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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資券分析

發布時間:2021-02-22 17:56:13

『壹』 短期融資券注冊是什麼意思

短期融資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是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重大舉措。短期融資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的狀況,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有利於維護金融整體穩定,有利於促進金融市場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行對象: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只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發行方式: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發行價格: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發行期限: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發行規模:企業發行的融資券將實行余額管理,即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投資風險: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短期融資券具有三大優勢。 一是成本優勢。根據目前債券收益率結構,1年期短期融資券與短期貸款利率相比,具有約2個百分點的成本優勢。二是短期融資券靈活性較強。比如,採取備案制,發行手續相對簡單,發行周期明顯縮短;余額管理制則使發行人可根據市場利率、供求情況和自身融資需要、現金流特點,靈活決定產品的發行時機和產品期限結構;銀行間市場聚集了市場上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它們資金規模大,有利於發行人在短期內完成融資。三是有利於建立市場信譽。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定期披露財務信息,企業可在資本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為持續融資和進行長期債券融資以及股權融資打下信用基礎。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政策背景當前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機遇期,也是中國貨幣市場發展的重要機遇期。貨幣市場的發展對於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防止廣義貨幣供應量過快增長、維護金融整體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如何抓住重要機遇期,促進貨幣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關系金融整體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中國貨幣市場發展面臨的主要挑戰是發展不均衡的挑戰。這包括兩個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貨幣市場各子市場發展不均衡。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市場規模相對較大,短期國債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債券存量相對較小,融資性商業本票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尚不存在。二是貨幣市場產品、參與者、中介機構和市場規則體系發展不均衡。貨幣市場各子市場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大多數根源於貨幣市場發展的不均衡,如果僅針對這些問題採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將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有的時候甚至會帶來新的問題。貨幣市場參與者、貨幣市場產品和貨幣市場運行規則,這三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的要素之間的矛盾運動是貨幣市場發展的原動力。貨幣市場的全面均衡發展表現為:參與者市場化程度提高、金融產品日益豐富、運行規則不斷完善。但是,貨幣市場三要素的發展不可能「齊步走」,在特定的階段,某方面要素的發展必然要快於其他要素,並且帶動其他要素的發展。我國貨幣市場的發展現狀表明,產品創新是推進我國金融市場整體發展的重要突破口。通過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步伐,帶動市場規則體系完善,促使參與者市場化程度提高,是現階段發展我國貨幣市場的重要發展政策。面向銀行間市場機構投資人發行的短期融資券是一種貨幣市場工具。目前,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條件基本具備,面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短期融資券是以貨幣市場發展促進金融整體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按照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理論,貨幣政策的傳導既有通過銀行信貸渠道的傳導,也有通過市場利率變化的傳導。目前,我國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決定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還主要是依靠信貸傳導途徑,貨幣政策傳導受商業銀行行為的影響很大。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水平,使其行為對貨幣政策操作產生正反饋效應,是加強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手段,但實現這種轉變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目前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加強貨幣政策的市場傳導效能,即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使企業融資更多地通過市場進行。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節貨幣市場資金供求來影響貨幣市場利率,從而直接影響企業融資成本及投資行為。在保持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機制不變的同時,增強市場傳導機制的效能。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維護金融整體穩定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比,具有市場透明度高、風險分散、有利於金融穩定的特點。債務人違約是市場經濟的常態,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當企業違約時,貸款由於透明度很低,難以對企業形成有效的市場壓力,企業風險直接轉化為銀行風險,不良貸款累積轉化成金融體系的風險,最後需要由中央銀行來處置。短期融資券與短期貸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發行過程及債券完全兌付前有嚴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評級貫穿始終,違約事實也會公之於眾,市場約束力較強,有利於減少約束不足導致道德風險的惡意違約,減少企業風險向銀行風險轉化的概率;二是風險分散,短期融資券的投資者眾多,風險責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資券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發行人信用狀況的變化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價格變化和債券在不同投資者間轉手由較多的時間和較多投資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單一投資者的風險,減少了風險積聚並向系統風險轉化的可能性,有利於金融穩定。