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公司大股東承諾於14年年內重啟重組工作,15年底前完成重組方案的實施…… 2、公司股價不足1
大連熱電 600719
熱電集團於11年12月22日發布《大連熱電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大連市熱電集團有限公司避免同業競爭有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承諾「將大連熱電的未來發展定位為立足大連市中心區、面向新市區供熱發電的骨幹力量,並以大連熱電作為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的唯一平台和主體,進一步鞏固地區行業的領先地位」.公司於13年啟動第一次重組,遭股東大會否決後,熱電集團承諾將於14年年內重啟重組工作,15年底前完成重組方案的實施.
另外,公司股價不足十元,總市值19.9億。
『貳』 持股5%的大股東股票買賣規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內日內公告容,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叄』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肆』 『公司及大股東承諾未來至少三個月內不計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收購 』可信嗎
它既然這樣通過法定指定網站或信息發布處明確公告了就是可信的。它在三個月內就不會有重大資產重組、收購。但不等於股票不漲或不跌。
『伍』 游久游戲大股東承諾3年內不變更控股權,現在還能重組嗎
不一抄定有資產的重組襲,但絕對是屬於重大事件。
上市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
『陸』 大股東股權質押是否對重組有影響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版目前世界上大多權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投資者在對資本市場狀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利用其實物資產、金融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形式,通過參股、控股、股權的相互轉讓與置換,決定企業的資產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組。股權重組一般不需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股東進行股權質押只是為了獲得貸款,與重組無關。一旦重組方案通過,即便解除股權質押,也不會影響企業股權的重組事宜。
『柒』 大股東減持和重組的關系
一般股票市場上認為大股東減持就很有可能認為公司要發生重組。
舉例鼎盛天工,重組前控股股東5次減持,重組後鼎盛天工置入中國進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100%股權後,短短一個月,股價從停牌前的8.18元摸至近20元。
但是注意:大股東減持並不等於公司重組。2015年出台的新規對大股東減持有了很明顯的限制。
相關知識:
大股東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任何人士擁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權益。 大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
『捌』 游久游戲大股東承諾3年內不變更控股權,現在還能重組嗎
『玖』 第一大股東易主多長時間可以重組
第一大股東易主,往往預示有重組的信號,但具體時間要看下重組審核的情況,如果內停盤三個月容內表決重組,失敗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次停盤重組,但是否可以不停盤拿方案,則還沒有明確規定;另外,如果停盤6個月內表決重組,如果重組失敗,6個月內不得再次停盤重組,但是否可以不停盤拿方案,也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