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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眾集團職工代表大會

發布時間:2022-01-11 05:00:17

1. 職工代表大會一人提案幾人附議

職工代表大會一人提案十三人附議,按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職代會應行使的職權是:定期聽取廠長工作報告。

審議企業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以及重要的規章制度。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關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評議、監督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任免和獎懲的建議。

(1)愛眾集團職工代表大會擴展閱讀

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到會職工代表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開會。開幕詞應簡要講清本次大會的目的、意義、中心議題和主要任務。此後宣布大會議程。應當注意會前正式通知職工代表,企業行政方面應安排好生產、工作,保證代表的出席率。職工代表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代表團(組)長請假。

由企業領導人做工作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企業發展計劃、基本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有關改善職工生活福利的情況等。如工作報告已事先發給代表進行過充分討論,可針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作出說明。

2. 關於煤礦的職代會提案的內容怎麼寫

煤礦的職代會提案的內容:

各分會:
根據《院(集團)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提案徵集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了廣泛徵求職工對院(集團)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現就院(集團)第十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徵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案內容
提案要緊緊圍繞院(集團)「十二五」規劃的制定、企業文化建設、重大項目建設,在強化管理、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院(集團)科研和產業發展等方面獻計獻策。
二、提案徵集的要求
(一)職工代表必須以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行使自己的提案權,在撰寫提案之前應廣泛聽取職工意見,代表廣大職工的共同利益,反映職工的共同呼聲。
(二)提出的提案應有提出問題的依據,產生問題的原因,解決問題的建議、辦法或措施。保證提案的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屬於下列問題不能作為提案上報:
(1)院(集團)職代會職權以外的問題;
(2)同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問題;
(3)純屬個人具體問題或對個別人的具體意見;
(4)科技學術問題;
(5)院(集團)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
(四)提案要一事一議,用統一格式的提案表(可在院區域網上下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可列印,允許另附頁補充)。提案表的編號、類別不填,由院工會統一編寫。
(五)提案須由正式代表1人作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議。每個提案人、附議人都必須親筆簽名後方可作為有效提案。每位代表的提案數量不限。

三、提案徵集的方式及上報時間
請各位分會主席和各位代表認真做好提案工作。提案按要求填寫後,請各分會統一收集上報院(集團)工會。

3.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

職工代表提案又稱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它是由職工代表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審監委員會審查立案後,確定為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提案案由實際上是提案的題目,用簡明的文字說明提案要解決什麼問題,並且提案案由與提案內容要一致。


正文

關於深化門診管理與服務的提案。醫院將強化門診管理與服務。理順各學科住院與門診關系,建立績效考核機制,提升門診競爭力。同時通過優質的服務、精湛技術和流程優化解決和彌補醫院硬體不足。


關於提升分院綜合科室實力的提案。醫院將逐步落實分院綜合科室的人才梯隊建設,加強各級各類人員的培訓,進一步確定綜合科室專業發展方向,並逐步引進綜合專科的特色技術,加大宣傳力度,逐步提升綜合科室的影響力。


關於落實醫院文化建設的的提案。醫院將持續推進文化建設。突出「倡導仁心博愛,體現人文關懷」的工作主題,將文化理念滲透到制度和機制的改革創新之中。同時,舉辦攝影、詩文、書畫、歌舞、球賽等培訓、競賽和展演活動,豐富職工業餘生活,陶冶職工精神情操。


關於醫療集團,農村市場的提案。醫院將繼續保持與各級相關部門、轉診機構、醫療行業的良好公共關系,平穩有序的深化醫療共同體合作建設,繼續推進和創新專病和專家營銷思路,傳播一醫品牌。


二是需要國家政策和規定作為實施依據的提案佔20%。如:關於恢復內退政策。相關文件已廢止內退政策,故醫院不再執行內退。


三是已納入工作計劃和需要在以後工作中加強的提案佔20%。如:關於分院成立腫瘤會診中心的提案。醫院從腫瘤單病種入手,籌建肺癌診療中心,旨在規范腫瘤診療計劃,形成腫瘤單病種多科協作機制,進一步擴大腫瘤專科品牌影響力。


四是需要創造條件才能實現的提案佔10%。如:關於為醫院職工購買養老保險」。對這一問題,近幾年職工呼籲較多,目前荊州市直衛生系統均未參加,荊州市衛生局正在向市政府爭取衛生事業單位購買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醫院正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做工作。

4. 基層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制度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集團公司廣大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確保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聰明才智,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集團公司持續穩定發展,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職工代表提案是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處理的方案和建議。徵集、審理、落實好職工代表提案,是提高職工代表大會質量的重要環節,是落實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政治權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職工代表提案落實的檢查、督促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提案徵集