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協調發展短期融資券作為企業的主動負債工具,為企業進入貨幣市場融資提供了渠道。與一般企業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相對完善、信息披露相對透明,具有成為短期融資券發行主體的優勢。優質上市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能夠有效地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經營效益,還可以通過合格機構投資人市場強化對上市公司的外部約束,有利於改善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微觀基礎的素質,有利於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在證券公司已被批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基礎上,新興的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拓寬了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為證券公司開展新業務,提高盈利能力創造了良好條件。短期融資券還為基金等新興機構投資人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環境,基金規模的擴大就是資本市場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此同時,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豐富了貨幣市場工具,將改變直接債務融資市場中,長短期工具發展不協調的問題,改變政府債券市場與非政府債券市場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綜上所述,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協調發展。《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屬於人民銀行部門規章,主要規定短期融資券管理的基本原則、監管框架、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核心規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主要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發行短期融資券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二是明確短期融資券只對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發行,不對社會公眾發行。三是規定短期融資券採取備案發行的方式。四是規定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實行余額管理,期限實行上限管理,發行利率不受管制,短期融資券在中央結算公司無紙化集中登記託管。五是規定發行人應進行信用評級,應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應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六是明確了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規范。短期融資券市場框架的設計如何體現市場化原則在促進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過程中,首要的問題是堅持市場化取向的原則,並將此原則貫穿在促進市場發展的各個環節。在市場准入方面,堅持弱化行政干預,市場能解決的問題一定要交給市場解決,把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的職責交給投資者,把信息揭示的職責交給專業評級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堅決讓行政部門從對發行人的實質判斷中擺脫出來。在發行方式上,堅持採用代銷、包銷、招標等市場化發行方式,發行利率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在市場發展進程方面,堅持市場發展必須遵循客觀規律,注意循序漸進。《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在人民銀行統一監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規則,明確規定了包括發行信息披露、持續信息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公告、超比例投資公告、違約事實公告在內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並逐一落實了監管責任、信息披露媒體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為在人民銀行的統一監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同時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可以很便捷地獲取發行人披露的信息並進行分析。對於披露虛假信息的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停止發行人發行短期融資券、停止中介機構從事相關中介業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多種處理措施。2002年以來,人民銀行已經在部分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和財務公司中進行了統一信息披露規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銀行間市場進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經驗。人民銀行將嚴格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繼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工作,改進信息披露內容要求,繼續完善信息披露的監測分析工作機制。如何正確看待短期融資券的信用風險問題信用風險是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必須正確看待和處理。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信用風險的客觀性,要發展非政府債券市場,信用風險問題就不可迴避。因此,不能期待短期融資券是一個沒有信用風險的金融產品。如果信用評級機構已經給出了正確的標識、投資者有承受的能力和准備,發行時並不違反發行規則,那麼出現部分短期融資券違約的風險就是正常的,是市場允許的。在直接融資方式下,這種風險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情況下由眾多投資者分擔,而不是集中到銀行體系,不透明,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 其次,信用風險應主要通過市場化手段由市場加以消化和解決。如果短期融資券採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層對發行人資質的嚴格審查來防範,就會抑制市場的發展。第三,引導不同性質投資者以不同方式應對信用風險。市場中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前者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強,後者在風險判斷、風險承受能力上較弱。管理層在投資人市場准入上應區別對待,將信用風險的沖擊減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許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短期融資券,對個人投資者鼓勵其通過基金、集合理財產品等間接投資短期融資券市場。短期融資券對銀行總體而言是「利空」,道理很明顯,優質客戶本來就是銀行貸款發放最為信賴的對象,現在卻有部分客戶的融資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來解決了。一般而言,企業有一家基本開戶行和多家普通開戶行。通過擔任主承銷人,原來遊走於合作邊緣的普通開戶行加深了與發行人的關系,乘機拓展業務范圍,甚至有可能實現身份由次到主的轉變。從本質上講,短期融資券的推出有利於商業銀行改變現有的運作模式,提高市場化運作水平,是以外部力量推動商業銀行改革。而如果沒有在短期貸款利率方面進一步改革的「內部力量」,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創新,金融創新也會面臨諸多困難。

