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檔案管理不當會引發哪些法律問題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001修正)》第二條第二款將城市建設檔案(簡稱「城建檔案」)定義為:「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其具體內容涵蓋:(1)城市建設勘測、建設規劃檔案;(2)城市建築工程檔案:含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戰備工程;(3)城市建築系統科研、設計檔案。
工程檔案的歸集由建設單位負責,其應在主合同中明確檔案編寫歸集的相關的要求;檔案中具體文件內容由施工單位編寫,之後交由建設單位。如為總承包模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搜集齊全各個分包單位的工程文件後再交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在已組捲成冊的工程文件上簽字蓋章,再向城建檔案館提出檔案驗收申請及卷宗移交申請。
工程檔案的外部表現形式有紙質檔案、聲像檔案(如照片、錄像)、電子檔案(如CAD圖紙、與紙質檔案一致的掃描件等)。通過卷宗內的卷內備考表能夠初步知曉檔案涵蓋的文件類型、具體數量,以便於查詢利用的快速實現。
1、政府部門行政管理中有明確的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具體程序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規劃分局或者行政許可中心填寫工程檔案登記表、領取檔案報送責任書。對符合條件、需要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30日,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提交工程檔案。
上述程序為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要求,如違反上述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2、發生爭議後客觀反映證據線索的材料
對符合城建檔案館接受范圍的檔案材料,經過審查、驗收環節保證了材料外觀上的整潔、完備、規范;如作為證據使用,也基本能夠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外,該工程檔案在裁判中有較高的證據力,應作為律師關注和舉證的重點。例如:
1、依據檔案資料證明分包資格等;
2、是否屬於勘察錯誤,工程檔案可以提供判斷標准;
3、質量、工期、造價糾紛的解決均需依據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面對存在相反主張的爭議雙方,法院經常引入鑒定單位來解決專門的技術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提交的過程性文件不全或者無法體現雙方真實意思,那麼鑒定單位可能會由於沒有充分的文件、技術資料作為鑒定基礎,最終無法給出鑒定結論,導致案件遲遲不能裁判。所以,齊備的工程檔案為糾紛解決、司法鑒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觀依據。
⑵ 張仁良被免職的介紹
上海市「11·15」大火行政責任人員處理結果出爐,靜安區區長張仁良被免職,此外靜安區多名局級官員亦被免職。除去免職官員外,上海市分管建設的副市長沈駿被行政記大過,靜安區委書記龔德慶受黨內處分。
⑶ 龔德慶的人物生平
1975.03-1977.10盧灣區勁松參店營業員;
1977.10-1980.08盧灣區葯材公司美工組組員;
1980.08-1983.08盧灣區葯材公司團總支書記;
1983.08-1984.11共青團盧灣區委副書記;
1984.11-1986.04共青團盧灣區委書記、區青聯辦事處主任;
1986.04-1990.10盧灣區政協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81.09-1986.07參加華東師范大學夜大學中文專業學習並大學畢業);
1990.10-1993.04盧灣區委統戰部副部長、區政協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
1993.04-1994.08盧灣區政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1994.08-1996.06盧灣區嵩山路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其間:1993.09-1996.01參加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並畢業,獲碩士學位);
1996.06-1996.08盧灣區財政局黨組書記;
1996.08-1998.01盧灣區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其間:1997.02-1997.06參加市委黨校第十三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8.01-1998.02盧灣區委常委;
1998.02-2000.12盧灣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0.12-2002.10嘉定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2.10-2003.01崇明縣委副書記、縣長(正局級);
2003.01-2006.04崇明縣委書記;
2006.04-靜安區委書記;
2011.06因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責任給予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3.7--上海久事公司黨委書記。
⑷ 神經,肌肉,血管的關系
京滬媒體聚焦上海靜安區「8年無門商場」事件!
因為購買產權分割商鋪。上海市靜安區武定路「銀華苑」小區商場用房業主丁先生經受的折磨堪稱「罕見」——只因區房管局和區規劃局個別官員的工作「暇疵」,丁先生的商鋪至今都廢置無用,整整8年直接間接經濟損失估計達數千萬元。
01年,丁先生四處籌款買下下述商業用房:武定路990A號商場二樓和988號底樓,也領取了小產證。其990A與毗鄰990B號屬於整體商場分割,有五個消防安全通道相通,還有共用樓梯和備用樓梯、電梯、衛生和消防設施等等。這些在區規劃局出具的房屋竣工圖以及區房地局頒發的房產證上都有明確標示。公共面積也分攤在兩家業主的房產證上。然而990B號業主偏偏把商場租給了別人開設私立醫院。醫院經營環境的封閉性絕對不同於商場開放性。原本相連兩處商場的通道、樓梯等共用部位包括大門,醫院欲為已獨用。如果說醫院的牟利動機尚可理解。即使其做法違反商業用房必須作為商場使用的要求,只要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審核批准過程中把握住商場分割銷售也不容改變的使用規定,維護相鄰商場業主利益,絕不可能造成人為侵害丁先生合法權益的惡果。然而從02年12月起, 私立醫院的數次改變商場結構的報告,在區房管局和規劃局個別官員的手裡,每次都「高效率」獲得批准。區房管局同意私立醫院將租借商場改建為醫院並默許醫院將丁先生商場分攤面積達30多平米的公共設施改納入其獨立使用范圍,區規劃局則同意醫院在兩家商場多處相聯通道口砌牆封堵,以致丁先生商場消防通道及所有公共設施都無法使用。從此丁先生的商場成了一座無門、無通道、無公用設施的「空中樓閣」。丁先生曾幾度出租商場,都因為消防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而不能獲准,為此賠償了數十萬元的違約金。後來他不得已在一、二樓之間搭建臨時樓梯以便通行,後被作為「違建」典型被曝光。
8年來,丁先生一直上訪於區市和北京相關部門之間,甚至提起過訴訟。雖然從上到下都不乏同情者,問題卻得不到解決。08年7月,靜安區委龔德慶書記在大接訪中親自接待了丁先生並敏銳察覺了其遭遇的關鍵所在,明確指令區房管局規劃局盡早解決矛盾,此後才在原區房地局局長主持下召開了區信訪辦、區建委、房管局、規劃局負責人及經辦人參加的會議。事實真相終於得以澄清。會議確認區規劃局對私立醫院的審批「有暇疵,純屬違規審批」。
09年1月初。區信訪辦也召開協調會,區房地局領導再次表示,丁先生商場享有與毗鄰「990B號的通行權和公共設施的使用權」。但盡管一切都已明朗。丁先生的商場卻至今還是未能「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