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決定公司借貸,融資,擔保,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是由股東會決定,還是由董事會決定
按照《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字確認,所以很明確地,章版程是股東間的協議。章程權就是公司的效力最高文件。在章程中約定投資擔保等事項由誰確定,應當是可以自由約定的,這是一般原則,《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也證明了這一點。但對上市公司來說,證監會等可能有一些特定規定,這時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就要遵從其規定。
所以,看你公司性質,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司法規的直接禁止性規定(如38條明確確定一些許可權在股東會)。
Ⅱ 有限公司董事會在召集不起股東會的情況下是否有權處置資產該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大部分股東已經私下將股
1,公司遇到了下列狀況時,占股權10% 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法院解散該公司:1),公司連續2年無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者召開了無法達成任何有效協議。2)董事會長期沖突。3)公司遇到了其他困難。
2,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就是要破產,那麼可以通過法院強制清算解散該公司。
Ⅲ 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去處理,還需要專門出具授權書嗎
不需要,因為股東會授權形成了決議就具有法律效應。
Ⅳ 「決定公司借貸,融資,擔保,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是由股東會決定,還是由董事會決定
依據公司法,重大的資產轉讓(一般認定>30%總資產)肯定是要由股東會決策的,這個在股份公司也好,有限責任公司也好,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董事會相當於在股東會的授權下履行職責,具體的許可權劃分在公司法里都有明確的界定,有些公司的章程里約定的會更細致,你可以在網上找份公司法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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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公司法哪條規定,經營過程中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解釋】本條是對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進行表決的規定。
原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做了規定,特別決議事項包括前條規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一般決議事項包括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些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將公司營業或財產的重大變更,包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委託經營全部營業的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列為股東大會法定決議事項,甚至是特別決議事項。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鑒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鬆,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本條做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上述事項做出決議。同時考慮到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公司的重大影響,設置了任意性條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此事項進行表決做出決議。
本法對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及其表決方法做了嚴格的限制。根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資產處置事項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情形,其決議適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法,即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對於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的數額及該事項的表決方法,本法未作規定,公司章程可作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其表決方法也未作規定的,適應股東大會一般決議的表決方法,即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對於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董事會未及時召集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成員因此違反了法律或章程規定,違反了董事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Ⅵ 股東會能否授權董事會審議股東會決議事項
不能。況且對外的話重要事項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
Ⅶ 公司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全部資產轉讓是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
股東大會決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是公眾公司,在這方面是一樣的。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並申請核准。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重新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核准申請。
(7)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資產處置事項擴展閱讀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後,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並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及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退市公司應當於期滿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實施進展情況;此後每30日應當披露一次,直至實施完畢。
Ⅷ 股東會授權范圍
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來源是股東會的授權,因此在理論上除了基於股東會人身屬性的權利外,其它權利都是可以授予董事會的。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Ⅸ 有限公司董事會在召集不起股東會的情況下是否有權處置資產
得看你說的「處置資產」具體是什麼情況,還得看公司章程有何規定。例如,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完全是可以的;又如,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而投資當然可能涉及資產運作;再如,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董事會有這方面的職權
Ⅹ 有關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
X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公司董事會依法獨立、規范地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XXXXX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遵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職責,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范圍之內,決定公司的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資產抵押和其他擔保事項以及重大資產減值准備;
9.在作出關於兼並收購、對外投資等重大決策前,可以聘請外部咨詢機構提供專家意見;
10.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及獎懲事項;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擬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15.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公司股權證;
4.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6.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7.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本公司出資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收購兼並項目,由董事長決定(應做可行性論證的按規定做論證),報董事會備案;總金額在50 萬元(含50 萬元)以下的借款擔保事項,由董事長決定,報董事會備案。總金額10 萬元(含10 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事項,由董事長決定,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及其表決
第五條 董事會以會議方式議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也未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履行職務時,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推舉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公司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第七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並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天之前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第八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和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作出屬於本規則第三條第6、7、11項的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應保障每位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在董事會上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十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