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服務公司屬於現代服務業么
不屬於。依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列專舉的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究屬設計、電子商務、文化創意、全域旅遊、養老服務、健康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服務外包。而明確的相應工部署落實的責任部門中沒有作為船舶服務業主管部門的交通運輸部。
2.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介紹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於2001年7月4日由交通部發布,根據2009年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內部令2009年第1號《關容於修改〈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決定》修正。該《規定》分總則、經營資質、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罰則、附則6章27條,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公布《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該《規定》第四十一條決定,廢止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號發布的《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
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至2012年底。《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滬府〔2007〕1號)即行廢止。
4.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5.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維護航運交易秩序,促進水路貨物運輸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運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航運業務提供交易場所、設施、信息的事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航運交易所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航運交易所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證航運交易的正常進行。 組 織 機 構
第五條航運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第六條理事會是航運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和理事5~7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應當有2~3名會員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航運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
(二)審議航運交易所的工作計劃和工程報告;
(三)決定、處理航運交易所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聘任、解聘航運交易所總裁、副總裁;
(五)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必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同意。
第九條航運交易所設總裁一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總裁由總裁提名,理事會聘任。總裁是航運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運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會員
第十條取得會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和港口業務的企業及其他有關企業;
(二)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外國企業申請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取得會員資格,應當經航運交易所審查批准,並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入會手續。 會員退會,應當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臨時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三個月以上的為正式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為臨時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推薦會員理事和被推薦為會員理事;
(三)在場內進行交易;
(四)使用航運交易所提供的設施。
(五)獲取航運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臨時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如實向航運交易所提供本企業與航運交易有關的價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聞媒介及公眾泄露或者傳播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航運信息;
(五)在航運交易中接受航運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信息,不包括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會議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經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在航運交易所內從事交易的人員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須經航運交易所培訓。 交 易 管 理
第十七條航運交易所的交易范圍:
(一)水路貨物運輸;
(二)港口業務;
(三)船舶租賃;
(四)船舶買賣;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允許進場交易的其他航運業務。
第十八條會員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除外。
第十九條非會員企業可以委託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或者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代表本企業進場交易。
第二十條會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或者利用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信息進行場外交易;
(二)製造或者散布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擾亂交易秩序;
(三)超越經營范圍交易;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以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和以協商方式進行船舶買賣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向航運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證。 第二十二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會員應當將本企業的運價報航運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三條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航運交易所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的標准由航運交易所提出方案,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航運交易所內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主決定。航運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導價格;在交易價格暴漲或者暴跌時,航運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價或者最低價,必要時可以宣布暫停交易。
第二十五條航運交易所應當及時、准確地向會員發布航運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條航運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航運交易所會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獲取利益,不得泄露內幕信息。
第二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航運交易所停市時,理事會應當及時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會員和出市代表違反本規定、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航運交易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進場交易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航運交易所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將運價報備案或者不執行報備案的運價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開航線,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接收不符合會員條件的企業入會的,隨意開除會員的,或者明知會員超經營范圍從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交易范圍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停市時不報告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給會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03日(中央法規)
6. 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的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上海有比較完備的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業務體系,有雄厚的製造業基礎和技術創新能力,有先進的現代航運基礎設施網路。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加快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和現代國際大都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繼續推動改革開放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突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制約,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繼續發揮上海在全國的帶動和示範作用的必然選擇。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期,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性,努力推進上海率先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率先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重大意義