『貳』 請問如何債券基金分析

債基業績歸因方法簡介及實證分析
報告摘要:
債券與股票投資組合的業績歸因方法有本質不同,債券的投資收益主要來源於息票利息、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以及持有到期時或者被提前贖回/賣出時所得到的資本利得這三個方面,債券價格除受標的公司基本面影響外,還受到利率水平以及行業風險水平波動的影響,相比股票更為復雜,因此不能用傳統的回歸方法進行分析。
典型的債券基金業績歸因模型有W-T模型、加權久期歸因模型以及Campisi模型。實務中Campisi模型的認可度最高,其將債券投資的收益分解成持有收益和價格收益(資本利得),其中持有收益又可以分解為息票收益和價格收斂收益;價格收益又可以分解為利率曲線管理收益信用利差管理收益。在此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將利率曲線管理收益分解為久期管理收益和期限結構配置收益,將信用利差管理收益分解為券種配置收益和個券選擇收益。
根據債基業績歸因分解模型,可以構建持有收益、利率曲線管理能力、信用利差管理能力以及綜合管理能力指標。運用過去1年數據對純債基金的進行實證分析的結果顯示,綜合管理能力指標與基金收益呈現一定的正相關性,且得分較高的基金平均收益率要高於整體平均收益,因此該模型對基金業績評價具有一定的參考性。
持有收益能力較強的基金有:融通債券A/B、新華純債添利A、銀河領先債券、富國產業債等;利率曲線管理能力較強的基金有:交銀純債A、博時安心收益定期開放債A、交銀雙輪動A/B、鵬華產業債等;信用利差管理能力較強的基金有:嘉實增強收益定期債、建信純債A、易方達信用債券A、萬家歲得利定期開放債等;綜合管理能力較強的基金有:華夏純債A、廣發理財年年紅債券、交銀雙輪A/B、交銀純債A、融通歲歲添利定期開放債A等。
隨著我國多層次債券市場的發展以及產品創新力度的加大,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保持了較快的發展速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基金公司相繼推出了各種不同類型的債券基金,如信用債基金、可轉債基金、中高收益債基金、短期融資券基金等不同投資標的的債券基金,以及ETF、LOF、定期開放式、分級基金等不同模式的債券基金。
隨著債券基金的不斷發展,如何對債券基金的業績進行科學有效地評估和分析,成為了當前基金公司和債券基金投資者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一方面,對債券基金的投資業績進行績效歸因,可以科學地度量基金經理的投資管理能力(息票收益管理、利率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等等),幫助基金經理解答他們的投資決策出了什麼樣的問題,哪些決策過程帶來了正的超額收益,哪些則是負的,怎樣改進才能夠提高他們的投資業績;另一方面,通過績效歸因分析,可以幫助投資者解答某隻債券基金為什麼取得了比市場指數更好或者更差的業績,超額收益和損失的具體來源是什麼,從而幫助其更好地作出投資決策。

