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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8萬人p2p集團公司

發布時間:2021-10-30 06:32:08

⑴ 本人在p2p公司任部門經理,現在已經離職,但是如果公司倒閉了,我要負法律責任嗎

得分情況看:

一、如果平台沒有觸犯刑法,平台負責人也沒有犯罪,部門經理肯定沒有刑事責任。

平台如果依法經營,沒有設立資金池,也沒有幫助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進行集資詐騙,也沒有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沒有違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沒有故意參與洗錢等。

平台則沒有觸犯刑法,平台都不構成犯罪,平台由於經營不善而倒閉,只需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即可,部門經理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平台負責人如果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

二、如果平台觸犯刑法,構成單位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解釋,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里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三、如果平台負責人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判斷平台部門經理有沒有刑事責任,先得看平台或是平台負責人有沒有違反法律,再看部門經理有沒有參與協同。

(1)員工8萬人p2p集團公司擴展閱讀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已有236家P2P網貸平台相繼「爆雷」。其中,有163家是在6月以來的50天內「爆響」,平均每天約3.26家。

截至6月底,國內P2P平台數量已降至不足2000家。

今年6月以來的這波調整,在地域上出現了不一樣的特點。163家問題平台集中在浙江、上海、廣東三地,數量分別為55家、51家和27家,佔比超過80%。

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報告顯示,截至6月30日,我國在運營P2P網貸平台共2835家,主要分布在廣東、北京、浙江和上海地區。四個地方共有1720家在運營P2P網貸平台,佔全部在運營平台60.6%。

到現在,我國P2P網貸用戶已超5000萬人,人均投資金額22788元,主要分布在廣東、浙江、江蘇等地,與平台分布高度重合。

⑵ 又一家大的p2p公司出問題了,請問它叫什麼名字的公可司

大大集團被警方調查:p2p第二家「e租寶」面臨倒下
12月15日消息,e租寶事件還沒結束,眼下,另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大大集團也被警方調查。據悉,大大集團是上海申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申 彤大大集團是一個08年成立到現在有著7年歷史的公司,官網介紹只有寥寥幾十字,恐怕實際上並不像他們所宣傳的那樣強大。
據知情人士爆料稱,大大集團因為e租寶事件之後,遇到資金兌付方面的困難,甚至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甚至於希望通過逼迫全體員工購買公司內部產品來度過危機,引來內部強烈不滿。有一些員工因為不買公司產品而被離職。
有內部消息稱,目前已有一大批人員離職,比如說貴州、江蘇、遼寧、上海,或者正在走勞動局登記報備流程,申請工資發放,並且從今天起,申彤集團員工不用再去上班簽到了。
據大大集團官網稱,其線上產品「大大寶」累計投資接近一億九千萬。而其線下融資規模目前並無詳細數據。
官網信息顯示,截至10月大大集團已在全國開設23家省公司,4家直轄市公司,229家市公司,374家分公司,717家支公司,隨著業務版張版圖還會繼續擴大。
今年9月,曾有媒體撰文揭露大大集團鄭州分公司多出違規涉嫌非法融資,其發展模式與e租寶極其相似,勢頭也非常兇猛。據業內人士透露,大大集團最近一兩個月肯定會爆發危機。
據內部人士透露稱,目前大大集團已決定停止招聘,不再分流,所有員工如果想留下則必須購買公司大大寶產品5萬年華或者10萬半年(含存量),給 3天時間,否則到16號勸退。人事經理需著手等級內部人員購買情況,並且要上報名單和數字。另外,最近不斷在說這方面的事情,不知道因為資金鏈的原因還是 其他什麼,突然給業務員下達定量指標,不能完成就暴力裁員。
從業內人士口中,我們知悉了大大集團的X宗罪:
1.買單賣單:從同行手中高價買入理財資金的單子,也就是飛單,價格可以達到驚人的「100萬理財立返35萬」等程度,當然,還承諾到期兌付本金和利息。
2.高薪:和e租寶類似,大大集團在挖人方面也是不遺餘力。其上海公司入職普通員工往往當月工資為一萬,但第二個月需要完成一萬業績。有員工用第一個月的工資買了自己的產品。
3.實體產業宣傳:據大大集團銷售所說公司在中融大廈有兩層產權,長泰廣場5層都是大大集團的產權,並在其他地方擁有辦公場所。
4.僅預審名字就號稱獲得民營銀行牌照。
5.拉銀行背書:大大集團的工資卡也是和某銀行合作定製的,而且大大集團的廣告也直接做進了銀行里,上海本地的城商行上海銀行就是其中一家,另外還包括五大行中的兩家。
據了解,"大大財富"定位於集團旗下綜合金融服務提供商,是擁有資產管理能力的、領先的、獨立的財富管理機構。大大財富專注於為中國高凈值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財富管理服務。
盡管p2p風光依舊,但是現在,大大集團以及其背後的申彤,顯然不太可能邁得過這個難關。

⑶ 一些p2p投資公司裡面怎麼有這么多的業務員啊他們主要是做什麼的啊他們工資一般有多少一個月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運營部,和他的市場投放有關系,市場規模越大,業務員越多;