(一)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既是上海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服務於全國發展的需要。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的集中體現。提高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就業比重和產值比重,提升產業附加值和國際競爭力,是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適應全球化新格局和對外開放新形勢,加快構築新的競爭優勢,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有利於上海突破資源環境承載力逐漸下降的制約,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有利於拓展金融資源運作空間,提高金融資產配置效率,更好地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有利於強化航運樞紐中心地位,更好地滿足周邊地區和全國的國際航運要求;有利於通過改革開放和創新的先行先試,加快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開放的體制機制,奠定科學發展的體制基礎。
(二)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有利於更好地夯實並充分發揮上海的比較優勢。上海具有比較完善的現代市場體系、現代金融體系、先進的港口基礎設施、高效的航運服務體系,以及便捷的交通運輸網路;有廣泛參與全球競爭的周邊經濟腹地,具有加快形成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有利條件。採取有力措施,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大力發展金融業、航運業等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率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可以使上海更好地發揮綜合優勢,更好地發揮帶動示範作用,更好地服務長三角地區、服務長江流域、服務全國。
二、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三)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進一步改革開放,進一步發揮優勢,繼續當好全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充分發揮對長三角地區乃至全國的帶動和示範作用。要堅持科學發展,不斷擴大發展規模,完善發展機制,提高發展水平;要在發展中優化經濟結構,優先發展金融、航運等現代服務業,以及以高端製造和研發為主的先進製造業,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要在發展中創新發展思路,堅持先行先試,不斷創新體制機制,提高體制運行效率;要在發展中堅持市場化、國際化和法治化,不斷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對外吸引力;要在發展中發揮比較優勢,努力完善區域分工,不斷擴大輻射帶動效應,提高專業分工和協作水平。
(四)把握的原則:處理好深化改革與加快發展的關系,堅持以改革促發展,以改革解難題,以改革建制度,為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營造良好體制環境;處理好先行先試與制度規范的關系,通過創新和探索,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為全國性的制度規范奠定實踐基礎,發揮示範作用;處理好突出重點與全面推進的關系,以金融業、航運業和先進製造業為重點,不斷創新服務業態,不斷提高製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附加值,全面提升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的發展水平;處理好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與發展先進製造業的關系,形成現代服務業與先進製造業相互支撐、相互帶動的產業發展格局;處理好推進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開放過程中,努力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處理好推進上海自身發展與區域協作發展的關系,按照國家明確的戰略定位和分工,加強上海與長三角地區以及國內其他中心城市的相互協作和支持,加強與香港的優勢互補和戰略合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
(五)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國內外投資者共同參與、國際化程度較高,交易、定價和信息功能齊備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機構為主體、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發展的金融機構體系;基本形成門類齊全、結構合理、流動自由的金融人力資源體系;基本形成符合發展需要和國際慣例的稅收、信用和監管等法律法規體系,以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發展環境。
(六)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基本形成以上海為中心、以江浙為兩翼,以長江流域為腹地,與國內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緊密協作的國際航運樞紐港;基本形成規模化、集約化、快捷高效、結構優化的現代化港口集疏運體系,以及國際航空樞紐港,實現多種運輸方式一體化發展;基本形成服務優質、功能完備的現代航運服務體系,營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環境和現代國際航運服務環境,增強國際航運資源整合能力,提高綜合競爭力和服務能力。
四、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主要任務和措施
(七)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核心任務是,不斷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形成比較發達的多功能、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不斷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和工具,大力發展企業(公司)債券、資產支持債券,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研究發展外幣債券等其他債券品種;促進債券一、二級市場建設及其協調發展;加快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推進上市商業銀行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試點。根據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的需要,按照高標准、穩起步和嚴監管的原則,研究探索並在條件成熟後推出以股指、匯率、利率、股票、債券、銀行貸款等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加大期貨市場發展力度,做深做精現有期貨品種,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屬類大宗產品期貨,支持境內期貨交易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探索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拓寬上市公司行業和規模覆蓋面,適應多層次市場發展需要,研究建立不同市場和層次間上市公司轉板機制,逐步加強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主板地位和市場影響力。研究探索推進上海服務長三角地區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的有效途徑。優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結構,積極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產、企業年金、信託計劃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根據國家資本賬戶和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總體部署,逐步擴大境外投資者參與上海金融市場的比例和規模,逐步擴大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規模,穩步推進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適時啟動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發行人民幣股票。在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框架下,積極探索上海與香港的證券產品合作,推進內地與香港的金融合作和聯動發展。積極發展上海再保險市場,鼓勵發展中資和中外合資的再保險公司,吸引國際知名的再保險公司在上海開設分支機構,培育發展再保險經紀人,積極探索開展離岸再保險業務。
(八)加強金融機構和業務體系建設。根據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的需要,大力發展各類金融機構,重點發展投資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有利於增強市場功能的機構。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開展綜合經營試點,培育和吸引具有綜合經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控股集團,在試點過程中探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鼓勵發展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基金)及創業投資企業,做好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積極拓展各類金融業務,推動私人銀行、券商直投、離岸金融、信託租賃、汽車金融等業務的發展,有序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業務。開展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為企業並購活動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根據國家金融對外開放總體進程,穩步推進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支持設在上海的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基金公司率先擴大開放范圍。
