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大會的議案通過後,還可以再投票表決嗎
1,原則上不可以。
2,理論上可以,如果大股東提出否定決議該議案,則上市公司董事會會召開股東大會重新審議該議案,並由股東大會投票表決。
㈡ 股東大會投票比例多少通過決議
一般是要超過50%~但現實生活中~例如上市公司持有一百股的小散戶有很多~不會版為了經營權政策跑一趟外地~甚至東北的跑一趟海南開股東大會~這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會有股東不在場~別拿散戶不但股東啊~現實生活有類似很多這樣的情況~所以股東大會一般超過20%~30%投票比例就可以了~
㈢ 如何利用上證所交易系統進行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操作
你好,投資者通過網路投票方式投票的,可採用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版絡投票。若採用交易權系統進行網路投票,需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操作,通常在客戶端的「網路投票」欄目下進行操作,各券商界面有所差異,具體操作方式可咨詢所在證券公司;若採用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投資者須先在互聯網投票系統申請服務密碼,然後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激活該服務密碼,再用該服務密碼登錄互聯網投票系統,即可進行網路投票。服務密碼免費申請,一經激活,長期有效。
㈣ 股東大會審議議案需要通過多少表決權
普通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過半數表決權股東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2/3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通過。
㈤ 股東大會股東投票是怎麼回事
一般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網上投票,投票時會通知你,按照買入股票xxxxxx,選1或2代表同意或反對,以你持有的股票數量計算你的投票的權力。
㈥ 網路股東大會議案投票如果不投我的股票放棄投票權利那對這個議案有什麼影響
股東大會的議案表決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參加投票,如果棄權股份太多,議案也不可以專獲得通過的。
雖然散屬戶的股份少,但人多,象北亞兩次投票被否,後一次只差100萬就可以通過了。
現在有網路,大家聯系方便多了,如果能團結在一起,力量也不容小視。
㈦ 股東大會要怎麼投票啊
兩種方法:一是直接到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二是召開會議當天,通過網路平台投票,具體方法公司會有公告,請參照執行。
㈧ 股東大會有幾種表決形式哪幾種形式可以ぶ行」啥娜ㄒ為什麼
一、表決權的親自行使
表決權可由股東親自行使。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若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於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乾股票並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
在以股份設定抵押之場合,抵押權設定人與抵押權人誰可行使表決權,頗值研究。對此,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股票為用益權(usufruit)之標的,應由用益權人(Usefrutier)行使表決權,《日本商法典》第207條亦同之;另一種則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應將作為抵押權的股份交付於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之一種,股票的抵押權人只能就股票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而不能妨礙抵押權設定人對股票的用益權能,故應以德國立法例為妥。
二、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由於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散居全國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東不願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巨額的交通、食宿費用及行使表決權所花之時間,更有不少股東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而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遂應運而生。《公司法》第108條亦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自解釋論而言,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1、代理人的資格
《公司法》第108條對於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資格並未作出規定,解釋上可認為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各該股東的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由於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自身不得擔任本公司股東的代理人;又由於公司就相互持有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亦不得就被排除表決權的股份作為代理人行使表決權,均屬理之當然。問題在於,若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僅限於本公司股東,此種條款是否有效?股東委託代理人的規定為強行法規,將代理人限於股東弊大於利,應解為無效。至於股東之外第三者擾亂股東大會的問題,完全可通過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方式予以預防和救濟。股東的表決權行使代理人既包括委託代理人,亦包括法定代理人。
2、代理人的人數
