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公司准備召開股東會,就最近的工作向各股東做個通報,我的通知內容該如何編輯
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參與人、主題、注意事項等寫得清楚明確,確保通知送達被通知人即可。
『貳』 集團有限公司注銷分公司,應該寫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
集團有限公司注銷分公司申請人應該寫母公司。
附: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為內全體股東;
國有獨容資公司申請人為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為董事會;
非公司企業申請人為出資人;注銷登記申請人為本企業;
企業集團登記申請人為母公司。
範本上當地工商局網站上有。
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注冊號:××××××××
分公司名稱 ××市××有限公司××分公司
負責人 ××
申請注銷登 記 的
原 因
1、分公司被公司撤銷。
2、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3、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4、其它原因:
註:注銷原因在備選項的□上劃「√」,選其它原因應具體註明。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公司蓋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
2012年 xx月 xx 日
註:手工填寫表格和簽字請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請勿使用圓珠筆。
『叄』 請分別例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該在什麼情況下開找臨時股東大會
按照《公司法來》第源43條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應當明確的是,即使召開臨時會議,也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幾種法定情況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並且召開股東大會之前,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
『肆』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通知可以公證留置送達嗎
公證送達,實際抄上也是一種留置送達。所謂公證送達,亦稱現場公證,是指執法人員在送達執法文書時,同時邀請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一同前往,一旦發生當事人拒簽情形,執法人員當即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實,並由公證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作證,而後將執法文書留置於現場,從而完成送達程序。
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權利的,幾天過後,視為送達。這種送達方式實務中用的比較多。比較便宜。
『伍』 股東會決議範本
xx有限公司股東
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有限回公司臨答時股東會會議於2011年x月x日,在x召開。本次會議由x提議召開,執行董事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以x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應到會股東x人,實際到會股東x,代表x表決權。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一、變更股東為:xxxx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第x章第x條內容為:xxxx
三、公司於本決議作出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如涉及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公司將於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股東(簽字、蓋章)
xx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x月x日
『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在程序上應注意哪些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召開,在程序上應注意: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柒』 公司要開會,如何寫會議通知
會議通知
各位股東:
經公司董事會研究,訂於2008年X月X日上(下)午,在公司回X樓會議室召開答全體股東會議,討論通過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的意見和其他重要事項。請全體股東按時參加。
特此通知
XX公司辦公室
2008年X月X日
『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應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回定按時召開。臨答時會議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與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分年會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玖』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有固定的會議時間要求嗎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有規定要求。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2)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3)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1)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2)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