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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做什麼

發布時間:2022-01-31 19:58:24

❶ 做公司的股東,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如果你非要搞到很專業的回答,建議咨詢律師;

如果團隊允許你技術入股,公司盈利你可以得到分紅,分紅多少,按你占股比例來算;

如果虧損,惹上債務等糾紛,那是公司法人的事情。你不用負責。

還有,入股,那要載入股東名冊並標明占股比例才行,不是口頭上說你是股東就可以的。

❷ 當股東,平時都干什麼

股東證,就是股東帳戶,當你買入股票後,你就是這個公司的一個股東,你買的股票登記在你的股東帳戶里。
就好比你買入房子後有一個房產證一樣。
希望採納

❸ 股東是做什麼的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❹ 股東在公司一般做些什麼事

在經營權和所有權完全分離的企業中,股東一般是以執行董事的身份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在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不清的企業中,有些股東還在企業擔任相關職務,做些部門經理或者副總經理這樣的中高層管理者。

❺ 誰能介紹一下股東來了是干什麼的,我好多人都在參加

從公司治理角度來說,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那麼股東來公司要麼是來開會,要麼就是來參觀。股東可不是無足輕重的,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公司就是股東的。

❻ 股東的概念 怎麼才能做股東,股東是什麼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必須要持有該公司股份才能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嚴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後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❼ 股東是幹啥的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簡介: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❽ 股東大會主要干什麼

股東大會作用: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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