股東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2-05-29 08:42:24

⑴ 哪些做法有助於解決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代理問題

摘要 解決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委託一代理的對策

⑵ 公司的股東人數很多,究竟該如何分配股權才能合理


無數的案例和教訓告訴我們,創業過程中一定要有一個領頭羊,這個人負責全局,在股權上也是大股東,如果股東比較少,占股70%、60%、51%都可以;如果股東比較多,怎麼辦,這個時候如果股權比較分散,那麼至少也要是相對大股東,也就是是單個最大的股東,並且他的股份比第二股東和第三股東和第四股東的總和要多。

大股東>二股東+三股東+四股東


2、股東數量很多的時候,就不要直接持股了

2.1、大股東代持,由大股東代持其他股東的股份,減少直接持股的股東,直接持股,未來股東變化比較麻煩。

2.2、建立持股平台,把其他股東都放到持股平台中去,這樣也能減少直接持股的股東數量,即便未來小股東有變動,也只是在上層公司變化,不會影響主體公司。


3、公司的直接持股股東不要太多,所以題主的考慮是對的,當股東數量過多時,利用雙層持股結構就輕易解決了這個問題,公司創始人要保持控制權是有很多的方式的,直接持股佔有大股權比例、雙層持股控制方法、董事會控制方法、一致行動人協議控制方法等等都可以實現。


股東人數較多的時候。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來進行股東的管理。比如說投資型股東或資源型股東,可以進行投資協議的約定,他們只享有投資收益權,無管理權、所有權。確定收益權的估值,確定他們的出資額,來確定最後的投資收益權比例,約定退出機制,量化資源型股東的貢獻,來兌現股權。

總結一下,公司的直接持股股東不要太多,當股東數量很多的時候,可以考慮利用雙層公司架構和協議約定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公司的創始人要保證控制權,當然有很多方式,比如直接持股,佔有大股,通過公司雙層架構設計,通過「同股不同權」的約定設計,還有董事會控制、一致行動人協議、表決權委託等等,都可以實現控制權的設計。做好股東的管理、股權架構的設計,對於多名股東的公司特別重要。




⑶ 股權分配不合理怎麼辦

第四、要看對方的訴求是什麼

有的人索要的是分紅,而有的人索要的是控制權。在這個案例當中的施永宏不是那種控制欲很強的人,而張勇也是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而索要控制權。假設公司的創始人,為了公司的發展需要更好地掌控公司,那麼我們也可以利用其他的一些方法來實現。比如說用適當的價格來回購股權、股東之間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投票權委託,甚至是股權代詞或者是修改公司章程那麼做一些特殊的約定都可以。具體的等一下我在後面給大家詳細的講解。

第五、沒有設計退出條款。

股權激勵是有條件的及與股權激勵對象部分的股東權益,使其於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的制度。沒有退出機制就會讓不能為公司繼續創造價值的股東持有股權激勵的股份,將影響我們做股權激勵的目的。同時也會影響今後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和公司的正常運營,沒有退出機制,那麼員工將會懷疑股權激勵的真實性。特別是讓員工花錢購買股份會讓他們認為是公司缺少資金,沒錢發展來欺騙投資的。所以一定要設計退出機制,不單是保證企業發展不受阻。而且可以使員工和老闆之間的關系更和諧,成長共贏。

⑷ 核心股東是什麼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享有股東權。即指股東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或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2、股東一律平等。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質、數額享受平等待遇

所謂的核心股東應該就是占股比例較多,有決策權的股東吧。

⑸ 跪求:股權分散的解決方法(附案例)

回復 simple 的帖子這樣是否可行:因為如果股東比較多,而且各自間所持股數差距又不是很大的情況下,肯定是有幾個股東對企業發展所起的作用是最大的,而且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可以:1、首先,要明確公司需要上市這個大的方向2、通過解釋,若企業在規模不大或者歷史比較短(多扯一些)的情況下,又沒有實際控制人的話,審核可能會出現障礙,因此需要解決股權分散這一問題3、幾個核心股東設立持股公司,由這個持股公司和其他股東設立新的擬上市主體。其中其他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持股,也可以是法人主體,個人覺得自然人更好(分化之。。。)4、由持股公司向擬上市主體增資,理由是:你們想上市吧,那就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股權分散的問題;為什麼是我們增資呢?因為我們是間接持股的,我們犧牲了流動性,總得有點補償吧。。。不過,新設的話需要3年時間,而且還得看,核心成員中有沒有魄力大的推動這個事

⑹ 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公司治理問題產生的邏輯起點是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公司制企業是公司治理結構的生成母體。自公司制企業出現以來,在世界上形成了三種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以英美為代表的外部監控模式、以日德為代表的內部監控模式和以東南亞為代表的家族監控模式。由於各種模式互有利弊,因此,各種模式相互借鑒,出現了目前公司治理的國際趨同傾向。我國企業在特有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背景下,形成了獨特的公司治理模式。從當前看,雖然我國國有企業已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成了公司制改造,但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模式卻未能建立起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從不同的視角對我國公司治理進行理論探討是十分有意義也是非常緊迫的一個課題。 目前,對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主要有四個視 角:(1)委託代理關系;(2)產權關系;(3)企業管理 與制度;(4)市場經濟即生成環境。與之相應,各自界定了公司治理的范疇。 首先是基於委託代理關系的公司治理研究。哈特認為,在以下兩個條件成立的情況下公司治理問題將產生。第一,組織成員之間存在著代理問題,或者說是利益沖突問題;第二,存在著交易成本,從而代理問題不能通過一個完全合同來解決。也就是說,存在代理問題和不完全合同的情況下,公司 治理問題就將產生。[1] 公司治理首要的就是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2],它要解決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問題。 其次是基於產權關系的公司治理研究。公司治理結構是由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的,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適應企業產權社會化要求所產生的一種權力制衡機制。產權關系對確立公司治理結構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是股權結構安排,二是控制結構安排。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控制權的安排,包括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三個組成部分。良好的公司控制結構體現的是股權、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在責權利關系明確劃分基礎上的相 互制衡關系。 [3] 再次是基於企業管理與制度的公司治理研究。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他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 序。[2]公司治理結構是有關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 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6卷第2期 Vol.6No.22004年4月 (SocialScienceEdition)Apri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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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tzh2000 文庫新人

⑺ 解決股東矛盾的方法

我在以前同樣的問題中說過:有時候1+1大於2,有時候1+1等於零。股東有矛盾,應該閉門協商,統一以後再對外。如果雙方感到確實難於合作,不如協商一方退出為上策。否則何必雙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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