『叄』 短期融資券信用評級:評什麼怎麼評

目前,短期融資券已成為我國無擔保信用債券的主要形式,其發行規模已超越現有企業債規模,成為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之後的我國第四大類債券品種。資信評級作為短期融資券發行市場的一個重要制度安排,從一年多的實踐來看,對金融市場信用風險防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近期,受央行緊縮信貸政策的影響,短期融資券市場快速發展,不同性質、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紛紛加入短期融資券發行隊伍,使得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逐漸聚集,短期融資券評級也因此更受關注。 基於主體評級的債項評級短期融資券評級有別於借款企業評級、企業債券評級以及資產證券化評級。企業向銀行融資,其資金根據約定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用於資本性投資,而還款的來源主要是企業日常營運獲取的凈現金流。因此,借款企業評級,是在企業現有經營狀況的基礎上,分析企業未來的整體償債能力和可能的違約情況,是一種不針對特定債務的主體評級;而企業發行債券一般有專門的用途,期限較長,債券償還本息的首要資金來源是特定項目投資後產生的現金流,因此未來項目收益和現金流狀況成為償債的重要保障。當特定項目產生的現金流不足時,企業債券的償還依靠現有規模下企業日常營運所獲得的凈現金流。因此確切地說,企業債券評級是基於主體的債項評級。而資產證券化評級,在基礎資產實現了「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的交易結構安排下,資產證券化產品本息償還的惟一資金來源是基礎資產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因此資產證券化評級是基於基礎資產的債項評級。 短期融資券本質上是無擔保的商業票據,是企業發行的短期債務工具。短期融資券發行具有規模較大、期限較短的特點,這就意味著企業到期償付時,必將有大量現金流出,對企業財務彈性是較大的考驗。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其財務結構會發生明顯變化。所融資金主要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因而在產能尚未全部飽和的情況下,流動資金增加將提高產出,增加業務收入。因此理論上看,短期融資券償債的首要來源應該是新補充的流動資金所產生的經營現金流入。而在短期融資券存續期內,在這一部分現金流入無法覆蓋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就需要公司原有資產日常運營所產生的現金凈流入加以彌補。這就是說,公司的主體信用對短期融資券的到期償付起到了有力的支撐作用。因此短期融資券評級是主體評級基礎上的債項評級。目前,國內大部分評級公司都認同短期融資券評級是主體評級基礎上的債項評級,且在以往的短期融資券評級實務中,各評級公司也遵循此思路操作。

『肆』 短期融資券利息如何計算,例如票面利率4%,期限90天,以一萬元為例,到期能得多少利息

短期融資券利息=票面金額X票面利率X期限=10000*4%*90/360=100元。

多少天應該換算成多少年再計算,按照銀行計算利息率的慣例,天數換算成年時除以360就可以了。

我國融資券市場剛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出現滾動發行的情況。國內評級公司對發行人短期流動性的評估,側重於現金流狀況和資產變現能力的分析,並未將滾動發行作為一種還款來源考慮,因此沒有考察其滾動風險,也沒有提出流動性備付要求。

(4)短期融資券分析擴展閱讀:

我國規定,融資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發行的8隻融資券中,有5隻選擇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資券發行量佔到總發行量的86%。主要原因在於:

1、企業「借短用長」傾向。國內企業債發行實行審批制和年度規模管理,大多數企業難以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滿足資金需求。融資券市場為企業提供了相對寬松的低成本融資渠道,因此企業傾向於發行較長期限融資券,以部分彌補長期資金需求。

2、投資者「飢不擇食」。國內貨幣市場工具種類較少,融資券供不應求。投資者對投資的短期偏好在賣方市場中表現並不明顯,融資券期限完全取決於發行人的要求。

3、發行人基於收益率曲線形狀的理性選擇。如果認為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未來會變陡,則發行較長期限更有利;反之,應選擇較短期限滾動發行。當前收益率曲線近端較為平坦,加息預期的存在可能促使發行人選擇發行一年期融資券。