第四條工會要圍繞企業的中心任務,主動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教育引導職工立足崗位,充分發揮主人翁精神和創造能力,積極參政議政,提出高質量的議案。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管理、科技進步、企業改革、內部分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生活福利和職工教育培訓等方面。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徵集由職工代表採取召開職工座談會、走訪職工等方法,廣泛徵求意見,並填寫提案登記表。

第七條職工代表提案應一事一案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案由、原因、具體要求和解決辦法,並由提案人和附議人簽名。

第八條徵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一般程序

在做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後,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即可發出徵集提案的通知,同時向職工代表發放提案表;

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職工群眾意見,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

各代表團(組)收集本團(組)職工代表的提案,並進行初步審理後交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工會;

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應作為提案上交,包括: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的;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和仲裁程序的;要求解決單位或個人之間糾紛等問題的;內容空泛、建議籠統、不具備可行性的;其它不宜作為提案提出的。

第十條經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符合條件的即可立案。對已立案的提案,要進行認真整理,分類登記。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退給提案人並予以說明。

第三章提案落實

第十一條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聯席會議通報提案的審理、分類情況,並根據提案類別落實承辦單位或部門。對涉及面廣、需要多部門協同解決的提案要明確主辦或牽頭部門,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第十二條承辦部門(單位)接到職工代表的提案後,要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逐條研究和登記,定出責任人、承辦期限和標准,並認真填寫答復意見、加蓋印章,及時反饋到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提案工作委員會要定期組織召開提案承辦部門負責人會議,檢查督促提案的落實情況。要把提案落實情況列入職工代表檢查機關的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四條提案工作委員會要及時把承辦部門(單位)落實提案情況向職工代表通報。

對已經落實的提案要以書面通知單的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徵求意見。並把整個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章建立提案工作評比表彰制度

