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香港上市法律對內地銀行在港上市的要求
有一部分數據,有一部分格式化對比,希望對你有用。
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要注意的問題
眼下,海外上市成為熱點問題。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都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或正在醞釀上市計劃,或已開始上市進程。本文以香港市場為背景,探討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關注的八大問題,涉及董事責任范圍、信息披露、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盈利模式、分紅、海外上市成本、危機公關能力以及辦事機構等方面。
隨著內地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和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一批大型金融機構正躊躇滿志,紛紛准備登陸海外資本市場。交通銀行更是在近期成功實現香港上市,上市首日股價上升13%。
內地銀行海外上市將會遇到哪些特殊事項?本文以香港市場為背景,探討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關注的若幹事項。
(一)董事責任范圍遠較內地規定寬泛
在香港市場,所有上市公司都需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訂的《證券上市規則》(簡稱上市規則)。其第3.08條(董事)規定如下:發行人的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發行人的業務。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需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准。但實際上香港法律基礎上的公司董事,特別是上市公司董事,責任遠較內地寬泛。一旦犯規,上市公司和董事將遭受由私下譴責到撤消上市地位等9種程度不等的處罰。
首先,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對公司義務的規定較為寬泛。其第5B條雖規定公司不得經營未經其章程大綱授權的業務,否則任何人均可提起法律程序以制止,但一旦公司行為已產生任何法律義務,則任何人均不得為避免履行該義務而提起前述法律程序,且任何公司的任何作為不因其有違章程大綱之授權規定而無效。換句話說,公司一旦產生對外義務,便責無旁貸。
其次,香港公司不設置法定代表人,董事是實際的責任承擔者。股東大會把管理許可權交給董事會,公司章程細則一般都明確賦予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權力。董事會通過開會以決議形式實現其權力。但許多情況下,公司董事需要共同以及個別地為公司行為承擔責任。如《上市規則》第3.16條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其董事就上市發行人遵守『本交易所上市規則』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離任,仍必須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其聯系方法、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
第三,《上市規則》責任范圍較香港《公司條例》更廣。其第1.04條規定,如該規則內的釋義較不適於香港實施的任何條例、規例或其它法定條文的規定為廣泛,或前者所指定的責任及規定較後者更嚴苛,概以前者為准,只有兩相矛盾時才以後者為准。
第四,《上市規則》在許多場合都明確規定,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注冊的海外發行人或中國發行人,須使聯交所確信公司所在地法律為股東提供的保障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否則,就可能需要根據聯交所規定修改公司文件,以達到相同目的。
第五,《上市規則》嚴格限定上市公司董事資格。公司上市前,董事須提交一份親筆簽署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申報全球范圍內其曾擔任董事性質職務的公司,或在其終止董事性質職務後12個月內的公司,曾否涉及破產、託管、接管、清盤、債務重組等事項,同時需申報個人曾否涉及破產(內地無此安排)、債務重組等,刑事罪行追溯期更長達10年。該申報所依據法律,不但包括目前生效中的《公司條例》、《破產條例》、《銀行業條例》等,而且包括已被廢除的《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券條例》、《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等。
第六,《上市規則》將上市公司的許多責任直接置於董事身上。如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承擔的最重要責任之一,但什麼信息需要披露?《上市協議》第2.12條(Ⅲ)款規定為,發行人的董事有責任根據發行人的業務、營運及財政表現去釐定什麼是重要的資料。……,發行人的董事是最能決定何謂重要數據的一方。
第七,自提出上市申請一刻起,董事責任即貫穿於公司活動的所有環節。《上市規則》第10.08(1)規定,如發售證券予公眾人士認購或購買,則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能鑒別及拒絕受理重復或疑屬重復的申請。即董事甚至必須在上市交易前,對公眾公開認購股票時可能出現的重復認購承擔法律責任。
在上述情況下,銀行惟有通過聘請專業顧問等適當安排,協助董事和其它高管人員熟悉關於公司行為的責任承擔、董事會和董事個人的責任性質等法律,更有公司為此不得不為其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購買特種保險。事實上僅在2004年,就有永高證券和華輝證券因其內部監控缺失、創業板上市公司富麗花譜因違反董事承諾等,均先後遭受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和公開譴責,證監會更要求其中個別公司聘請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全面檢討其內部監控程序。
(二)面臨信用挑戰
在海外上市,內地銀行將遭遇存在於境外投資者中遠較內地強烈的信用挑戰,特別是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問題。可以說,信用將是所有內地企業海外上市必須首先攻克的一座堡壘。
