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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集團關於下屬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2-09 07:28:59

⑴ 企業中應如何設置組織機構

1、部門職能設計:按活動功能劃分及整合,形成活動子集——不同的活動子集構成各個部門;將部門子集活動進行分解,形成崗位系列;測定每個崗位的活動總量,設定編制;明確部門及崗位職能。

2、權力體系設計:包括職權設計、集權與分權,職權的設計要與職能相匹配。

3、職責設計:職責設計要與職能、職權匹配。

4、管理幅度、管理層次設計。

5、信息傳遞方式,運行機制(活動流程)設計。

組織機構是指組織發展、完善到一定程度,在其內部形成的結構嚴密、相對獨立, 並彼此傳遞或轉換能量、物質和信息的系統。起源於人類的共同勞動,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國家的誕生日趨完備、成熟。

其任務是協調各種關系,有效地運用每個組織成員的才智,充分發揮組織系統的力量,達成團體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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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下級之間應有對應性,一個下級只對一個上級負責,不越級指揮和管理,命令和指揮才存在統一性。同時,既能夠讓上級了解下屬的工作情況,也能夠讓下屬充分理會上司的意圖。

各崗位的職責與職權間必須存在對應性。即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就應該賦予什麼樣的權力。比如部門經理承擔整個部門管理的職責,就必須給部門經理該部門人員的招聘權、考核權、獎懲權,否則該部門經理難以在部門內建立威信。

企業管理組織為了保證完成任務,實現企業的目標,把每一個職工的力量集中起來組成一個整體,而且使各自明確自己的任務,圍繞企業的總目標運轉。企業組織設計應以事為中心,因事設崗,因崗設人。

⑵ 集團公司如何對下屬公司進行管理

當企業發展到集團規模的時候,需要集團總部對下屬子公司實施有效的管控。

集團管控類型劃分流傳最為廣泛的是「集團管控三分法」理論:即財務型,戰略型,運營控制型(操作型)

這三種模式各具特點:

  1. 財務管控型:

集團總部只負責集團的財務和資產運營、集團的財務規劃、投資決策和實施監控,以及對外部企業的收購、兼並工作。下屬企業每年會給定有各自的財務目標,它們只要達成財務目標就可以。

2.戰略管控型

集團總部負責集團的財務、資產運營和集團整體的戰略規劃,各下屬企業(或事業部)同時也要制定自己的業務戰略規劃,並提出達成規劃目標所需投入的資源預算。

總部負責審批下屬企業的計劃並給予有附加價值的建議,批准其預算,再交由下屬企業執行。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也要求很高。

3.操作管控型

總部從戰略規劃制定到實施幾乎什麼都管。為了保證戰略的實施和目標的達成,集團的各種職能管理非常深入。

如人事管理不僅負責全集團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負責管理各下屬公司二級管理團隊及業 務骨幹人員的選拔、任免。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要很高。

這三種管控模式各有優缺點,操作管控型和財務管控型是集權和分權的兩個極端,戰略管控型則處於中間狀態。有的企業集團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便於管控,將處於中間狀態的戰略管控型進一步細劃為「戰略實施型」和「戰略指導型」,前者偏重於集權而後者偏重於分權。

企業的管控模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集團的整體戰略轉型而進行動態調整。

拓展資料:

集團管控模式是指企業集團總部在管理下屬企業中的定位,其具體體現在通過管控部門的設置、管控流程設計以及集團文化的傳播來影響下屬經營單位的戰略、營銷、財務、經營運作等方面的內容。

母子公司管控模式是母子公司管理體制的表現形式,母子公司管理體制是母子公司間權力分配的概括與抽象。所以對企業集團管控模式的分析是實現對集團企業管理提升的前提。

⑶ 集團管理組織結構改革的方案

案例:關於大型國有建築集團公司組織機構設計

現代集團公司的組織模式分兩種,一種是事業部、分公司制,一種是母子公司制。事業部制與母子公司制都是對傳統的集權管理的取代,目的不是趕時髦,而是為了更快的市場響應。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採用的模式是不同的,如國內許多傳統行業的集團管理模式可能是事業部與母子公司制兼而有之,特別是建築集團,由於國家資質管理的原來,集團公司作為一級法人,它的資質保證是施工業績與人才、設備等,因此集團公司必須有分公司或事業部,同時實行母子公司組織模式。

我公司從1999年以來,對建築施工行業進行深入研究,並通過競標的方式,贏得了多家大型建築集團的認同,有幸為這些企業進行了管理咨詢服務,結合我們的體會,下面就大型國有建築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設計這一專題談一點認識。