第十五條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每年對提案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在本年度徵集的提案和各提案承辦部門(單位)中,開展「最佳提案」和「提案落實工作先進單位」、「提案落實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最佳提案和提案落實工作先進單位及個人,要在職工代表大會上進行表彰,促進提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和各二、三級單位及所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修改權屬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由集團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5.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於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少於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人選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團(組)長。可以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並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領導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情況,企業改革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情況,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的調整方案,勞動模範的推薦人選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四)審查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規章制度情況,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並提出獎懲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按第十三條規定行使職權外,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企業公積金的使用、企業的改制等方案,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合並、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內的若干尚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選舉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區域(行業)工會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召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企業民主管理。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按照本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議案應當由企業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後與企業協商確定,並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各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對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長;
(二)徵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三)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建議;
(四)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提出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
(五)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行情況等;
(六)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行情況等,開展巡視、檢查、質詢等監督活動;
(七)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學習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九)建立和管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檔案。 第二十三條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工段、車間、科室等為基本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應經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職工代表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原選舉單位應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及時補選。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向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聽取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和要求,並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6. 企業在改革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就施實,是否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依據《企業法》、《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的,是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內在需要。
第三條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堅持和發展企業民主管理是公司黨委、行政和工會組織的共同職責和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公司所屬法人企業。
第二章 公司職代會及職權
第五條 公司職代會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職代會接受本企業黨組織領導,對黨組織的決議、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職代會應保證經理的中心地位,積極支持經理行使權利;工會是本企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職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有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對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企業改制、改組、變更、分立、合並、兼並、搬遷、改造、破產及清產核資方案;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企業基本建設方案和工程項目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大額資金使用情況;企業重大投資和生產經營中的重大決策方案享有審議建議權。
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將企業改組、改制方案,搬遷、改造方案,兼並、破產方案及清產核資情況,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未經職代會審議的不應實施。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職代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內容享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如職工薪酬管理辦法;勞動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職工培訓計劃;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如財務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上述內容既未公開又未經職代會通過的有關決定視為無效。
(三)、審議決定權:職代會對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購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等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享有審議決定權。
(四)、民主監督、評議權:職代會對企業貫徹勞動法律、法規和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對企業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工資、獎金、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企業招待費使用情況等涉及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享有民主監督權。對企業領導人員享有民主評議權。
(五)、民主選舉、更換權:職代會對工會委員會成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企業改制後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參加平等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享有選舉、更換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公司職代會代表以各企業、分公司、各部室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職工代表又是會員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具備一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
(二)、本職工作好,有較強的責任心。
(三)、關心集體、辦事公道、聯系群眾、遵守紀律。
(四)、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構成: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包括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一線職工的比例不得少於50%;科技人員、青年和女職工應佔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公司職代會及職工代表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保留;職工代表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單位按規定程序補選。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提出意見、建議和表決權;召開職代會前有提案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參加對企業管理人員的質詢、評議。
(三)、因參加職代會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對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和掌握黨的方針、政策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等專項工作的職工代表向職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特約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職代會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職工作為「特約代表」,「特約代表」在職代會上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二)、不是職工代表的農場及所屬單位或部門的領導幹部可作為列席代表列席會議,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職代會的組織機構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公司職代會代表的比例和人數應按照有關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與上級主管部門商榷,但職工代表人數最低不得少於30人。農場所屬100人以下的法人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參加,方可召開。
第十六條 職代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要根據會議內容和情況確定,各個層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選舉程序:
(一)、工會結合公司實際,同黨政協商後,提出大會主席團及執行主席人選。
(二)、將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名單提交職代會預備會議,採取舉手錶決的方式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職代會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三)、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四)、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五)、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定的。可設提案小組、經營管理小組、安全生產小組、職工保險福利小組、財務審查小組、規章制度監督小組、平等協商小組、民主評議小組等。
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在職工代表中提名產生。如工作需要,可聘請具有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專門工作小組的任務:
(一)、會前,徵集、匯總職工提案。
(二)、會後,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三)、處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召開職代會的基本程序
(一)職代會預備會召開的程序。
1、預備會由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預備會召開前,要將職代會所審議的內容(草案)提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徵集大會提案。工會及各職工代表團(組)及時綜合、歸納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綜合整理提案,並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決定。
2、預備會議程:
(1) 選舉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
(2) 審議通過職代會議程。
(3) 對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各代表團組長代行職代會職權審議決定的事項進行通報並予以確認。
(二)職代會正式會議的召開:
1、職代會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2、大會主要議程:
(1)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的工作報告;
(2)聽取並審議工會的工作報告;
(3)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提交大會的有關議題;
(4)聽取代表提案審查和落實情況的報告;
(5)聽取公司廠務公開有關內容的報告;
(6)通過大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職代會決議。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形成決議和做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如確需修改,必須提請職代會重新審議並經70%以上職工代表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是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處理企業急需解決的某些重要問題的一項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人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長、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組成。
(二)、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需經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並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職代會有關職權的行使程序
(一)、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目標、措施和依據,形成具體方案(草案)。
2、將方案(草案)在職代會預備會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和建議。
3、工會將職工代表的意見反饋給行政。行政吸納職工代表意見並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召開職代會,由行政領導做有關決策事項的說明;職代會專門小組做預備會初審情況的說明,職代會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5、在職代會形成決議後,企業行政對決策方案組織實施。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會方參加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談判的代表由職代會選舉產生。
2、工會方代表與企業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合同(草案)。
3、在職代會審議前7天,將集體合同(草案)發至各代表團或職工代表手中,徵求意見。
4、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雙方代表對集體合同(草案)文本進行修訂。
5、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工會就集體合同(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標准條件的確立依據等情況做出說明。
6、職工代表大會對集體合同(草案)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7、報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三)、審查同意有關重要規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項規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職代會專門小組進行討論,並徵求職工代表意見和建議,整理後反饋給行政領導。
3、行政根據職工代表意見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
4、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行政公布實施。
(四)、審議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及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職工工資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工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項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3、行政根據工會的建議,結合企業財力情況,提出各項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職工福利的方案(草案),並提交職代會審議決定。
(五)、評議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程序。
1、工會制定評議方案(草案)並提交黨委,聽取意見後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2、被評議人員向職工代表做述職報告。
3、職工代表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4、由評議監督小組把評議意見進行分類整理、綜合評定、確定評定等級。
5、由評議監督小組利用廠務公開等形式向職代會公布評議結果。
第五章 職代會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 職代會與黨委會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
(一)、職工代表大會要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二)、公司黨委要把職代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職代會工作,聽取職代會工作匯報,支持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協調好職代會與企業行政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職代會與工會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專門工作小組的組建方案,組織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調研等活動。
(四)、提名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五)、閉會期間,組織傳達大會精神,監督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處理情況。
(六)、建立與職工聯系制度和職工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的渠道,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與建議;
(七)、定期培訓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職代會與經理辦公會
公司經理辦公會是企業決策的執行機構,職代會是職工對企業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經理辦公會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應提交職代會徵求意見或審議,要廣泛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決策實施結果應向職代會報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第二十八條 為了提高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質量,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經理、黨委副書記和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紀委負責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產開發部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辦公室設在工會,工會主席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監督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紀委、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企業是否將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查、審議的事項按規定提交給職代會;職代會各項職權的落實及效果;職代會的召開(代表的選舉、人數、構成比例)、工作程序和會議議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廠務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廠務公開欄的內容是否定期更換。
(二)監督檢查的辦法:
1、公司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參加所屬法人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2、對廠務公開工作半年檢查一次,主要方式:聽取所屬法人企業行政負責人對廠務公開工作的全面匯報;召開職工群眾座談會聽取意見。
(三)監督檢查情況的上報和反饋:工會每年要對民主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由監督檢查小組會同檢查情況一並向黨委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並將其內容列入企業行政工作報告和工會工作報告當中,利用職代會向職工(代表)反饋。
(四)公司對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實行考評制度,並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評內容,與年終績效工資兌現掛鉤。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工會有權向上一級黨委、行政反映,並責令其改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企業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代會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方案,企業減員、分流安置方案,勞動合同到期人數較多的終止、續簽方案,企業經濟性裁員方案不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
(三)不執行或擅自修改職代會決議,給企業、職工或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企業因不實行民主管理導致重大失誤或重大事故,對責任人不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查同意後生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出現有悖於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之處,一律以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7. 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即將舉行,提高職工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的議題任選之一,提出議案,試擬一份!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徵集登記表

