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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是要再增加股份嗎

發布時間:2021-11-12 14:20:20

『壹』 債轉股時股權必須登記在債權人名下嗎

根據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債轉股的涵義為:「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一)公司制企業債轉股的形式

1、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的變更。這種情況只能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簡明一點的意思,就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的收入,沖抵債務。

2、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即增加股東或股東股權,也就是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
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例如甲公司擁有對A公司的債權1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A公司股東為乙公司。現甲公司經與乙公司協商,
將債權100萬元增加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則債轉股後,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和乙均為A公司股東。

3、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後取得相應股權。

《辦法》中的債轉股指的僅是第2種情形,債轉股屬於增資,且不適用於債權人以其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對被投資
公司進行投資;且債轉股不適用於公司設立,只適用於公司設立之後的增資,因為在被投資公司設立之前,由於此類債權沒有相應的法律主體不可能存在,因此債權
轉股權不適用於公司設立。

(二)上市公司的債轉股

《辦法》不僅規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進行債轉股,而且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也可以債轉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債轉股在工商局層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於上市公司的增資除了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外,均需要證監會嚴格的審核程序。

二、可以轉為股權的債權類型

根據《公司法》中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條件要求為可評估和可轉讓,《辦法》第三條對可轉為股權的債權進行了限定,僅為三種:

(一)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
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合同之債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
務;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非合同之債,如果經法院的裁定文書或判決文書的確認,也可以轉為股權。

(三)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多人之債的處理方式:「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
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
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三、債轉股應履行的程序

(一)債轉股的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
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債權出資的,應履行
評估程序。

又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
資金額不得高於該債權的評估值。」而且,由於《辦法》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因此,實務操作中也需要股東大會在評估後,對評
價格進行確認,並形成決議。

(二)債轉股債權的驗資程序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2)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3)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4)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三)債轉股的工商登記變更程序及手續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

(2)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綜上所訴,企業在准備債轉股登記資料清單時,至少應准備以下資料:(1)債轉股合同;(2)股東會審議債轉
股決議;(3)股東會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決議;(4)驗資報告;(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7)債權轉股權承諾書/裁判
文書/和解文書等。

四、債轉股的涉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
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指財稅[2009]59號)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
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又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二)款3項規
定:「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第六條(一)款規定:「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
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會計處理,一般按照財會函[2008]60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2期,總第2期),《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第5號處理。另外《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和第十一條對於債轉股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下面結合一個具體的債轉股案例進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達公司因購買一批原材料欠智華公司貨款1000萬元。由於能達公司資金周轉困難,
雙方於2010年5月8日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協議約定能達公司以其100萬股普通股抵償所欠智華公司的1000萬元貨款,能達公司普通股的面值為1元,
協議生效日能達公司的市價為8元每股,豁免能達公司200萬元的債務。

(1)新會計准則下的賬務處理

根據新會計准則,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認為收益並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
作出的讓步確認為損失並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按照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入賬價值。本案例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債轉股後能達
公司增加股本10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100×(8-1)=7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0-100-700=200(萬元);智華公司應
按享有能達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

(2)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債務重組的條件和內容不同,債轉股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兩種情況。在一般性處理的情
況下,依據規定,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並按公允價值確定取
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本案例中,能達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對能達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
失200萬元。由此可見,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新會計准則的處理是一致的,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如果債轉股業務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對其作出
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本案例中,
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能達公司當年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00萬元;智華公司也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同時按該債權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
確認對能達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在特殊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一致的,與新會計准則的處理則存
在著明顯的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規定,企業因債轉股業務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需經稅務機關
批准後方可在稅前扣除。此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轉股業務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且債務人因債轉股確認的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所得
額50%以上的,債務人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債轉股合規性和經營資質案例解析

實務問題1:如何核查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

問題解析:

在擬於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中,常會遇見股東以債權出資的情況。為了核查公司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建議採取如下措施:

1.核查債權形成的轉賬憑證、協議等,以確認債權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債權形成的真實性。

2.核查債權憑證、工商登記信息、債轉股的股東會決議、該次債轉股的驗資報告等,用以確認債轉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3.核查債權出資股東的《關於債權出資的說明與承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
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已掛牌實例:

