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公司股東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此種情況下,股東或者受實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損害相關人的利益。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書面說明而已。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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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6、12、13、14、15是對的,其它都是錯的。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議,具體程序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但如果公司是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則必須有公司的股東會進行決議,董事會無權就此事項進行決議。
公司法所提及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2)上市公司實控人擔保擴展閱讀: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只能擔保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際股份的百分之七十或者五十。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C. 上市公司能為pe+實際控制人的基金擔保嗎
這個應該是可以進行擔保的,法律上好像沒有相關界定不允許 擔保的,只要擔保的合作方式合法就可以
D. 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對外擔保需什麼手續
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抄的主體資格襲,母公司對其擔保,在法律上為對外擔保。
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借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其餘的擔保看公司章程有規定否。
如果沒有規定在此比例之下可以董事會授權通過則可進行對外擔保。
E. 為什麼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由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呢
這是公司法的要求。
F. 現在上市公司能不能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
【現在上市公司能不能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可以。
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只不過提供擔保的程序和條件都比較嚴格。比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G. 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能行嗎
上市公司可以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有以下要求: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H. 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可以嗎
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否則不能進行擔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對外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I.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回股東利益的行答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