提案人 提案
類別:職工文化類 附議人

所在單位 (包括單位、部門名稱及崗位)
提案內容
案由:關於提高職工業務素質的提案

理由:隨著生產技術的不斷進步,新的業務技術層出不窮,職工現有業務知識面已不能很好地滿足生產需要。

整改意見:1.組織職工進行專門業務培訓。
2.加大職工業務技能培訓考核力度,進一步提高職工業務學習積極性。
3。加大職工培訓投入力度,提高職工培訓水平。

提案徵集
工作委員
會意見

集團公司領導批示
說 明 1、請提案人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清楚,一事一案。
2、「案由」和「整改意見」欄未填寫或敘述不清,以無效提案處理。
3、「提案類別」填:企業管理、生產經營、企業發展、安全質量、科技創新、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幸福工程、基本建設、和諧穩定或其他。
4、內容較多可另行附頁。

隨著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各種文化充斥著所有的企業,

8. 職代會提案範文

職工代表提案又稱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它是由職工代表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審監委員會審查立案後,確定為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主要有以下內容:



1、提案案由實際上是提案的題目,用簡明的文字說明提案要解決什麼問題,並且提案案由與提案內容要一致。


2、提案者:提出提案的提案者或單位,要寫明聯系人、聯系電話,如聯名提案時,發起人應當作為第一提案人,便於辦理提案時交流情況。


3、理由:主要包括提案要寫的問題與分析情況。


4、辦法:所謂辦法,也稱為建議,針對案由反映的問題,提出自己對解決問題的具體建議和解決辦法。


正文

提案理由及資料:培訓是員工最大的福利,不僅僅能夠提高員工自身素質,為長遠的職場生涯打好基礎,也能夠提升礦山事業的競爭力。我們要努力構建「學習型」企業和培訓新格局。


措施與推薦:培訓工作繼續向下延伸,加大培訓力度,為員工創造更多的學習機會。強化培訓過程式控制制,實現培訓的有效性。

9. 民百集團現在是國營還是民企

1.按照規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最低人數不得少於30人。也就是說,不管企業的性質如何,只要有100多人,就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提是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企業只要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到100人就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10. 有關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

職工代表提案又稱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它是由職工代表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審監委員會審查立案後,確定為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主要有以下內容:



1、提案案由實際上是提案的題目,用簡明的文字說明提案要解決什麼問題,並且提案案由與提案內容要一致。


2、提案者:提出提案的提案者或單位,要寫明聯系人、聯系電話,如聯名提案時,發起人應當作為第一提案人,便於辦理提案時交流情況。


3、理由:主要包括提案要寫的問題與分析情況。


4、辦法:所謂辦法,也稱為建議,針對案由反映的問題,提出自己對解決問題的具體建議和解決辦法。


正文


各位代表、同志們:


職代會提案工作是企業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重要途徑。為保證職代會民主決策權力的充分發揮和職工民主監督權利的有效落實,局所屬各單位依


椐《——電網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和局《一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提案徵集的通知》,本著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嚴肅負責的態度,緊緊圍繞企業的發展和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坦陳己見、獻言獻策,認真做好職代會提案填報工作。


本次職工代表大會共收到**個單位(部門)代表提交的**份提案,共計**條,分別對企業深化改革、強化管理、狠抓資源控制戰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高職工技能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局領導高度重視,對辦理工作提出了規范化、制度化要求,依照《職代會提案徵集、回復、辦理的規范要求》,要求局提案工作小組對收到的提案、建議進行認真仔細的整理和統計。

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根據提案所涉及的內容安排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答復。各相關部門結合——供電局改革發展的實際和要求,對提案逐一進行了回復辦理,局分管領導也分別對各部門回復提案內容進行了審核。

注意事項:

要以創新和發展的理念來認識和提出提案,重點著眼於本單位的發展,創新、建設和職工權益的維護提案要具備三個要素:


一是指出問題;


二是客觀地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


三是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


三者有機結合,既具體又清楚才能構成完整的提案。徵集出的提案,要具有可行性、操作性。


凡是能通過正常工作渠道解決的問題,不宜作為代表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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