(九)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健全金融服務方式和手段,大力發展電子交易,促進各類金融信息系統、市場交易系統互聯互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完善金融服務設施和布局規劃,進一步健全為市場交易服務的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統一高效的現代化金融支持體系,提高上海金融市場效率和服務能力。加強陸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區的規劃和建設,全面提升金融集聚區的服務功能。規范發展中介服務,加快發展信用評級、資產評估、融資擔保、投資咨詢、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加強監管,增強行業自律,規范執業行為。在上海建立我國金融資訊信息服務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務市場。充分發揮上海金融市場種類齊全、金融機構體制健全、金融發展環境良好的優勢,先行在上海開展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等方面的改革和創新。制定並完善促進金融創新的政策,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金融市場和金融企業為主體的金融創新機制。
(十)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加快制定既切合我國實際又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稅收和法律制度。完善金融執法體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糾紛審理、仲裁機制,探索建立上海金融專業法庭、仲裁機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為載體,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促進信用信息共享。適應上海金融改革和創新的需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改進監管方式,建立貼近市場、促進創新、信息共享、風險可控的金融監管平台和制度。加強跨行業、跨市場監管協作,加強地方政府與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
五、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主要任務和措施
(十一)優化現代航運集疏運體系。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要求,在繼續加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基礎上,整合長三角港口資源,形成分工合作、優勢互補、競爭有序的港口格局,增強港口綜合競爭能力。加快洋山深水港區等基礎設施建設,擴大港口吞吐能力。推進內河航道、鐵路和空港設施建設,優化運輸資源配置,適當增加高速公路通道,大力發展中遠程航空運輸,增強綜合運輸能力。促進與內河航運的聯動發展,充分利用長江黃金水道,加快江海直達船型的研發和推廣,從船舶技術和安全管理方面採取措施,推動洋山深水港區的江海直達,大力發展水水中轉。充分發揮上海蘆潮港集裝箱中心站及鐵路通道作用,做好洋山深水港區鐵路上島規劃研究,逐步提高鐵水聯運比例。
(十二)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積極研究採取措施,降低國際集裝箱中轉成本,鼓勵我國外貿集裝箱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轉運。充分發揮上海靠近國際主航線的區位優勢,以及工業基礎、人才資源、商務環境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大力發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運經紀、航運咨詢、船舶技術等各類航運服務機構,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延伸發展現代物流等關聯產業,不斷完善航運服務功能。完善航運服務規劃布局,進一步拓展洋山保稅港區的功能,發展北外灘、陸家嘴、臨港等航運服務集聚區。引導和規范船舶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上海航運交易所的船舶交易和運價信息發布功能,加快建設全國性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在上海形成具有示範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場。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綜合信息共享平台,促進形成便捷高效的長三角區域及長江干線港口、航運信息交換系統。
(十三)探索建立國際航運發展綜合試驗區。研究借鑒航運發達國家(地區)的航運支持政策,提高我國航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實施國際航運相關業務支持政策。將中資「方便旗」船特案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長至2011年6月30日。對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航運企業從事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倉儲、物流等服務企業從事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允許企業開設離岸賬戶,為其境外業務提供資金結算便利。在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騙退稅措施前提下,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鼓勵在洋山保稅港區發展中轉業務。探索創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制度,更好地發揮洋山保稅港區的功能。
(十四)完善現代航運發展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發展航運金融服務,支持開展船舶融資、航運保險等高端服務。積極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探索通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為航運服務業和航運製造業提供融資服務。允許大型船舶製造企業參與組建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穩妥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拆借資金和發行債券。積極研究有實力的金融機構、航運企業等在上海成立專業性航運保險機構。優化航運金融服務發展環境,對注冊在上海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積極研究從事國際航運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具備時,可先行在上海試點。研究進出口企業海上貨物運輸保費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豐富航運金融產品,加快開發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為我國航運企業控制船運風險創造條件。
(十五)促進和規范郵輪產業發展。允許境外國際郵輪公司在上海注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服務業務。鼓勵境外大型郵輪公司掛靠上海及其他有條件的沿海港口,逐步發展為郵輪母港。為郵輪航線經營人開展業務提供便利的經營環境。研究建立郵輪產業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在保險、信貸等方面開設郵輪產業專項目錄,促進郵輪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加快推進先進製造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
(十六)以現有製造能力為基礎,以調整、優化和提高為方向,以研發、創新和增值為重點,不斷提高製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產業附加值。大力發展先進製造技術,著力提升汽車、裝備、船舶、電子信息等優勢製造業的研發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加快發展航空航天、生物醫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製造業和戰略產業;優化發展精品鋼材、石油化工等基礎製造業;增強先進製造業發展的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在浦東新區開展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政策試點工作,支持從事軟體研發及服務、產品技術研發及工業設計服務、信息技術研發及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等業務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先進製造和先進技術服務領域初創期企業的資本投入。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服務
(十七)建立健全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機制。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加強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進一步細化相關政策措施,認真研究解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十八)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府服務,營造良好環境。上海市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精心籌劃實施方案,扎實推進各項工作。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加快事業單位改革,加快構建服務型政府,深入推進浦東綜合配套改革,使上海成為全國行政效能最高和行政收費最少的地區,成為中介服務最發達的地區。要加快淘汰落後產業和弱勢產業,積極推進產業轉移和產業升級,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完善有利於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要建立健全有利於人才集聚的機制,研究制定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配套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營造良好、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使上海成為國際化高端人才的集聚地,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7.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廢止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4年第3號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已於2013年12月30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2014年1月2日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
第六章附則
…………。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號發布的《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同時廢止。
8.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九條 《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版期為權5年。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