天源熱能(833986);轉讓類型:協議;所屬行業:電力、熱力生產與供應業;掛牌時間: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熱能經營發展為目的,採取借款、墊付款項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資
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原貨幣出資4700萬元修改為債權轉股權出資;2014年9月25日,公司與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
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上述出資於2014年9月30日經過河南金奕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驗字[2014]第0038號驗資報告;禹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事項並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律師認為,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對公司的債權屬於貨幣性負債,債權金額確定,此次債轉股雖未經評估,但經過股東會決議及驗資報告審驗,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並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債轉股程序合法合規。

實務問題2:如何核查自有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

問題解析:

為了核查公司自有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建議採取如下措施:

(1)查驗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及《營業執照》;

(2)查驗基金業協會向公司頒發的《會員證書》;

(3)查驗公司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4)查驗公司擁有的由商務委員會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5)核查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等。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協會會員。」

『貳』 債轉股是什麼意思 債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債轉股是利空,債轉股操作對於公司來說就是通過定向增發來解決債務問題,銀行本來回就面臨壞賬風險,答定增解除了壞賬風險,對於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來說,以後的分紅會變少。進行債轉股操作之後,整合後的股權投資現值不低於當前債務價。

債轉股一直是股票市場中不可忽視的一種操作,債轉股是指債權轉化為股權,也就是指將債權債務關系變為股權關系。換一種說法就是,債轉股指的是將債務轉為資本,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

總的來說,債轉股是利空的。債轉股操作對個人投資者來說是好還是不好,主要是從利空利多辯證的角度來看就行。

『叄』 可轉債債轉股的規則

為防範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盤中臨時停牌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一)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二)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臨時停牌至14:57。
二、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本所可以視可轉換公司債券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閾值,或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肆』 債轉股算不算是稀釋了股本啊會不會影響原持股人的利益啊

跟增發一個樣

『伍』 什麼是債轉股

債轉股定義:債權轉股權是指公司債權人將其對公司(以下稱「被投資公司」)享有的合法債權轉為出資(認購股份),增加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不適用於公司設立。

『陸』 債轉股後對股票有影響嗎

債轉股後來對股票有影響源:

  1. 債轉股對投資者來說既有債券性質又有股權性質,是投資者歸避分險的一種選擇,通常債票面利率較低,股價上升時,投資者獲得雙重收獲,提前贖回是發行方為了抑制投資者收益的一種辦法,國外債轉股提前贖回一般溢價20%,我國一般30%。提前贖回投資者都選擇債轉股方式,不會有投資者要現金的,放棄30%的溢價收益的;

  2. 公司觸及債轉股提前贖回一般來說,公司發展較理想,體現在股價上,另外債轉股提前贖回不會動用公司資金的,只不過是股票數量增加,財務費用減少,比單純的增發股票偏利好,對於公司來說沒有付息的壓力;

  3. 籌集的的資金較容易,並且資金使用范圍較寬松,為公司進行並購重組打下基礎;

  4. 不擔心債轉股部分會拋售壓低股價,債轉股對象一般都是戰略投資者,小散沒有資格的,公司的運作這些人應該有數,不會輕易的拋售他們認為有巨大增長空間的股票。

總結:綜上債轉股後對股票是有影響的。

『柒』 債轉股如何操作

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1、明確適用企業和債權范圍

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由各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具體條件可見第一條)

2、通過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3、自主協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價格和條件

銀行、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和條件。(允許通過協商並經法定程序把債權轉換為優先股)

4、市場化籌集債轉股資金

債轉股所需資金由實施機構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鼓勵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面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

5、規范履行股權變更等相關程序

債轉股企業應依法進行公司設立或股東變更、董事會重組等,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6、實現股權退出

債轉股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權可以依法轉讓退出債轉股企業為非上市公司的,鼓勵利用並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證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實現轉讓退出。

(7)債轉股是要再增加股份嗎擴展閱讀:

債轉股條件:

1、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a、發展前景較好,具有可行的企業改革計劃和脫困安排;

b、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環保和安全生產達標;

c、信用狀況較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2、禁止將下列情形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

a、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

b、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

c、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d、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

3、債轉股的具體形式:

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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