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董事會後 最長多久發出 股東大會通知 投行先鋒
如果董事會後有決議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要單獨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而公司法規定,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天通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提前15天通知,所以一般董事會上有決議,在董事會後15天或者20天後再提交股東大會,那麼該次董事會的最後一項議案一般都是召開XXX股東大會的通知議案。董事會決議公告發出的同時,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並交由股東大會審議.
㈡ 召開臨時股東會需要董事會決議嗎
通常情況下,股東大會是由董事會召集的,此事需要董事會決議,但也有其他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召集、10%以上股東召集或者監事會召集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需要董事會決議的。
㈢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是否召開董事會
公司法明確股東會的召集是由董事會進行,意味著需要先通過董事會定下開會的時間、地點以及需要研究的事項等,再發布通知各股東參加會議。因此,你的問題是肯定的。
㈣ 董事會公告後15天股東會 包括節假日嗎
包來括節假日。
在源合同中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工作日的話,那麼就是表示的自然日,自然日的話就包括周末。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㈤ 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是否可以
可以的。
不是必須是提前15天通知的。
在章程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章程可以另外約定通知的時間。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召開股東會會議(有限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股份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釋4第四條規定: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通知時間僅有 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法律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