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會多長時間召開一次
股東會議的召開時間是,如果是定期的股東會議的,每年召開一次;如果是臨時的股東大會的,在具有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等情形時,需要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Ⅱ 新的《公司法》對召開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東大會續會的召開時間一樣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現行版本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1、修改的必要性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並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允許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兩種例外情形,並對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數額限制等作了規定。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並取得較好效果。
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1)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范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採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
2)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序較為復雜(一般須召開股東大會),不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劃
3)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立法和實踐看,公司股份回購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
經徵求中央財辦、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14個中央有關單位、部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上市公司、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證監會、司法部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2、修改的主要內容
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
1)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
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2)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
規定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股東大會決議。因上述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3)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股份回購制度,引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行為,增加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刪去了現行公司法關於公司因獎勵職工收購本公司股份,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的規定。
Ⅲ 股東大會什麼時候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回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答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開分下面兩種情況:
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年會,至於召開年會的時間,由公司自行規定。
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出現以上六種情況時,應該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Ⅳ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日期每年都一樣嗎
不一定一樣。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版年度股東大會每年權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
Ⅳ 股東大會一般多久召開一次
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或者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也可以請求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Ⅵ 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一般多久開一次
摘要 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公司法》第一百〇二條的規定:「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
Ⅶ 一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多久一次
股東大會的召開一次的時間根據如下內容予以確認:1、如果是定期會議的,是每年召開一次;2、如果是臨時股東大會的,則出現符合召開會議的情形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Ⅷ 股東大會到底多久開一次
股東大會一般一年開一次。但若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