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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案件披露

發布時間:2020-12-12 06:32:17

A. 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包括哪些內容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界定是: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回;
(二)答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C.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回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答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D. 求關於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披露不充分的案例及分析。謝謝!!不用太多,每個大約100-300字就好!!

  1. 不及時

    據金融界財經信息報道[33>,2004年8月31日國光瓷業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總額為78589.31萬元,其中涉及51218.31萬元(占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13824%)的對外擔保沒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04年8月31日,

國光瓷業控股股東上海鴻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佔用該公司資金

22321.15萬元,並且如此重大關聯交易沒有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及時履行

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04年9月30日,該公司涉及訴訟事項18起,涉訴

金額32873.41萬元,其中涉及2311.676萬元(占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62.39%)

的訴訟也沒有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和定期報告中所披露的會計信

息中,仍有不少公司疏於充分性規范或流於形式"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某些重大

事件不予以公告;採取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誇大部分事實,隱瞞部分事實;對

有用的資料也不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從而誤導投資者"在信息披露中,措辭

含糊,模稜兩可;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絕對值披露多,相對比例披露少,

這些情況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

據證券之星網報道[34}: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哈慈股

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東哈慈集團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計佔用公司資金5.8億元,

年末仍有1.02億元的余額未歸還;公司關聯方哈爾濱天業高新技術產業有限公司

2003年度累計佔用公司資金.25億元"上述關聯交易在2003年度的發生額達8.3

億元,占哈磁股份2002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10.9%"對此重大事項,公司既沒有

履行規定的決策程序,也沒有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E. 請問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須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專行股票公司信息披屬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F. 上市公司中的重大訴訟披露有什麼標准

根據《上市公司信抄息披露管理辦法》,重大訴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准,但是有一個影響力的規定:「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至於什麼樣的訴訟才能產生較影響呢? ,該辦法沒有直接規定,而是規定了認定程序: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也就是說,公司應當自己制定應當披露的具體數額標准,報管理部門備案,如果發生已備案的事項,而沒有披露,就是違法了。當然在備案時,管理部門會審核該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G.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什麼法院管轄

各地涉案金額不一樣,管轄法院不一樣,一般3000萬以上的涉案標的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他管轄的,也可以提審。

H. 所有上市公司都要披露業績快報嗎

不是,一般當年虧損的都要披露,業績變動50%以上的也要。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准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准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8)上市公司案件披露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I. 新三板上市公司有訴訟案件是否應發表露公告披露

這個是不會披露的,換個角度想一想就知道了,但是有中大利好消息,還是會及時公告的,企業掛牌新三板的目的大多數還是為了融資,負面的報道那不是砸自己飯碗?

J. 上市公司中的重大訴訟披露有什麼金額等方面的標准

你好,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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