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寺廟換法人不經過原來法人同意可以隨便換嗎
絕對不可以的,按照國家宗教管理條例規定,寺廟法人,是國家宗教事務局通過職業教學考核及格任命的,除非法人犯有重大錯誤,或者法人自願,方可更換,好比工商注冊一樣。
㈡ 律師可否作為公司股東
律師能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律師事務所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律師成為公司的股東必須購買公司的股份,或者受讓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需要支付對價,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㈢ 人民政府能否作為股東
是政府的某個部門可以做為股東 不能說政府是股東
㈣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做公司股東
地方政府不可以作為股東。政府出資一般是通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出資,並作為股東。
政府不是個自然人,而且鄉政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在職人員,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從事商業活動,更不可能注冊公司的。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股東主要分類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㈤ 寺院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寺院的法律性質是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包括總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九章內容。
《宗教事務條例》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㈥ 可以以公司的形式作為股東嗎
公司可以作為一個整體來向其他公司注資做股東。
股東: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㈦ 什麼人可以不可以作為股東呢
不可以作為股東的情形: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恬動的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㈧ 寺廟是體性質的單位可否進行經營活動
這個要先界定它的性質范圍,如果和下面的文物保護法套不上,比如近些年由個人或企業、集體等修建的寺廟,基本都是開發出來作為旅遊景點的,只要沒掛文物部門的認證牌子的,可以按照經營者或所有者的情況界定性質,基本可以按照經營企業來管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文物認定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徵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㈨ 政府是否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政府部門不能直接作為股東,一般通過國資部門來實現,且不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更不能成為合夥企業合夥人。
㈩ 外國人可以在中國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嗎
明確答復:這個是可以的,依據我國《公司法》,外國人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專公司、股份有限公屬司的股東,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半數以上在中國國內有住所。
擴展回答: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國人、港澳台居民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機構形式必須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國人、港澳台居民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形式由投資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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