為防止數個代理人擾亂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和台灣省《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將股東委託的代理人數限定一人。《公司法》亦應作如此解釋。若股東委託的代理人發生重復時,應以公司最先收到的股東授權委託書決定代理人,但股東聲明撤銷前一委託書時不在此限。這樣既可避免數個代理人之間的不必要爭執,又可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至於一個代理人能否代理數個股東行使表決權,應作肯定解釋。但為防止個別股東乃至股東外的第三人借表決權行使之機,操縱公司決策權,中國立法上應限制代理人同時代理兩名以上股東行使表決權在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的百分比。
3、代理權之授予
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時,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由此可見,股東對代理權之授予應采書面形式,而不能採取口頭形式,且此種委託書應由公司統一印發。股東在向代理會授權時,必須在委託書中載明其授權范圍,即對股東大會議案表明贊否的意思表示。為防止少數人不正當地操縱股東大會,《公司法》應規定股東對代理人之授予須於每次股東大會召開前分別為之,不得授予包括的代理權。為便於股東調查股東授權委託書之真偽及其表決權數,《公司法》應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規定公司董事應自股東大會終結之日起一定時期將股東授權委託書備置於公司住所。
4、委託書勸誘的法律問題
⑴委託書勸誘的意義及其形態
所謂委託書的勸誘,又稱表決權代理行使的勸誘,是指當股東不能或不願出席股東大會,亦未選任適當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時,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含股東)將記載必要事項的空白授權委託書交付公司股東,勸說股東選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決權的民事行為。委託書的勸誘,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後一場合又稱「委託書的收購」。如果說在一般場合下,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股東向代理人提出要約,則在委託書勸誘的場合下,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勸誘者向股東提出要約。
委託書的勸誘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公司為使股東大會之召開具備法律規定的定足數或使董事會提出的議案得以被通過而向公司股東進行委託書之勸誘,在此場合下由於公司自己不能代理行使表決權,故一般由第三人特別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代為行使表決權;二是公司之外的人(含股東)為爭奪公司的經營權而竟相進行委託書之勸誘,競爭達到一定程度便會產生激烈的委託書勸誘大會戰(Proxyfight)。
⑵委託書勸誘的法律規制
委託書的勸誘,雖可被用於確保股東大會的應有機能以增進公司和股東利益,但亦可被少數投機鑽營分子所利用以掌握公司經營重權,從而謀取個人私利。而且,若不對委託書的勸誘予以必要的法律規制,勢必扭曲表決權的本來意義,致使眾股東的真實意思無法在股東大會中體現出來,即使勸誘者對被勸誘的股東給予一定的甜味劑,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受損的仍然是公司的眾股東們。為使委託書之勸誘服務於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增進,保護被勸誘的股東免受不必要的損害,《公司法》或《證券法》需對委託書勸誘予以有效的規制。立法應嚴格規范委託書之勸誘。首先,委託書勸誘應向證券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對不合格的勸誘行為應予取締。其次,勸誘者在勸誘的同時或在此之前,必須將與表決權的代理行使相關的參考文件提供給被勸誘者,參考文件中必須載明法定的必要事項,以便被勸誘者在信息靈通的前提下作出是否同意勸誘、如何決定授權范圍的決策。第三,勸誘者對被勸誘者提供的委託書用紙,必須使得被勸誘者可就決議事項中的各個項目明記其贊成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其四,勸誘者在勸誘過程中向被勸誘者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的,既應向被勸誘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表決權的書面行使
1、表決權書面行使的意義
前已述及,當股東不願或不能出席股東大會時,股東可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但難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決權。因為,即使代理人的表決與本人的意願相反,也僅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問題,並不妨礙代理人與公司間的關系,不影響表決的效力。為糾此流弊,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應運而生。所謂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又稱書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就股東大會決議中的有關事項表明其贊成、否定或棄權的意思,並將該書面投票用紙在股東大會之前提交公司以產生表決權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是以股東大會的召開為前提的,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召開股東會的書面表決制度有別。
2、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與代理行使的關系
二者的共同點是在股東自身不出席股東大會的前提下,使股東的意思得以在股東大會上反映出來。區別有二:首先,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通過代理人的行為將股東的意思反映於股東大會決議,一旦代理人投票時違反本人的意思,則股東本人的意思不能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而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使股東的意思直接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其次,在股東大會進行中提出動議的場合,若代理人就此種動議享有代理權,則出席股東大會的代理人可就此行使代理權,而進行書面表決的股東由於自身未出席股東大會,故不能就此反映其自身的意思。《公司法》規定了表決權的代理行使,但未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自解釋論上而言,這並不妨礙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鑒於表決權的代理行使與書面行使的區別,公司可從中任選其一,亦可同時採用