P2P業務員的工作內容總結一下就倆方面:

  1. 負責理財,就是比如說你有一部分資金想用來投資,他負責聯系你,幫助你做出你的理財規劃

  2. 負責借貸,就是比如說你現在急用一筆錢,想找一個平台去借款但是不知道哪個最合適,他負責聯系你,幫助你解決資金需求

P2P專員的工資是保底1500-2000+績效的,根據他的業務量走的。

⑷ P2P公司老闆跑了員工已經被抓了會被判刑嗎

員工如果不知情是不會被牽連的,如果知情參與的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員工8萬人p2p集團公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⑸ 我是做理財的,屬於p2p公司員工,現公司出現狀況,投資裡面的錢有可能要不回來,裡面有我親戚的錢和自

自己還,虧你還是文人呢。你讓親戚去公司里要錢那樣是缺理了,公司又不欠你親戚錢。。。

⑹ 千億P2P母公司被連偵查,深圳警方對此有何說明

目前深圳警方已經對這家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因為這家公司涉嫌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是很嚴重的,同時也希望警方可以盡快對這個案子作出處理。

這一家所謂的千億P2P公司其實是叫小牛資本集團有限公司,這個公司做了很多關於金融的業務,其中在今年上半年的時候就已經清退出來了,但是在清退之後一直遲遲沒有兌付投資人的錢。

一、這個新聞是怎麼回事?

這個新聞講的是現在的P2P公司都被清退出來了,作為較晚被清退出來的小牛資本,整個資本旗下的小牛在線網貸業務於去年的下半年開始了首期的兌付工作,在這總共實際的兌付工作中,一共累計兌付的金額才2億元左右,這和他需要償還的借貸總額100億元有非常大的出入,我們可以看到兌付的比例僅僅是2%左右。目前來看,很多用戶的兌付仍然是遙遙無期的,而且很多投資人因為小牛資本導致傾家盪產,血本無歸。

⑺ p2p公司逾期,員工直接被抓,後持續低比例兌付,老闆和高管卻沒被抓,這合理嗎

員工如果不知情是不會被牽連的,如果知情參與的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7)員工8萬人p2p集團公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⑻ P2P暴雷員工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首先要弄清楚該員工在平台的職務以及參與平台業務的程度及作用。

1、平台的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實際負責人肯定主要責任承擔者,是主犯,承擔最重的責任。平台的員工則根據職位不同,參與平台業務的程度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

2、公司高管,同時又是負責業務的高管的,當然處罰的重;

3、雖然是高管,但不負責公司主營業務的,比如人事、行政部門的人員,處罰的當然輕;

4、業務人員因為參與了公司拉資金的業務並根據業務情況分得了提成,其處罰相對較重;

P2P平台集資活動是一個整體,平台的每個工作人員的工作都是平台集資活動得以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所有人的參與才使得平台可以集資成功,所以對每個員工都處理也未嘗不可,但實際案件進行過程中會考慮寬嚴相濟的原則,酌情對部分工作人員免予處罰。

如果平台員工被刑拘,說明公安機關准備要其承擔責任。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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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一旦出事,往往觸及刑事犯罪,最主要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對於這類型的犯罪,有單位犯罪也有個人犯罪。首先要區分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單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於P2P公司也是大量用工的公司或者集團化管理的公司,因此對於員工的職業風險也是大挑戰。

無論是P2P平台高級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從業人員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關鍵問題在於平台是否設「資金池」,平台是否將客戶資金據為己有,以及所在的職位對此是否知情。

概括地講,平台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很難說清楚對公司的經營模式和資金往來情況完全不知曉,因此職業風險相當大。

有線下經營部門的公司,由於線下運作的運營模式一般依靠工作人員的口頭宣傳拉攏客戶、現場簽單過程中通常存在言語上的欺騙或蒙蔽,最後包括資金的存管和轉移也依靠員工進行辦理。因此一旦涉嫌犯罪,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多數以共同犯罪論處。

只有少數公司採用技術外包形式,而即便是技術外包,受託方也需知曉平台的具體運營模式才能進行相應的技術設計。

P2P網貸平台較傳統金融服務更為普惠、便捷,讓更多大眾真正參與金融領域,為更多中小企業速效解決問題。但由於信用體系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組織機構缺陷、法律體系不完備等因素,P2P網貸平檯面臨諸多法律風險,P2P從業者的職業之路也充滿荊棘。

作為P2P從業者應該更多了解所在行業的法律法規 ,核查所在平台公司的業務模式和流程,做好自身定位,也要了解所在公司的經營模式,避免成為公司的幫凶,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



⑼ P2P公司不斷暴雷,作為普通員工有多大影響

對員工的心理影響比較大吧!和那麼多錢打交道, 一暴雷就是一堆數字!會對行業也不信任!對公司的信任度會降低!

⑽ p2p總公司老闆未定罪,分公司員工會先被定罪嗎分屬不同城市

員工不會,要看員工是哪個層面的,如果也是核心層就不好說,另外要看有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情,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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