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合夥人條件
1、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連帶出資人
這里法律做了但書規定,就是為了後面修改的合夥企業法做准備,合夥企業法中只禁止國有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法人,社團成為普通合夥人,在民商領域遵循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3. 企業能否作為普通合夥人
上市公司不能作為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4. 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能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嗎
任何公司,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版人。普通合權伙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具體請到企業登記機關工商局咨詢辦理。
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 哪些法人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除此之外,只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都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1、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拓展資料: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
1、平等執行權
普通合夥人享有合夥事務執行權,即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不論投資金額的高低,每一個普通合夥人都享有平等的執行權。
2、知情權
普通合夥人享有知情權,即普通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由於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都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合夥人的知情權,是對他們利益的保障。
3、異議權
普通合夥人享有異議權,即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在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有權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並且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比如合夥人A在合夥企業中負責原材料采購並負責對外采購合同的審批及簽訂,而A在一次原材料采購過程中被B發現其可能存在收受賄賂的行為,B即可提出異議,在B提出異議時,A應當暫停該次采購。
4、表決權
普通合夥人享有表決權,即無論合夥人是否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在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進行決議時都享有表決權。比如合夥人甲、乙雖然都沒有參與執行合夥事務,然而在決定合夥企業的相關事項時,甲、乙都有權表示同意或反對。
5、撤銷權
普通合夥人享有撤銷權,即在執行合夥事務中,如果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6. 上市公司為何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我覺得應該是上市公司的錢有一部分來自於廣大普通股民,如果讓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真是虧損了不利於社會穩定。
7. 上市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嗎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連帶出資人。
8. 請問為什麼國企和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謝謝
這些企業作為法人,應當允許其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但不宜成為普通合夥人。法律委內員會經研究認為容,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夥人,就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9. 上市公司為什麼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有的部門、專家提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不允許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直接成為合夥人。這些企業作為法人,應當允許其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但不宜成為普通合夥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夥人,就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作出上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