眾所周知,國內信用環境、統計資料可靠性等問題,多年來一直為海外投資者所關注,並直接導致H股和紅籌股自1993年首發以來,不得不接受較當地公司為低的市盈率(P/E)和發行價,損失慘重(但2003年來已有變化)。
在香港,盡管2004年內地企業到港IPO集資額近70億美元,但中國人壽被指未公開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而捲入美國集體訴訟事件等,使海外投資者十分關注內地監管和企業治理水平,開始對此保持著高度警惕性。而內地銀行業在過去一年中,諸如建行長春支行、農行包頭支行、中行大連分行和北京分行、交行錦州分行和太原分行多起案件,以及建行張恩照事件,使其日益重視內地監管和企業內部控制問題。
(三)面對銀行特殊問題: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 上述信用問題將對銀行海外上市產生兩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投資者將因此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壓低銀行海外上市的市盈率和股票定價(本文對此不擬論述)。二是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比率這兩個衡量銀行經營穩健性和資產質量的最常見指標,經常性地受到投資者和媒體的質疑。此外,內地銀行還將經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更嚴格的監管。
1、資本充足率
首先,HKMA要求更高的資本充足率。盡管法定為8%,但該局要求本地注冊銀行提高至10%,必要時可要求更高,並可視各家銀行情況區別對待。數據顯示,2003年底所有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核心資本比率為13.1%,資本充足比率(CAR)為15.3%。而內地2004年3月1日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只要求銀行在2007年1月1日以前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兩者之間差距顯然不小。
其次,HKMA對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產的計算標准更嚴。用一句話來形象地概括,就是分子更小、分母更大。例如,由土地及土地權益產生之重估儲備(通常列資本公積內)轉增股本部分、相當於已宣布或建議派息價值的盈利部分、持有非交易用途證券的重估儲備等,都不得計入核心資本。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除直接貸款外的任何其他債權(如國庫券)、對內地金融機構的債權(如政策性銀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等,都要按10--100%的權數折算成風險資產。
第三,對銀行同業拆借和債券投資,都視同一般企業貸款,提取1%的一般准備金。而在內地,對內地商業銀行原始期限在4個月以內的債權則不需要提取。
第四,資本充足率須按月計算,且處罰明確。有內地銀行的香港分行,因其總行資本充足率未能達標,而遭金管局致函內地銀監會,要求當事銀行提供確切的資本補充計劃。
2、不良資產(NPL)問題
HKMA自1994年12月即始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目前將貸款分成合格、需要關注、次級、呆滯和虧損五類,其中後三類稱為特定分類貸款,與內地的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和內地的不良資產概念分別大致對應(見表--1)。該局要求銀行每季對貸款進行分類,並要求將銀行的債務證券投資納入分類范圍。
①金管局明確此僅為最低基準,建議按個別貸款實際情況撥備,呆壞賬撥備應充足。
②銀監會允許對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的准備金提取比率在規定基準上上下浮動20%。
HKMA敏銳指出,貸款分類制度是否能夠與金管局的指引密切對應,很大程度上視實際執行的人員而定。因此,機構在貸款分類(尤其是貸款降級)的標准上建立正確的文化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銀行以事實為根據,自我檢討本身的貸款分類文化,並特別提醒分類時:(1)應盡可能使分類標准符合該局定義;要特別關注次級和呆滯這兩類容易造成錯覺的邊緣貸款。(2)不要過分依賴主觀判斷。與借款人關系良好、以往還款記錄良好和債務即將重組等,一般都不可接受為否定貸款降級的理由。(3)若有其他理由將貸款降級,便無須依據期限指標;從緊掌握可上可下的貸款。(4)不良資產中次級佔比過高,可能顯示銀行貸款降級程序過慢。(5)確定次級或呆滯類貸款的重要客觀指標,就是本息拖欠時間超過3個月或6個月。(6)重組時削本減息者,至少列次級,並禁止用借新還舊粉飾表面。
HKMA規定的不良資產處置程序也較內地嚴格。該局因恐貸款分類如由客戶經理掌管,可能導致不願將貸款降級,因此其《監管手冊》明確表示作為一般原則,除非問題輕微,否則客戶經理不應負責追討債務;問題信貸一經識別,最好應由客戶經理轉交獨立的專責小組來處理重組、協商及追討事宜,有關人員應獨立於市場推廣及信貸批核職能。
內地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至今依然嚴重。根據銀監會的資料,2004年年底四大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的不良貸款約為17000億元,佔全國總貸款額的13.2%。另有研究顯示,銀行系統近年增加了1.5萬億元不良資產,新增壞賬則意味著銀行在控制風險、減少不良資產方面,仍然沒有實質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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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德勤科龍案
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之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或中小流通股股東:
從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質疑並揭露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長顧雛軍相關財務造假問題以來,科龍電器虛假陳述案一直成為廣大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中小流通股股東及證券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其間,科龍電器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為,顧雛軍等人被逮捕並可能被提起刑事訴訟,中國證監會則調查了科龍電器、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涉嫌違規的行為。
