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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騰股份主承銷商

發布時間:2022-03-04 03:21:10

股票承銷商在對一隻股代承銷時是不是就是用自己賬戶拋這只股的股份

不是,是向機構投資者和股民出售這個公司准備上市發行的新股。承銷商承銷股票的時候這個公司還沒上市呢,不存在用賬戶拋售的可能性。承銷商確定發行價格,機構投資者和散戶認購,也就是俗稱的「打新股」,通常情況下,所有新股都會被申購,承銷商手裡就沒有這個公司的股票了。這個承銷過程完畢後股票才能上市交易。這個過程也就是俗稱的一級市場。平時在交易所的股票買賣是二級流通市場。上市後股票的價格跟承銷商無關。

Ⅱ 公司IPO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商都負責哪些工作

公司上市需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公司上市要具備的條件包括股票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符合規定、開業時間滿3年等。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條件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股票主承銷商如何選擇

一般來說,企業在選擇主承銷商時主要應考慮如下一些因素:
(1)資信狀況及融資能力,主要指證券經營機構的股本大小、資信狀況、資金實力等。如是否有其他有信譽的機構的支持,是含有較強的融資能力、以往承銷股票的業績等等。
(2)專業資格和工作小組的能力,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有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其股票發行工作小組的成員應具備優良的素質和豐富的經驗。
(3)承銷能力。一流的證券經營機構都擁有廣泛的客戶和投資者基礎及分布在各地的分支網路,與客戶和投資者保持著經常的聯系。這有利於增強其承銷能力。
(4)研究力量。證券經營機構研究力量的強弱往往決定其服務質量的優劣。有廣泛深入的研究支持的發行業務,可以使投資者和市場獲得信心。
(5)公司上市前輔導能力和上市後的跟蹤服務能力。股票發行和上市僅是企業長遠發展他略的第一步。承銷商在企業上市後應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如為企業接觸可能的商業夥伴,與投資者保持密切的聯系,定期撰寫研究報告向投資者介紹公司情況等。
(6)工作建議書質量。證券經營機構通常結合發行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發行上市。撰寫出全面的工作建議書,企業可以通過工作建議書的質量,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水平做出初步判斷。
(7)費用。中國證監會規定券商的承銷費為承銷金額的一定比例。但這個比例的上下彈性比較大,具體比例或收費標准可以由企業與承銷商在規定的范圍內談判確定。費用問題是企業選擇承銷商時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一般不是最字要的因素。

Ⅳ 在證券承銷法律關系中承銷商和發行人的義務是什麼

1、材料核查義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2、禁止預留義務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證券經營機構以包銷方式承銷股票,不得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為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1)故意囤積或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5)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3、備案義務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4、保安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以及承銷過程中認購數量、預計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5、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具體來講,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1)不當許諾;2)詆毀同行;3)藉助行政干預;4)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6、禁止承銷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持有企業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購買股票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發行股票義務股票發行價格或配股價由承銷商與發行企業共同商定。承銷商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9、不得虛假承銷義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所謂虛假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名義上是承銷團成員,實際上並沒有從事承銷股票的活動和承擔承銷股票應盡的責任。10、其他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和在承銷結束後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所承銷股票及其認購證的私下交易,並不得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註: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4隻或4隻以上的股票。

Ⅳ 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承銷商名單

分別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不一定由銀行承銷,可以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主承銷商應當組織承銷團。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辦法,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發行的證券。並同意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循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登記。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中央政府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委託和結算。
第六條全國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主承銷商應當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當由在中國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並具有債券評級資格。
第十條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照《債務融資工具》的規定履行義務。條款和協議。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對其負責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及相關利率應當市場化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通過欺詐、市場操縱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的投資者應當自行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經銷商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的交易情況,並提交交易商協會。
第十五條 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登記、託管和結算進行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和兌現情況,並報交易商協會。

Ⅵ 保薦人和主承銷商一樣嗎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那保薦人和主推銷商的區別是什麼呢~?

什麼是主承銷商?什麼是上市推薦人(類似保薦人)?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懺。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Ⅶ 西南證券作為主承銷商的股票有哪些

2015-12-23: 擔任「江蘇復井神鹽化制股份有限公司 (603299)」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已刊登招股說明書及發行公告。
2007-04-20:光環新網(002130);
2010-02-11: 歐比特(300053);
2010-03-12:丹甫股份(002366);
2010-04-21:華誼嘉信(300071);
2010-08-06: 雙林股份(300100);
2010-09-26: 潤邦股份(002483);
2010-10-26: 大富科技(300134);
2011-01-07: 天立環保(300156);
2011-01-28:大智慧 (601519);
2011-11-11: 華西能源(002630);
2011-01-18: 新都化工(002539);
2011-02-22: 佐力葯業 (300181);
2011-06-30: 賽輪股份(601058);
2012-01-06:博彥科技(002649);
2014-01-29:博騰股份(300363);
2014-01-29:光環新網(300383);
2015-01-21:中文在線(300364);

Ⅷ 我國IPO公開發行超過多少股還是在別的什麼情況下 規定必須要有副主承銷商

沒有規定「必須有」副主承銷商,只規定了「可以有」……
《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

Ⅸ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是否為其主承銷商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那保薦人和主推銷商的區別是什麼呢~?

什麼是主承銷商?什麼是上市推薦人(類似保薦人)?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最後,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Ⅹ 聯席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聯席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主承銷商是承銷總幹事。承銷團中負責全面事務、承擔主要職責並代表承銷團與發行公司簽署承銷協議書的承銷商。副主承銷商是副承銷總幹事,承銷團中負責協助主承銷商做好全面事務的承銷商。

2、權力不同:

主承銷商是承銷商中權力最大的;副主承銷商是承銷商中權力第二大的。

3、作用不同:

主承銷商的作用:

(1)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2)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組織承銷團;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3)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4)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5)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6)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7)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等其他跟進服務等。

副主承銷商的作用:

(1)協助主承銷商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2)協助主承銷商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組織承銷團;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3)協助主承銷商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4)協助主承銷商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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