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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度利潤分配規則

發布時間:2022-01-09 02:40:10

上市公司進行年度利潤分配須經過哪些程序

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從開始到結束須經以下程序:
1.上市公司每年在公布年度報告的同時,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情況,提出一個「年度分紅預案」並在年報中公布,該「預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公布股東大會決議,定下分紅派息方案,再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3.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定下具體分紅派息時間,如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分紅辦法等,並予公告。
4.分紅並除權、除息。
操作要點:當投資者關心某隻股票的利潤分配情況,並想參加該公司年度分紅時,了解上述幾個程序,注意公司的3個公告:董事會公告(含在年報中)、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和分紅派息公告。

㈡ 關於上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按照公司法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有盈利的企業要按年度凈利潤的一定比例版提取法定公權積金和公益金,凈利潤-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上年未分配利潤=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但可供分配的利潤並不一定都分給股東,利潤分配的多少要看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比如說如果公司有好的投資方案,資金需求量大,可能少分或不分紅,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報股東大會批准後執行。另外,凈利潤487萬元,並不是有現金487萬元,所以股利分配方案是公司董事會充分考慮公司的現狀、長遠規劃、近期發展目標之後做出的決策。

㈢ 公司利潤分配規則的中國情況

中國公司法中的分配規則,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第33條和第177條的表達之中,這一條款設計的內涵是典型的資本信用原則的延伸,而且為嚴格的資產負債表標尺,其結構特色可歸納為:1)何為分配,法律並沒有給出一個清晰的回答;2)分配的標尺,採納是比傳統大陸法系公司法更為嚴格的資產負債表標尺;3)對於計算可分配利潤,其標尺在於必須是營業收入(收益盈餘);4)股東之間的分配標尺採納強制性規則,而非「選入或選出」的推定性規則,給予股東以可自我安排一個可能空間。
將域外公司法中的分配規制標尺與我國的分配標尺相比較,啟迪如下:
其一,分配的界定須「重實質而輕形式」,否則,將導致股東之間的利益失衡。分配是什麼,是一國公司法分配規則中的前提性難題。英美公司法的經驗與教訓、法律文本與司法個案,均清晰地表明了一個趨勢:「分配」的法律界定,必須秉承「重實質而輕形式」的理念,否則分配的邊界必然模糊,而相關利益群體必然無法達致最優的平衡,從而影響資本市場的發展與投資者的信心。英國AvelingBarfordLtdv訴PerionLtd的個案所隱含的問題,實際上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中比比皆是,如果依據美國示範公司法的標尺,完全可以認定是一種分配行為。
其二,分配的底線標尺,應以給予債權人以切實利益保障為指引。採納何種財務標尺作為允許公司分配的底線,與一國公司法對於資本信用原則的態度相關。在信奉資本維持原則的國家,一般將沿襲資產負債表標尺。這一標尺,初衷是以「債權人利益」定位的,但實際的效果,並未給予債權人以切實的保障。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和示範公司法的分配標尺的演變,可以作為一個反證或一個範本,反而提供了一個債權人「原本認為或事實上」所能獲得的保護。現代公司法改革之中,「資產信用」或許比「資本信用」更富有參考價值。
其三,強制性的分配標尺安排,或許是一個各方皆輸的非效率設計。中國公司法分配中的「強制性提取兩金」規則,是一個相當欠缺效率的制度。中國學者指出:這種規則導致無法由董事會決議作期中、期末分配,形成每季盈餘分配平衡的股利政策。而提撥法定盈餘公積金,其實等於半調子的追加資本充足原則「。這種強制性安排的表面邏輯是:利於外部債權人利益,利於公司利益,從而利於全體股東利益。這一邏輯推論,在域外公司法與公司財務學理與實證看來,是一個誤導與誤讀的理解。」立法對於留存收益的偏好,沒有考慮到公司型基金、投資型基金、希望資本退出的公司的特殊需求,縮小了公司法的適用空間「。
公益金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資金來源項目,其歷史背景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職工低工資,國家包住房,包福利政策」的產物,它實際上是對職工的負債。將公益金列入「所有者權益」項下,這意味著它屬於股東所有,這是對企業職工利益的損害。[11]規范的公司法和會計制度,要求職工福利從稅前列支,事實上等於免交所得稅,我國公司法這一安排,損害了公司出資人合法權益。[12]這一制度,即非公司本身所需,也非公司出資人所需,又損害了企業職工的利益,也未能真正地反映債權人的利益需求,可以斷言:這是一個各方皆輸的設計。
其四,有限公司(閉鎖公司)的分配,應給予股東以自由安排的餘地。大多數大陸法系的有限公司法,均給予當事人自由安排分配的空間。這是一個自願讓步而無損於任何他人的交易,法律干預沒有絲毫的正當性理由。這一空間,為高科技企業的出資多樣化,為發起人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風險公平配置,為當事人之間將雙方之間的「表決權與利潤分配請求權」分離等,均留有了可行的空間。上述情形,是一個商業游戲群體的合理需求。法律的禁止,無非是增添了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成本與司法干預的事後成本。取消這一不必要的強制性禁止規則,將是一個無損於任何利益群體的帕累托效率最優。

㈣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規定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明確的規定:最近三年分紅不少於年均可分配利潤30%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培育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上就起草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周的公開徵求意見。該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這較之以前規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決定對之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規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紅的條款予以了重新修訂,共有六項內容。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占當期實現利潤的百分比,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等內容。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二是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三是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四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等內容。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五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六是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決定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滬深證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自該決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頒發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將同時廢止。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一個時期,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㈤ 上市公司的利潤如何分配有哪幾種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是如何分配利潤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遵守補充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公益金、支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次序進行分配。公司補充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積金用於補充公司的虧損,擴張
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公司資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該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如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補充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遵循前述條件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先用當年利潤補充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提取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抉擇,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可經股東會議表決批准,將公積金轉為股本(這就是通常上市公司分紅公告中的10轉增多少),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時,轉增後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用盈餘公積金補充虧損後,公司經股東大會特別抉擇,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的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不足以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支付股利時,也可以遵守上述法子辦理。公司分配股利可以採納現金或者股票的情勢,公司普通股股利,該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國家股利按國家規定組織收取。公司該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並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應納的稅金。

㈥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准則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規定應當在先繳納企業應交稅款、員工工資、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後,剩餘的彌補完公司虧損後,按照股份所佔份額分別計算,普通股股利的按照順序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㈦ 上市公司分紅規則

上市公司分紅規定如下:1、上市公司必須在章程中明確分紅政策。2、上市專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的屬現金分紅。3、近三年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才能進行分紅。4、在分紅以前,上市公司需要擬定利潤分配的方案,董事會要說明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5、公司應該在季度報告中說明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㈧ 上市公司股權分配分紅規則

一般來說,公司股權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進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還可以通過收購的方式來不斷提升,甚至可以達到控股的股權比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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