3、書面投票用紙
書面投票用紙,又稱書面表決票。採行表決權書面行使制度的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集通知中,附有書面表決票以及關於表決權行使的法定參考文件。書面表決票中必須就每項議案設有記載股東贊成、反對與棄權一欄,以確保股東意思能准確地體現於書面表決票之中;且必須記載一定的必要事項,以確保股東的知情權。若股東以其書面表決票丟失為由,私自製作書面表決票,其表決權之行使應為無效,這是由於書面表決票理應由公司製作,並記載法定的必要事項,但並不妨礙丟失書面表決票的股東向公司請求重新交付書面表決票。
4、書面表決權行使的方法和效果
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表決票上記載必要事項後,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提出。若股東大會進行中對原議案提出了修正案,則贊成原議案的投票作為反對修正案的投票對待。以書面行使的表決權數應當算入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
㈨ 同一次股東大會不同議案能不能只有其中部分議案採取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
主要是有的議案比如公司高管的薪酬,比較敏感怕採用網路投票的話會通不過之類的
㈩ 如何利用上證所交易系統進行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操作舉例
一、投票要素
1、投票代碼。A股股份對應的投票代碼以「738」開頭,B股股份對應的投票代碼以「938」開頭,上證所上市公司深圳市值配售股份對應的投票代碼以「363」開頭,深交所上市公司上海市值配售股份對應的投票代碼以「789」開頭。投票代碼後三位與該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的後三位相同。
2、買賣方向。均為買入。
3、申報價格。代表股東大會議案,如股東大會有多個待表決的議案,則申報1元代表表決議案一,申報2元代表表決議案二,依此類推。
4、申報股數。代表表決意見,申報1股代表同意,申報2股代表反對,申報3股代表棄權。
二、 投票規則
1、股東大會有多個待表決的議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對各議案進行表決申報,表決申報不能撤單。
2、對同一議案不能多次進行表決申報,多次申報的,以第一次申報為准。
3、對於股東大會有多項議案,而某一股東僅對其中某項或某幾項議案進行網路投票的情況,只要股東對其中一項議案投票,即視為出席股東大會,納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數計算,對於該股東未表決的議案,按照棄權計算。
三、投票舉例
1、上市公司。12月18日,將有四家上市公司進行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測試,它們分別是: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投票代碼為738654)、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A股投票代碼為738663,B股投票代碼為938932)、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投票代碼為738021,深圳市值配售股份對應的投票代碼為363021)、東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A股在深交所對應的投票代碼為312017,滬市市值配售股份對應的投票代碼為789017)。
2、表決議案(註:模擬議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1)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共有五個議案:(1)關於公司章程修訂的議案;(2)關於增加經營范圍的議案;(3)關於經營期限變更的議案;(4)關於股份轉讓的議案;(5)關於變更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2)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有二個議案:(1)關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議案;(2)關於公司成立分公司的議案。
(3)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共有二個議案:(1)關於公司章程修改的議案;(2)關於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4)東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票議案見深交所發布的測試通知。
3、投票操作
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只有A股,在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系統時,如某一投資者要對公司五個議案中第一個議案(關於公司章程修訂的議案)投同意票,其申報為:投票代碼738654,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價格為1元,申報股數為1股。如對第一個議案投反對票,只要將申報股數改為2股,其他申報內容相同。依此類推,可對其他議案進行投票。
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既有A股又有B股,在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系統時,A股和B股股份對應的投票代碼不同,應通過A股和B股交易系統分別投票。如某一投資者持有「陸家嘴」A股100股、B股200股,對該公司議案一(關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議案)投了同意票,對議案二(關於公司成立分公司的議案)投了反對票。其申報一般應有以下四筆:
在A股交易系統申報兩筆:(1)投票代碼738663,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價格為1元,申報股數為1股;(2)投票代碼738663,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價格為2元,申報股數為2股。在B股交易系統申報兩筆:(1)投票代碼938932,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價格為1美元,申報股數為1股;(2)投票代碼938932,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價格為2美元,申報股數為2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