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企業變更法人代表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啊怎麼區分情況到底適用哪一種
看單位的公司章程中關於變更法人的決策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
變更公司法人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3、章程修正案
4、對原法人的免職文件;5、對新法人的任職文件;6、原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7、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8、新法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9、授權委託書
10、營業執照正、副本。
(1)關於董事變更的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1、變更法人代表前,由原法人代表簽署的各種合同的效力認定:
如果是在經營范圍內簽署的合同,並且沒有超出法人代表本身的許可權,應認定為有效。比如變更法人代表前和員工簽署的勞動用工合同,應認定有效。如果超出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要看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是否有效。
2、 變更法人代表同時轉讓股權操作流程:
變更法人代表就按照變更法人代表的流程操作,如果該法人代表同時也是公司股東,變更法人代表的同時,要轉讓股權,應准備好相關法定文件,並且繳納一定的印花稅。若溢價轉讓或折價轉讓股權,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❷ 變更董事開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法律分析:股東會。公司法人、董事、監事變更可以通過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修改公司章程予以變更。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是董事會就公司有關問題進行表決而形成並代表董事會意見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❸ 公司變更董事和監事,請問是做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一般進行董事會決議即可,事後需要報告給各個股東。
董事會決議是董事會就公司有關問題進行表決而形成並代表董事會意見的文件。原本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許多事項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事實上已經分解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享有最後決定權的事項所作的決議,自然也應當屬於公司的意思表示。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只有在不是由職工擔任董事、監事的時候,才需要召開股東會議。
❹ 法人獨資企業可以出股東會決議嗎還是只能出董事會決議
個人獨資的企業無需設置董事會。
法人獨資企業,沒有股東會。作為唯一股東,可以作出股東的決定或決議,並由唯一股東蓋章後生效。它可以設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因此,如果成立了董事會,就可以做出董事會決議。
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和監事根據公司章程任命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按照《公司法》的一般任命程序執行
(4)關於董事變更的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❺ 在法律程序上,成立全資子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是否都需要。
1、若母公司是唯一股東,則無需開股東會,由母公司作出決議即可;
2、母公司的決議按照母公司的章程決定。
股東大會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關於董事變更的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❻ 董事變更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法律分析:更換董事不一定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具體更換的時候是否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與更換的董事是否時職工代表有關。雖然並非是有的公司都有董事會,但對於設立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董事會由三到十三個董事組成,而董事除了由職工選舉外、還由股東大會選舉。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人、董事、監事變更可以通過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修改公司章程予以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❼ 股東大會會議決議需要董事簽字嗎
需要。
在股份公司中,才有股東大會;在有限公司中,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❽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專,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屬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像公司融資這樣重大的問題,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皆可的情況下,應該由股東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