由此,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廣大權益受損的科龍電器投資者即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追回相關的損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有關法院作出的認定顧雛軍等人有罪的刑事判決書(以先產生者為准)。科龍電器民事賠償訴訟可以起訴的對象可以包括(不限於此):科龍電器;顧雛軍等原董事、高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失職的原監事會成員和獨立董事;進行審計的審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等。可以起訴科龍電器等的投資者是有限定的,其應具備如下條件:科龍電器2002年年報公布後買入該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且經計算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同時,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東可以依法要求科龍電器現董事會盡快追回損失,否則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或者通過徵集投票權和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形成有利的股東大會決議。
自2001年以來的5年多時間里,約有20家上市公司成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被告,約有近萬名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擔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總起訴標的達8-9億元人民幣,涉及到約16-17家中級人民法院和3-4家高級人民法院,目前約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已經結案,投資者也獲得了相應的賠償。我們認為,根據受害者的人數、被侵權的總金額和巨大的社會影響,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有可能同已經發生的銀廣夏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東方電子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並列相當,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造假史和維權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銀廣夏案賠償工作已取得實質性進展,銀廣夏公司通過股改有可能與訴訟標的過半的原告投資者達成和解;東方電子案的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談判交流不斷,該案通過和股改聯動達到和解、賠償的結局將有望出線;隨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出台,科龍、德勤案的證券民事賠償也將浮出水面。
由此,鑒於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受害者人數與分布地域的廣泛性、被侵權金額與社會影響的巨大性、該案法律關系與訴訟要求的復雜性,因此,我們這些分布於全國12個省市的22個律師事務所及其30名律師,共同組成「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並通過《上海證券報》和新浪財經等財經媒體發表本《行動宣言》。維權團的大部分律師都參與過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相當的理論素養,參與過的民事賠償案件包括:銀廣夏案、東方電子案、嘉寶實業案、聖方科技案、三九醫葯案、錦州港案、鄭百文案、ST渤海案、生態農業案、濟南輕騎案、沈陽新開案等,並在錦州港案中因審計責任起訴過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本維權團呈開放式特徵,竭誠歡迎已經或者有志於為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之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或中小流通股股東提供維權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參加,進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協商、協作。本維權團暫安排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為臨時召集人,負責本維權團的聯絡事宜。
本維權團的主要工作如下:(1)為科龍、德勤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中小流通股股東提供的相關法律咨詢與非訴訟法律服務;(2)為科龍、德勤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供從訴訟到執行的各類訴訟代理服務;(3)為科龍、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東維權共同徵集投票權或提起股東代表訴訟;(4)在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出台後,舉行專題研討會,討論科龍、德勤案律師代理服務的相關事宜;(5)加強本維權團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之間的相互切磋、交流、協商、協同;(6)其他事宜。
❺ 通遼是什麼意思
通遼一般應該是指通遼市。
通遼市,是內蒙古自治區的9個地級市之一,駐地科爾沁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東部,東靠吉林省四平市,西接赤峰市、錫林郭勒盟,南依遼寧省沈陽市、阜新市、鐵嶺市,北邊與興安盟以及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為鄰;地處中緯度,屬中溫帶、乾旱和半乾旱、大陸性季風氣候;下轄1個市轄區、1個縣級市、1個縣、5個旗;總面積59835平方千米;2017年總人口316.36萬人。
