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有哪些
(一)會議籌備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2、會務組織;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4、准備會議資料。(二)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三)會前檢視1、修正會議議題;2、印發會議資料;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5、關注簽字事項的准備。(四)審議及決議1、律師見證;2、審議及表決;3、會議記錄及簽字;4、會議決議及簽字。(五)善後,開啟新的循環1、出具法律意見書;2、補正資料;3、發文;4、准備及披露;5、歸檔。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⑵ 股份公司在什麼條件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專情形之一的,屬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臨時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