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隱形股東他能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隱性股東,就是指投資人實際出資獲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
對於隱性股東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其與顯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權代表人,是否有書面協議(即《股權代持協議》),或有合法證人的口頭協議)。如果有這樣的協議就受法律保護,享有正是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私募不能有隱形股東擴展閱讀:
2018年3月7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范。
其中,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個類型,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為三分之一。
穿透式監管 解決隱匿關聯關系、隱形股東等
《辦法》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資本不實、虛假出資等問題。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辦法》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
強化對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系穿透性審查,將一致行動人納入關聯方管理,明確可以對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將保險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納入備案管理,重點解決隱匿關聯關系、隱形股東、違規代持等問題。
同時,《辦法》在規定各類股東具體的資格條件和入股資金要求的同時,建立三項負面清單,包括哪些投資人不能投保險,哪些投資人不能「控」保險,以及哪些資金不能投保險等。
同時建立投資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記錄投資人違法違規情況,監管部門可根據投資人違法違規情節,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終身不得再次投資保險業。
《辦法》明確了退出機制,如果保險公司或者股東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聲明,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要求被撤銷行政許可的投資人,按照入股價格和每股凈資產價格的孰低者退出等。
㈡ 隱形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議和合同,這樣隱形股東算不算
您好,暗股也受法律保護。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當訂立一份書面協議寫明誰是出資人,誰是名義股東,股東的權利由誰享有等問題。
一、暗股股東如果想轉變為實際股東,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如果是上市公司,實際出資人(暗股股東)與名義股東直接寫個轉讓協議既可。
二、如果名義股東未經暗股股東的同意而擅自處分股權的,除非第三人知情(知道他是名義股東),否則處分行為有效,因此處分行為(例如轉讓股權、設定質押、抵押的)給暗股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但依照名義股東與暗股股東的協議執行,如果違反雙方的協議給暗股股東造成損失的,由名義股東承擔賠償對暗股股東的賠償責任。類似於合同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
㈢ 有沒有隱型股東的說法
不是隱形股東,是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目前,在企業界隱名投資現象相當普遍,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產生極大麻煩。
㈣ 隱形股東受不受法律保護
受到法律的保護。
隱形股東就是指投資人實際出資獲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
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其與顯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權代表人)是否有書面協議(或有合法證人的口頭協議)。
如果有就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就比較麻煩。
另外資金投入的渠道也最好有據可查,有些投資人錢來路不明,直接用現金就很難保護自己的利益了。
(4)私募不能有隱形股東擴展閱讀:
身份認定
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
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
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
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
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
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
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
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
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㈤ 隱形股東可以顯示章程內嗎
沒有用社保科技有限度啊
㈥ 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如果可以,那麼PE投了項目之後,如果項目上市,這個應該是有障礙的吧
1.信託可以做私募的LP嗎?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監管層面:2008年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中證監會規定了企業ipo之前股東中不能有信託計劃,但沒有對PE的LP是否是信託計劃予以規定,就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於PE投資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就監管的角度是不允許IPO之前PE背後有信託計劃的,並由銀監會直接監控,所有此類信託計劃不予報批。但目前中信信託,平安信託等從2011年開始就設立了相關的GP,在等待政策開放。
②信託層面:集合信託計劃由於有隱形的兌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債性的項目為主,股性的項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對手非常強大,比如萬科等,的房地產類較為常見,且此類項目容易測算回報率,回報率相對穩定,期限相對固定,與PE所對應的高回報高風險不對應,因此就信託本身而言他也不會對外接此類工作。也較少信託會有此類的創新業務部門。再者,如監管對其打開,信託對交易對手的選擇也會非常嚴厲,一般他們自己設立GP為主,不會採用外部的GP,一個強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尋信託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實力一般不會太強。因此信託本身選擇和這樣的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類似項目:近來由於信託業的火暴,不少PE也轉型做固定收益類的有限合夥,有的通過合夥制企業嵌套在信託里,即FOT(信託計劃都為單一信託,信託公司不承擔事實風險,有一定可能性誤導客戶);也有通過信託嵌套在合夥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託,之前與其股東信達資產旗下的投資公司有過此類型的產品)。這兩者的形式由於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客戶,最終還是要信託承擔責任,因此此類業務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麼好的解決處理辦法?
民營的PE要通過信託募資這個念頭還是早點打消吧,體制是不允許貴族和平民聯姻,這樣的例子在中國金融市場數不勝數。即便你們聯姻了,你們的孩子能否到這個世界上還是困難重重,有這個精力和時間對付這樣的事情,不如採用更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業經過了發芽到全面PE,同時IPO的低迷,與PE的時間周期來看,目前做PE確實有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謀求退出,現在新的PE都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一些經過三五年培養的優質企業。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為私募,是對特定人群的,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也是為什麼薛老漢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強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夥人能依賴自己良好的投資業績和知名度引來資金,這是最常規的。
如果一個PE不具備上述能力,那麼本身他就是屬於風險較高,且不確定性較強的PE,但也不是不具備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聯姻一些民間的第三方理財。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這些募集能力非常強的人,讓其不僅享受到募集期內的固定財務顧問費用,更讓其與GP的成長連體,這個方式是可以嘗試的。(其實紅杉資本前期募集資金也是依賴於諾亞財富這個第三方理財的)。只不過現在單純的代銷給第三方的動力是不夠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為PE募集的動力。
㈦ 隱性股東是否合法。
隱形股東就是指投資人實際出資獲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其與顯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權代表人)是否有書面協議(或有合法證人的口頭協議)。如果有就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就比較麻煩。另外資金投入的渠道也最好有據可查,有些投資人錢來路不明,直接用現金就很難保護自己的利益了。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請加分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