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墊資屬於認繳出資還是借款
按照我國法律,如果沒有任何的合同或書面文件證明的情況下,此類情況均屬於認繳出資。
㈡ 股東借款:如何理解股東借款
1、股東借款應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股東借款僅指股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領取資金,用於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為;廣義的股東借款指股東運用借款、往來款、領取備用金、預領材料款等多種形式向公司領取資金。
2、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沒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其一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時,並無抽回出資的意願,但公司成立後,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公司經營情況的改變,股東就會借款從事其他經營行為。
㈢ 股東借款和股東投入的區別
摘要 根據約定資金用途區分。看資金支付時書面的資金用途說明,是否明確為股東借款還投資款。
㈣ 股東借款給公司算不算出資
法律分析:需要出具出資證明,如已成立可到工商局查詢是否已登記為股東,亦可依法向公司行使查閱帳薄等股東知情權。不屬於虛假出資。我國《公司法》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貸款或是其他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貨款資金並非虛假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㈤ 股東向公司的借款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法律分析:股東向公司的借款未必會構成抽逃出資。如果股東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資金,相關部門不宜僅以該借款或者拆借資金的事實,就認定構成抽逃出資。需要有其他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能認定為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㈥ 股東出資的借款可否作為公司設立資金使用
借款可以作為設立公司的出資。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來源合法的借款屬於股東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可以作為設立公司的出資。股東應當按期以個人財產償還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我公司有股東借款,股東借款與抽逃出資的區別是啥啊
1、在公司登記注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債務,多為借款或貸款設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償還債務抽逃出資。2、在公司登記注冊後,將已經作價出資的實物還給他人,實踐中較多存在把他人實物「借」來出資。3、在公司登記注冊後,非因為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4、在公司登記注冊後,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後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又轉給他人。5、經營中虛假掛帳實現抽逃出資。把抽逃的資金掛在往來賬戶,財務上處理為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銀行存款」。檢查的方法是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記下對方單位和所匯款項的時間、數額、筆數,然後到對方單位核對往來賬戶即可查明是正常往來,還是抽逃出資。6、因企業經營狀況或經營環境不理想,投資者無意再投資,但未經過清算,便擅自將資產抽回。
㈧ 我公司的一個股東借款了,一般股東借款不還抽逃出資嗎
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股東出資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保證。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入公司賬戶,後又以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准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所有的行為。因此,構成股東抽逃出資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際,股東出資已構成公司資本,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破壞;第二,抽逃出資的直接責任主體一般為公司發起人,包括單位股東與個人股東;第三,股東實際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第四,股東已經取得了資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