一、大型國有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組織機構調整的必要性

企業的組織機構極為重要,一切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經驗的運用都必須通過組織機構才能取得實效,它影響與決定企業的運作效率與效果。在經歷了學習魯布革經驗、推廣項目法施工、實施項目經理負責制等一系列改革舉措之後,我國施工企業總體的管理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出現了一大批大型國有建築企業集團。這些集團公司大都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組織體系與管理模式,因此對外界市場環境的變化反應遲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實際應用嚴重滯後於科研,大量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外流。這些問題已經影響到行業的發展和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而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屬於企業組織理論的范疇,組織創新是擺在建築業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其中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的變革更是首當其充。

1.從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可以看出該企業的戰略意圖與經營模式

企業組織機構是企業戰略的實施的保證。因此,我們一般從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上就能大略清楚該企業的戰略意圖。而且,這種組織機構的設置,明顯地反映該企業的經營模式,即通過設置哪些業務與職能部門來確保公司盈利。目前大部分建築集團公司仍以生產經營為主,以建築施工為利潤來源,其戰略意圖明確表現了多攬活來促進經營規模,以規模取勝於市場是其基本的經營理念,於是低價競爭,墊資施工成為行業的鮮明特點。由於集團負責開發項目,以項目經理負責制為經營管理模式,決定了項目的質量、成本與工期是關鍵控制要素。因此,為了控制這些關鍵要素,在機構設置上生產部門是齊全的,如技術質量部、工程管理部、經營管理部、市場營銷部等。

⑷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遵循哪些原則

(1)精幹、高效、協調的原則。精幹,就是機構要精,人員的素質要高,既會做黨的工作,又熟悉企業的生產經營。高效,就是要有較高的工作效率,機構運轉靈活,人員緊張有序。協調,就是部門與部門之間,崗位與崗位之間,設置要合理,職責要分清,既要避免重疊交叉,也要避免相互扯皮。 (2)有利於加強企業黨的建設的原則。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企業黨組織建設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在考慮黨組織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時,要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有利於黨組織開展工作。 (3)有利於企業改革和生產經營的原則。企業規模、工作任務等方面的情況千差萬別,黨組織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不能照搬一個模式,必須從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型企業黨委,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和有關規定設立組織、宣傳、辦公室等工作部門。中型企業黨組織的工作機構可以分設黨委工作部門,也可以設一個綜合的黨務工作部門,內部實行分工。小型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精乾的綜合性黨務工作機構或配備專人做黨務工作。企業專職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數量,原則上按職工總數的1%左右配備,特殊行業的企業可以略高於這一比例。企業工會、共青團的專職幹部配備的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⑸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中層領導人員隊伍,推動A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參照《XX省省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集團《中層領導人員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公司黨委管理的下列人員: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

(二)公司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總監;

(三)公司總部部門正職領導人員,項目公司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四)總部部門、項目公司副職領導人員;

(五)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列入的其他領導人員。

第三條 公司中層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人事相宜,堅持組織認可、出資人認可、市場認可、職工群眾認可,堅持嚴管與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堅持依法辦事、程序合規。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四條 項目公司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法定地位。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

第五條 合理確定公司總部部門中層領導人員和項目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職數:

(一)公司總部部門中層領導人員職數一般根據總部組織機構設置和部門核定人員編制數確定;

(二)項目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超過7人,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人;

(三)項目公司董事會成員一般不超過13人,設董事長1人,可視需要設副董事長1至2人,不設董事會的設執行董事1人;

(四)項目公司經理層成員一般不超過6人,設總經理1人。

第六條 堅持在職數范圍內按實際需要配備中層領導人員。

第七條 項目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與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董事長原則上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分設。符合條件的總經理一般擔任黨組織副書記並進入董事會。確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工作實際,黨組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任,也可以單獨配備。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的,黨組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總經理單設且是黨員的,一般應當擔任副書記。

黨組織書記擔任項目公司其他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設立1名專職抓黨建工作的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且不在經理層任職。

⑹ 企業管理組織機構如何設置與組建

500人的工廠架構不宜過細,但也要組織完整,一般設總經理室、業務部、製造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計劃部
製造部設經理或廠長一名,分工序設置主管一至二名
計劃部轄采購、物料控制、生產計劃、倉庫模塊,設經理一名,各小模塊主管一名;
人力資源轄人事招聘、前台、行政後勤、飯堂宿舍等,設主管或經理一名
具體事項可以Q373761314

⑺ 國企車間層組織機構是如何設置的(如主任、副主任、書記、副書記、技術、安全等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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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請教:集團公司組織架構如何設置

根據自己公司的情況選擇適合的組織架構,例如:事業部制組織(海爾,沃爾瑪等都採用的是事業部制)、還有直線型的等等

⑼ 公司法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是如何體現權力制衡原則的

第二節組織機構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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