『伍』 企業短期融資券和地方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的區別

從分析角度看,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主要區別有六個方面: 第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我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我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范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注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准。 第二,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我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第三,信用基礎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第四,管製程序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注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許可權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第五,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後,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隻重要力量。在我國,由於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第六,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由於公司數量眾多,因此,其每年發行量既高於股票融資額,也高於政府債券。企業債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每年的發行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 業內人士認為,除企業債外,公司債與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品種也均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同,因此,大力發展公司債,決不意味著取代企業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而是與上述品種並立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 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企業債券代表著發債企業和投資者(債券持有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是企業的債權人,不是所有者,無權參與或干涉企業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本息。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都是證券,可依法自由轉讓。 企業債券在國外通常稱為公司債券,其原因在於國外企業法人多為公司形式,公司是發行債券的主體,而我國則存在大量具有法人資格而未採用公司形態的企業和少數雖採用公司名稱但並非依照《公司法》規范設立與運作的企業,這些企業也可發行債券。在我國,公司債券特指根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依該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一、我國公司債券與企業債券主要有以下不同: (1)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債券在《公司法》中有專章(第七章《公司債券》)規定,同時也是《證券法》明文規定的證券的一種,其發行、交易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交易主要適用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 (2)發行主體不同。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為我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公司制企業(如各種廠、礦等)。 (3)發行條件不同。依照《證券法》第16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而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遵守國務院批準的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要求;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債券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 (4)發行程序不同。依照《證券法》第17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由於種種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資金,如擴大業務規模、籌建新項目、兼並收購其他企業以及彌補虧損等。在企業自有資金不能完全滿足其資金需求時,便需要向外部籌資。通常,企業對外籌資主要有三種方式: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由於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不用償還,沒有債務負擔,而且經常是溢價發行,故股票籌資的實際成本較低。但股票發行手續復雜,前期准備時間長,還要公布公司財務狀況,受到的制約較多。此外,增發股票還導致股權稀釋,影響到現有股東的利益和對公司的控制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通常較為方便,能較快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但信貸的期限一般較短,資金的使用往往受到嚴格的監管,有時信貸還附有一定的附加條件。而且,在企業經營情況不佳時,銀行往往不願意提供貸款。相對而言,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期限較長,資金使用自由,而且購買債券的投資者無權干涉企業的經營決策,現有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不變,從這一角度看,發行債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股票融資和信貸融資的不足。因此,發行債券是許多企業非常願意選擇的一種籌資方式。但企業通過債券融資也有其不足之處,主要是由於債券投資的風險性較大,為增強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債券利率一般高於銀行貸款利率,故發行成本較高,債券發行後的還本付息也對公司構成一定的財務負擔。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和市場環境,權衡以上三種融資方式HEAD> 追問: 企業 短期融資券 回答: 企業 短期融資券 是由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在我國,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企業籌措短期(1年以內)資金的直接融資方式。

『陸』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主體信用評級,最低要求是什麼級別才可以申請發行

1、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發行企業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專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屬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2、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向社會公眾發行和交易。

3、融資券的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

4、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6)短期融資券分析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發行前應充分了解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成本、潛在風險、企業的資金需求、其他融資方式的成本及可能性,確定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必要性,同時分析企業財務狀況,了解短期融資券發行的條件,確定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可能性。

做好企業內部審批程序(企業管理層辦公會、董事會議、股東大會)和發行時間安排。

企業可提前同決策層溝通,在決策層有初步意向後,中介機構就可進場做前期調查工作,同時企業內部審批程序可同步進行,要注意各項工作在時間上的銜接,做好工作時間規劃,以縮短發行時間。

『柒』 CP的短期融資券與美國商業票據的區別

1、發行人不同

CP發行人多為金融公司,融資券以非金融企業為主通常,評級高的公司或外國政府才發行CP。目前一級CP余額佔到美國CP市場余額的約90%。

金融公司是CP發行的絕對主力,分為三類——企業附屬金融公司、銀行相關的金融公司以及獨立金融公司。

2、融資期限不同

CP期限要求一般為一年內。但在美國,為了避免證券注冊引起的成本,CP期限一般不超過270天。再者,美聯儲貼現窗要求,用作抵押的CP逾期不能超過90天。

因此90天以內的CP更受市場歡迎。事實上,大部分CP期限在1—45天之間,平均期限在30—35天。發行人通過短期CP的滾動發行,來滿足自身對融資期限的實際需求。

3、短期收益不同

如果將短期融資券定位於一種信用交易產品范疇,那麼參照美國商業票據的定價方式,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收益率應以同期限信用產品的收益率作為基準。

