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加入的一個股東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剩餘股東按何時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新加入的一個股東,是增資加入?還是其他股東出讓股份加入?
增資加入要股東大會同意,並確定允許增資的比例和金額。
其他股東出讓股份加入,出讓股份的股東跟新股東自己商量分配比例,其他股東分配比例不變。
Ⅱ 其中一個股東增資另一個股東不變,但出資比例發生了變化,屬於股權轉讓嗎
不屬於股權轉讓
Ⅲ 公司法允許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嗎
可以。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在公司法中,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有:增資、分紅、分剩餘財產。
Ⅳ 如何避免大股東增資稀釋小股東股權比例
1、第一道防線:重大事項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就意味著只要持有1/3以上表決權,就能從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資行為,從而從根本上避免可能發生的對小股東權益的任意踐踏。當然,在公司成立時如約定重大事項表決須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決權通過的話,則對持股比例低的小股東更加有利。
2、第二道防線:優先認購權(按比例優先認購和超比例優先認購)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或小股東本身也同意增資時,依法按照原出資比例進行增資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按比例增資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東股權被稀釋的情況發生,使增資後的公司股本結構與增資前保持一致。
3、第三道防線:評估以重新確定出資比例
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而小股東又無力或無意繼續出資時,最後一道防線即是在新的股本金進入之前必須對公司全部資產狀況和所有者權益進行評估和審計以確定公司的凈資產。因為,公司在增資時可能處於盈利狀態,可能擁有大量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因而,凈資產可已能遠遠高於公司原始資本。相反,如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沒有任何經營積累,凈資產可能早已低於其資本,甚至可能已經資不抵債。基於以上原因,合理的增資方式應是首先對公司的現有資產進行全面地評估,以確定股東權益的真實價值或者公司的凈資產,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和新股東的出資金額與股權比例。盈利狀態下高於資本的股東權益應由原股東享有,而不應自然地歸屬增資後的所有新老股東,同時,虧損狀態下新股東相同比例股權的出資也不應該當然地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額確定。否則,就必然會導致新股東對原有股東權益的不當佔有,或者老股東不合理地獲得新股東出資利益。因此,評估以重新確定股權比例是小股東在前面兩道防線均告失守的情況下的最後的抵抗陣地。
Ⅳ 請問公司增資,有股東不願按比例出資怎麼辦可以要求他退股嗎
如果一方不願意按照原比例增資,其他股東可繼續增資,未出資方所持比例減少。
Ⅵ 「股東XXX放棄股東享有的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的優先權利」——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謝了!
我公司也有過這種情況,就是有股東以外的投資者要來增資,擴大公司注冊資本。增加本來是原因股東有優先權的,但是股東同意外來增資,
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必須按照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並不是必須按照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出資。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可以看出,公司如何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認購新增資本,決定權在股東,由股東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7)股東不按出資比例增資擴展閱讀:
股東作為投資人,其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公司的利潤,在繳納各種稅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紅利。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後,其依據自己的出資享有分取紅利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剝奪股東的這項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一般原則,股東分取紅利的比例應當與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一致,也就是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所謂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指按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占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
在允許股東分期繳納的情況下,規定股東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原則,有助於明晰股東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同時,本條也給予股東對此的意思自治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公司設立後,可能會因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資本。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其股東比較固定,股東之間具有相互信賴、比較緊密的關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資本時,應當由本公司的股東首先認繳,以防止新增股東先認繳而打破公司原有股東之間的緊密關系。
現有股東不認繳時,其他投資者認繳,增加新的股東。無論是現有股東還是其他投資者認繳公司新增資本,都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如實足額繳付出資的義務。公司新增注冊資本後要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向認繳新增資本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新增股東後,應在股東名冊上做出記載。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是為了維持現有公司的股權組成結構,維護現有股東的利益。
在有的情況下,為了表彰有特殊貢獻的股東,改善股權結構,增強公司競爭力,吸引新的投資者,擴大公司規模等原因,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本條允許股東之間也可以經過協商,由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但程序上的規定較為嚴格,公司做出這樣的決定,要經過全體股東無論是大小股東的約定。
Ⅷ 新股東以增資方式控股的條件下,原有股東還需按比例出資嗎
是否需要出資,取決於原股東是否認購新增注冊資本,及出資期限是否屆滿。
對於老股東來說,在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老股東有權按照原實繳比例優先認購。即《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如果老股東放棄認購的情況下,才有新進股東認購。
另外,即便老股東有認購的情況下,要看本次增資計劃所確定的出資期限是到何時,如果出資期限沒到的話,也不需要出資。
Ⅸ 公司需要增資,但有股東不出資或無法出資,如何處理
摘要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股東不出資或無法出資,先進行協商。一般這種情況下,只能稀釋他的股份或降低他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