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派生訴訟的要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產生的是可以由股東行使。
二、其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個或多個股東聯合提起訴訟都可以。
三、股東只是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其實股東是沒有任何權利、資格或權益的。
四、股東代表訴訟只發生在公司疏於行使其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股東直接訴訟的,以股東為原告,以公司或者實際侵害股東權利的人為被告,所得利益歸於股東個人。此訴訟與一般訴訟基本無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東,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啟動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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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有時公司利益可能被其它股東侵害,如果公司怠慢處理,那麼其他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及個人利益,有權提出訴訟。股東派生訴訟是要遵循一定原則的,符合條件下可以進行訴訟前置。那麼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麼?針對這個專業知識,通過下文我們一起學習下
一、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亦對股東的派生訴訟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條件。依據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具備了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具體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確立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其中,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前置程序的具體規定主要有: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依照規定,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引進有利於股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只有公司作為法人對侵害事件不予處理時,其它股東才能以自己名義發起訴訟。也就是說原告在起訴前,必須先要求公司採取措施,如果要求沒有得到回復,那麼就可以啟動訴訟前置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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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股東的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區別是哪些
股東的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區別如下:
(1)兩種訴訟制度設計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訴訟中原告必須提出受到的傷害不同於其他股東受到的傷害。直接訴訟是為個別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東而設立的保障體制,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派生訴訟主要是中、小股東對那些在大股東庇護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層提起的訴訟。其根本理念在於對中、小股東權益應當實施公平保護。
(2)提起訴訟的原因不同。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的原因一般在於公司侵犯了股東法定的或約定的權利(如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與股東股份相關的權利。因而實際上直接訴訟主要涉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託義務以浪費公司資產如董事失職而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所涉及的其實是一種侵權關系。
(3)訴訟中的當事人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訴訟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派生訴訟一般可以被看做一個雙重訴訟,即由公司對造成公司損害的第三人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的訴訟和原告股東基於公平對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發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前述訴訟的訴訟合並而成。因此,派生訴訟實際上是一個三方訴訟,股東為原告,加害人為被告,公司盡管可能由於大股東控制其實際站在被告一方,為其辯護,但依照法定,公司在派生訴訟中始終應當以名義原告出席訴訟。
(4)訴訟的形式不同。直接訴訟依據參加訴訟的原告數量不同可以採取普通訴訟的形式也可以採取集團訴訟的形式,而派生訴訟一般都採取集團訴訟形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 公司法中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需要滿足哪些要件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且符合以下要件:
(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訴訟的首要條件。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我國《公司法》規定凡是股東均具有提起派生訴訟的資格,法律沒有限定持股的比例;對於股份公司,《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的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起派生訴訟;
(2)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須達到合理的期限。有限公司股東由於股權持有關系比較穩定,故法律不作時間要求;股份公司股東轉讓比較靈活,為體現起訴的股東與公司利益的直接相關性和防止惡意濫訟發生,《公司法》規定了連續持股180天以上的要求,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該連續持股的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
(3)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股東應當窮盡內部救濟程序。窮盡內部救濟程序是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按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符合資格條件的股東向公司的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出訴訟請求後(針對監事的訴訟請求應當向公司的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提出),收到請求的機構或者責任人必須在30日內給予答復並作出決定:提出起訴,或是不提出起訴。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起訴請求時和作出決定時應當分別作出披露,非上市公司應當將該等信息告知其他全部股東。公司在30日沒有作出決定的,視為不準備起訴,股東可直接提出派生訴訟。股東認為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也可以徑行提起派生訴訟。所謂的緊急情況是否可以構成正當的豁免內部救濟程序的理由,有人民法院裁量。
F. 派生訴訟權
法律分析: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個人以公司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於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損害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G. 股東的訴訟權是如何的
股東的訴訟權一、直接訴訟在這種訴訟中,原告為股東,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一共規定了提起這種訴訟的5種情況:1、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簡單來說就是,股東如果認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召開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決議做出60日內請求撤銷。2、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職責。股東如果認為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可以向提訟。3、不能行使查閱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在實踐中知情權主要體現在股東可以查看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等。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閱,股東可以請求要求查閱。4、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股東如果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而決議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回購其股份:(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在此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如果不能達成回購協議,則股東可以向。5、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解散公司。二、派生訴訟派生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本應由公司來,但由於各種利益關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這時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自己提訟,這時原告是股東(正常情況下原告應是公司)。之所以確定這樣一個制度,是因為公司往往被大股東所控制,如果他們侵害公司利益,實際上是損害小股東利益謀取個人利益,他們是不會讓公司對自己提訟的;同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損害公司的利益,也不會代表公司對自己提訟;還可能存在公司董事疏於職守,怠於訴訟的情形。所以,派生訴訟對於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權利是有重大作用的。
H. 股東派生訴訟名詞解釋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
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個人以公司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於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嘗試著對該制度加以介紹,以利於對其的理解及適用。
(8)股東派生訴訟的條件擴展閱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I. 適用股東派生訴訟的情形及條件是什麼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利益受到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絕或者怠於行使訴權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法律賦予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代表公司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本質是一種共益權。
股東派生訴訟的前提是「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即股東認為公司的權益遭受損失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證明其曾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公司監事會或董事會不起訴,股東方才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防止濫訴的情況出現,股份有限公司只有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提起股東派生訴訟。股東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提起訴訟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勝訴利益歸屬公司。若該股東的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合理的訴訟費用應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