再加上一個適當的利差,而這部分利差水平反映的則是兩者之間的信用差異、稅收差異以及流動性差異因素等等。

4、發行量不同

我國規定,融資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發行的8隻融資券中,有5隻選擇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資券發行量佔到總發行量的86%。

發行人基於收益率曲線形狀的理性選擇。如果認為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未來會變陡,則發行較長期限更有利。

『捌』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規范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融資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
第七條 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八條 發行融資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四)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五)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融資券,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近三年內進行過信用評級並有跟蹤評級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十三條 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
第十四條 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通過主承銷商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融資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
(四)融資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信用評級報告全文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七)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律師工作報告);
(八)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關於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
(十)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十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該企業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
第十七條 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企業應在每期融資券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將當期融資券的相關發行材料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融資券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券發行結束後,發行融資券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應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當期融資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實際發行利率、期限等發行情況。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匯總發行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融資券的發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每期融資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三條 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第二十四條 融資券的結算應通過中央結算公司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按期兌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兌付日期。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將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劃入代理兌付機構指定的資金賬戶。代理兌付機構應及時足額向融資券投資人劃付資金。
發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資金賬戶足額劃付兌付資金,代理兌付機構應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及時向投資人公告發行人的違約事實。
第二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融資券兌付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兌付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存續期間按要求定期披露財務信息。
同業拆借中心應將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電子版妥善保存,並向融資券投資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在融資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該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並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發行人披露虛假信息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主承銷商未履行督促協助企業披露信息義務的,暫停其承銷業務。
第三十四條 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停止該承銷機構從事融資券業務。
第三十五條 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於每個交易日,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終,單一投資人持有融資券的數量超過該期融資券總託管量30%的投資人名單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條 同業拆借中心負責融資券交易的日常監測,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融資券結算的日常監測。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融資券交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它有關規定。
融資券交易參與者違反本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發行短期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玖』 短期融資券 為什麼暫停券商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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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容資券定義

人民銀行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是我國融資方式的重大突破,是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舉措。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對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防止廣義貨幣供應量過快增長、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協調發展、維護金融整體穩定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1

5月26日,華能國際、振華港機、國航股份、五礦集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5家企業,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交備案材料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合格機構投資人成功發行了7隻短期融資券,總面額共109億元。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分別擔任了7隻短期融資券的主承銷商,農業銀行、中信證券等8家金融機構參加了承銷團。

7隻短期融資券分布在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四個期限品種,經過此次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利率期限結構初步確定,其中一年期短期融資券的參考收益率為2.92%。與同期限貸款利率相比,本次發行為發行人節約財務成本超過2.66億元,支持了優質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首批發行短期融資券的5家企業的行業背景符合當前宏觀調控的形勢,貫徹了中央「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政策要求,支持相關行業優勢企業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競爭能力,有利於緩解「煤電油運」和原材料行業的瓶頸制約。2

從以上的報道可以看出,從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5月24日公布並實施《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到5月26日華能國際等五家企業成功發行7隻共109億元面額的融資券,中間只是僅僅的3天時間,無論是從發行速度還是機構投資者的認購熱情,市場的反應可以說是十分熱烈,而且從我國企業的融資現狀考慮,會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這樣的一種融資方式,發行融資券的願望很高。作為央行推出的一種新的企業融資方式,它有很廣闊的前景,那麼我們有必要對企業短期融資券進行法律上的分析。

