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律師說法之二十: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為無效決議,自始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1、違反會議召集程序作出的決議。對於會議召集程序,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都作了規定,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如果會議的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次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2、違反會議表決方式作出的決議。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應當嚴格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果採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3、違反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應當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其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即為可撤銷的決議。
『貳』 股東會決議要怎麼才能撤銷
《公司法》第22條規定了瑕疵決議的無效和撤銷,該條第一、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內容或程序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分為以下兩種:
1、無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自作出之日起即為無效。
2、可撤銷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可被撤銷。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由非召集權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東,通知時間、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或未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通知會議決議事項等。
(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可被撤銷。如決議作出的對外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超過公司章程的規定等。
可被撤銷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如法院判決撤銷,則決議自始無效,法院判決前,決議具有效力。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效力瑕疵的,公司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
(2)訴訟原告:公司股東。
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後無權提起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的訴訟,但剝奪其股東資格的決議除外。
(3)訴訟被告:公司。
確認決議無效的訴訟和撤銷決議的訴訟,均以公司為被告,因無效決議或可撤銷決議取得財產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列為第三人。
(4)訴訟時效:
撤銷決議的訴訟,股東應當在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內提起訴訟,超過該時限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確認決議無效的訴訟不受60日的限制。
(5)判決效力:
a.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b.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其他股東不得以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6)擔保:股東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的訴訟,公司請求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另外,董事、高管責任:《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並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若因決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對此項決議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責任的董事或高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叄』 股東會決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股東會決議如何作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私下定的股份協議蓋指紋的,如何作廢。單位注冊的法人不在,如何也把他作廢。
口頭協議的效力小於實際的對賬單,以實際賬單為依據。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身份以出資證明和登記為准。
口頭協議不能證明身份的合法性問題,僅構成借貸關系。
公司的實際控股人是出資的兩位,所謂的大股東未出資或其他財產,不具備股東資格。
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新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經常有一些已經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出於種種目的,不同意更換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職權阻礙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拒絕簽署變更登記申請表。對此,《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變更決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可以由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變更決議簽署。
(擬任的意思就是通知對方要求辦理變更,不變更的話,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注銷公司,著急的是對方。)
2.公司以外的企業法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企業出資人作出變更決定。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可以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變更決定簽署。
『伍』 股東會決議可以取消股東資格嗎
股東大會決議只能取消董事資格,沒辦法取消股東資格,
如果別人的股權不賣的話,
是沒辦法奪走他的股東資格的,除非他的股份是非法獲得請求法院判決,
或者他欠債了,去法院申請股權財產保全,凍結他的股權
『陸』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確認
1、股東會決議無效具有對世性,具有絕對的溯及力。公司決議無效確認之訴的判決效力具有對世性,效力及於第三人,具有絕對的溯及力。但是法律是維護交易安全的,對於善意第三人根據無效決議而取得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 。
2、股東會決議被撤銷後,發生決議自始不生效的法律後果。但這種溯及力不能及於基於對公司決議的信賴而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論是公司內部成員,還是在此之外的第三方,只要構成善意,其與公司之間的交易行為就不會因這種溯及力而失去效力。
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