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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東大會

發布時間:2021-11-21 17:35:03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怎麼表決的

所謂過半數,是指公司股份的半數,而不是指投票表決人頭的半數。也就是說內,股東表容決時,其中幾個股東聯合持股超過50%,就基本上能左右整個股東會對日常事項的表決情況了。

除了法定2/3表決事項(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增資、減資等重大事項)和章程約定需要2/3表決的事項之外,其他都是過半數即可。

③ 股份制公司第一次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需要准備哪些會議材料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法定代表人的選舉材料,會議記錄,需要處理的事務的材料。

④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內情形之一的容,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⑤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區別是什麼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
06年1月1日實施專的新公司法第三屬十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

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特殊情形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回答完畢!

⑥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什麼區別

1、對於股東數量的要求不同。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版權的股東可以提權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對於董事數量的要求不同: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是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或者是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3、對於未彌補的虧損的數額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現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不能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區別是什麼拜託各位大神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 06年1月1日實回施的新公司法第答三十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 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特殊情形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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