首先,還是簡略地分析一下允許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現實意義: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經明確指出,「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後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這為公司債券市場的下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這是因為我國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決定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還主要是依靠信貸傳導途徑,貨幣政策傳導受商業銀行行為的影響很大,這就使得央行的貨幣政策的傳導到發揮對經濟的調節作用要經過一個很長的過程,中間有一個時滯,而且由於銀行各種「經濟人」的利己性選擇,可能最終使貨幣政策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無形中放大了潛在的金融風險。我國融資現實的情況是,根據央行2004年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在目前中國的融資結構中,銀行貸款所佔比重為82.9%,國債為10.8%,企業債為1.1%和股票為5.2%,3這一融資結構對於目前處於改革關鍵時刻的銀行業是相當不利的,最終有可能將風險傳遞到對整個經濟的影響上。而同時,截至2004年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已達5354家,其中商業銀行231家,信用社665家,證券公司95家,保險機構63家,基金361隻,一般企事業機構2755家,一個開放的、具有較大規模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市場已經形成。同時,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善的管理制度框架和登記託管結算體系,以及運行平穩的發行、交易和結算系統,這為發展公司債券奠定了良好的市場基礎。2004年,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地發行了次級債券,鐵路建設債券進入流通,這些非國家信用等級債券的引入,不僅豐富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也為公司債券大規模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作了有益的嘗試。在這種情況下,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條件基本具備,面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短期融資券是以貨幣市場發展促進金融整體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使企業融資更多地通過市場進行。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節貨幣市場資金供求來影響貨幣市場利率,從而直接影響企業融資成本及投資行為。在保持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機制不變的同時,增強市場傳導機制的效能。

短期融資券的相關法律分析:

(一)短期融資券的性質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5月23日《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短期融資券是企業債券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本法所稱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對比央行給出的短期融資券的定義: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有兩處的不同:依據的法律程序和發行的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依據的是「本法」即《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而公司債券的則是「法定程序」,並沒有具體的規定;發行的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市場是銀行間債券市場,公司債券則沒有具體規定發行市場。那麼可不可以這樣認為:短期融資券是公司債券的一種?我不能給出一個絕對是還是不是的答案,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看二者的區別:

1 對發行主體的公司資格的要求不同:短期融資券只要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公司法上要求發債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也就是說理論上講發行短期融資券沒有有最低凈資產額的要求。

2 對余額管理的要求不同:待償還短期容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公司債券的要求是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可以這樣理解,發行短期融資券不受公司累計債券總額的影響。

3 內部批准程序不同:《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股東大會)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第一百六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指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定。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提交董事會同意發行融資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發行融資券並不需要股東大會的同意,也可以這樣說融資券應該不是公司債券,因為如果融資券是債券則應該由股東大會同意。

4 外部審批程序不同:短期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備案制,即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將要求的相關材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融資券的最高余額,實行的是備案制。而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實行的是審批制。二者的審定機關不同,核定的程序不同。

5 期限和交易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的期限為不超過365天,企業債券則沒有這一強制性規定,實際操作中發行企業債券的期限很少有小於一年的。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從性質上講屬於「公募」(public replacement);企業債券可以公募也可以私募(private replacement),交易在依法設立的債券交易場所進行,目前基本是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進行。

6 上市交易的條件和審核程序不同:企業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必須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相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才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上市交易;而短期融資券的上市交易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券存在一定的差別,特別從發行的內部批准和內部審批程序的不同,因為企業的董事會並沒有批准發行企業債券的權利,人民銀行也沒有批准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權利,而發行短期融資券只需要企業內部的董事會批准,外部是經過人民銀行備案,可以得出短期融資券不是企業債券。

那麼短期融資券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有價證券呢?筆者認為是一種無擔保、標准化,可交易的短期貸款契約。企業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記載有發行人名稱、面額、期限、利率、開始/終止日期等要素的短期融資券構成向市場投資者的貸款要約,投資者予以認購,構成對這種要約的承諾,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成立貸款契約。

