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流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嗎股東大會在什麼時候開的
可以參加。
股東大會形式上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年會每年按時召開一版次,上市公權司的股東大會年會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內舉行。《公司法》規定了召開臨時會議的情形: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㈡ 股票問題
流通股和非流通的區別僅僅是受到管理層監管,不能賣出而已,其他沒什麼區別,所以以前怎麼辦以後還怎麼辦
非流通股股東只要向流通股贈送部分股票,之後交易所解除原來非流通股的交易限制就可以了,這就是股改
㈢ 定增方案未全部獲股東大會通過 什麼意思
定增方案無效
縱橫法律網-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徐濤律師
㈣ 要是我在股市上購買了某公司大量的股票,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嗎(流通股)
你好!
就算你只買了一手,就是100股,你就有個100股的股東的權力,你就版可以參加股東大權會!
問題是一個散戶的股票往往底於0.01%,在股東大會上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如果你能得到上千散戶的受權,你也許有1%的股東代理權,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有1%的權利!當然是代表上千散戶的權利。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㈤ 為什麼再融資發行的股票會使流通的股票增加
因為再融資發行是公司另外重新發行的新股份,這一批融資證券當然要加入到公司的總流通股份上啊。畢竟這不是轉讓股份,而是增加股份。
㈥ 一個公司股票全流通 那他還可以再增發么
他想再融資就只有再增發,開個股東會交個申請材料證監會通過就可增發了。
㈦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股票是好還是不好
(monounsaturatedfat)。單不飽和脂肪酸是大的遭了報應,真想把腰帶
㈧ 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前10大流通股股東是什麼意思 此 前10大流通股東就是該公司的前10大流通股東嗎
該公司的前十大
㈨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取決於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資要求,有監管部門的限制。《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范。該徵求意見稿在現行再融資辦法基礎上,根據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精神,以及今後全流通的市場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相對而言,在再融資方式上,通過引入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創新方式來促進再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資條件上,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在發行程序上則有了明顯的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條款中,都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的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引入了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創新方式。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的一個綜合,兩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債性更強。從發行條件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得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的要求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從發行期限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只規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因此這一再融資方式不僅將大大促進公司債市場的發展,也將增加證監會在發展公司債市場上的主導性。《辦法》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了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從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有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特別是認股權證雖然與公司債券捆綁發行,但是發行後分別交易。從市場表現看,認股權證單獨交易將避免其價格被市場低估,初試的債務人可以將權證在市場以比較高的價格賣出,有助於提高初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兩者捆綁交易可能出現的權證價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於上市公司降低債權融資的成本。認股權證方面,《辦法》就關於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存續期間以及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做了明確規定。對行權價格,《辦法》規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對存續期間,《辦法》規定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對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辦法》確定「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資方式。《辦法》並沒有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加以明確規定,而是體現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對象的數量上,《辦法》予以了明確,要求不得多於10 名,且有1到3年的鎖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將為外資並購增添新的途徑。
在再融資條件上,《辦法》進一步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有松有緊,但總體感覺緊大於松。松,主要表現在財務指標的降低。對於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將現行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對於配股,僅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此外,還根據《證券法》取消了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緊,主要表現在市場約束機制的加強。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上,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其次,在定價機制上,要求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以保護老股東的利益不因增發而被稀釋;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以防止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不斷攤薄老股東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將增加上市公司增發和可轉債轉股的難度。第三,在發行規模上,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降低到40%;增發規模的限制雖然取消了,但在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第四,配股要求必須採取代銷制,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