通遼是蒙古民族的發祥地之一,科爾沁草原曾產生和流傳著著名的科爾沁三大敘事民歌(韓秀英、達那巴拉、嘎達梅林)和上千首短調民歌,涌現出琶傑、毛依罕等曲藝大師和色拉西、查乾巴拉等歌手。 通遼境內有京通、通讓、大鄭、通霍、集通5條鐵路交匯,已開通「通滿歐」國際貨運班列,3條高速、6條國道和7條省道貫穿。通遼周邊800千米范圍內有15個百萬人口以上城市,距離出海口錦州港僅400千米,是國家實施「一帶一路」和內蒙古自治區推進向北開放的重要戰略節點。
❻ 中石油是什麼級別單位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是國有重要骨幹企業。
是以油氣業務、工程技術服務、石油工程建設、石油裝備製造、金融服務、新能源開發等為主營業務的綜合性國際能源公司,是中國主要的油氣生產商和供應商之一。
拓展資料:
作為中國境內最大的原油、天然氣生產、供應商,中國石油集團業務涉及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油氣煉化產品銷售、石油工程技術服務、石油機械加工製造、石油貿易等各個領域,在中國石油、天然氣生產、加工和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
2008年,中國石油在美國《石油情報周刊》世界50家大石油公司綜合排名中,位居第5位,在美國《財富》雜志2011年世界500強公司排名中居第6位,在《巴菲特雜志》2009年中國上市公司百強評選中,榮獲「中國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全明星獎」第一名。
在「2011中國企業500強」中,以營業收入14654.15億元人民幣列第2位。
在2013年榮獲中國品牌價值研究院、中央國情調查委員會、焦點中國網聯合發布的2013年度中國品牌500強。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石油集團在國家大公司、大集團戰略和有關政策的指導、支持下,正在實施一整套新的發展戰略,瞄準國際石油同行業先進水平,加快建設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跨國石油企業集團,繼續保持排名前列世界大石油公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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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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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因為這樣的工作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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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要考慮下
第三
同時如果你有相關的經驗的話
可以很容易就找到相關的工作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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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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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帶說明
建議你方便的時候買多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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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吉祥新家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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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02-09,注冊資本200229.150000萬人民幣元,法定代表人是徐健,公司地址是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錦港大街一段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210700719686672T,行業是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登記機關是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業務范圍是港務管理,港口裝卸,水運輔助業(除客貨運輸);公路運輸;物資倉儲(危險品除外);原油倉儲(僅限於在錦州港原油罐區1#罐組T101-T106儲罐、錦州港原油罐區2#罐組T201-T206儲罐業務);港口設施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服務;船舶港口服務;自有房屋、自有場地租賃;計算機及通訊設備租賃;供水、供電、供熱、供蒸汽,物業管理;技術服務;勞務派遣;企業管理服務;建築材料、農副產品、鋼材、礦產品銷售;煤炭批發經營;從事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焦炭、金屬材料、有色金屬(除危險品)、木材、紙漿、橡膠製品、管材、機電設備、潤滑油、化工產品(除危險品)銷售;土地開發整理;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科研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及相關技術進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物流服務,投資管理咨詢;水上移動通信業務;經濟信息咨詢服務;會議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21070000403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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