(二) 短期融資券的相關合同關系

1 承銷合同關系:中國人民銀行2005.5.23日《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不的自行銷售融資券,也既是說企業發行融資券必須和承銷機構簽定承銷協議,由承銷機構幫助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融資券。第三條規定:本規程所稱融資券承銷業務,是指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代銷企業發行融資券的行為。第九條:承銷機構承銷融資券應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協議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承銷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銷機構承銷短期融資券的方式有:代銷、余額包銷和全額包銷三種方式。採用不同的承銷方式,承銷機構和發行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有細微的差別。包銷是指承銷商對證券的全部或部分負有購買義務的承銷。全額包銷是指承銷商按照承銷協議全部購買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發售。而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只負責對售後剩餘的證券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在代銷中,承銷商只負責幫助發行人在市場上銷售有價證券,並把銷售款項存入指定賬號或在承銷結束時轉入發行人賬號,並要求發行人給付成承銷傭金,承銷人不承擔發行風險。在余額包銷和中全額包銷中,承銷人承銷人購買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將證券發行款項或購買有價證券的價款給付於發行人,並承擔發行風險。

《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中還規定了承銷機構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如向發行人調閱與發行有關的尚未公開的法律文書和文件,對發行人的不規范行為要求整改的權利等,和督促發行人進行信用評級、對其發行輔導、核實相關材料信息披露及代理投資者追償的義務。

發行人承擔給付承銷機構發行傭金,並在發行結束時接受承銷機構尚未銷售完畢的有價證券(代銷時)。

2 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合同關系:前文已經說明,短期融資券是一種標准化的貸款合同,所以他們之間受貸款合同基本原則的約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人有按約定得到貸款的權利和按期還息、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有按期交付發行人相應款項的義務和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權利。《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行人應當按期兌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兌付日期。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由於短期融資券是一種標准化、可交易的不記名有價證券,與貸款合同相比,在債券人轉讓其債權時並不需要履行告知債務人的義務。待融資券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只須對持券人進行償付。實際上,由於短期融資券是在企業間發行、上市和交易,並由中央結算登記公司予以登記結算,在融資券期限屆滿時,發行人將兌付資金足額劃入代理兌付機構的帳戶,由代理兌付機構對持券人進行兌付。

(三)短期融資券發行、上市、交易相關法律問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短期融資券只能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發行,並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活動。而且根據《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發行企業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的文件包括企業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企業董事會同意文件、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融資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文件、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審計意見、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有關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用以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承銷協議,其中發行企業董事會及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對備案報告、融資券募集說明書和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承擔因虛假陳述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因為無論把短期融資券看做標准化的貸款合同還是像有人認為的企業債券,虛假陳述都會構成合同欺詐或締約過失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是銀行間債券市場呢?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場過熱,大量銀行資金通過各種渠道流入股票市場,其中交易所的債券回購成為銀行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銀發[1997]240號),要求商業銀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在交易所託管的國債全部轉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同時規定各商業銀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結算公司託管的國債、中央銀行融資券和政策性金融債等自營債券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回購和現券交易,這標志著機構投資者進行債券大宗批發交易的場外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正式啟動。

《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職能。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職能。人民銀行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場管理辦法和規定,對市場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擬訂市場發展規劃和推動市場產品創新等。

中國人民銀行是融資券發行的備案機關,而且同時有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機關,第六條:規定融資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也就是說企業融資券的交易流通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所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又是融資券交易流通的主管機關。發行人在其融資券發行完成並且債券、債務關系登記完畢的次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進行流通,而不必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規定的債券申請上市交易必須符合的條件和應提交有關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才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根據《短期融資券交易規程》的規定,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為短期融資券交易提供報價、交易和信息服務,這些活動同時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交易品種包括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

(四) 短期融資券的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現人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內容包括融資券存續期間公司企業的財務信息,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者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對重大事項的判斷標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給出可六項標准:

(一) 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a、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 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承銷機構應按規定督促協助企業披露有關信息;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盡到謹慎勤勉義務,保證所出具的文件含不得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發行人未按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分不同的情形,給予相應的處理:停止該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警告,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有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按照相應的處罰、處分。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停止該承銷機構從事融資券業務。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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