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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能力分析

發布時間:2021-02-18 12:58:26

① 《擔保評審報告》應揭示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遼寧予衡融資擔保公司有專業的評審系統。
1、基本情況: (1)貸款目的、還款來源、資產轉換周期、還款記錄 (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經歷、素質、能力、信用記錄等情況; (3)主要經營范圍及生產經營規模,主要銷售渠道; (4)申保理由及相關籌資計劃; (5)是否屬於初保,初保項目擔保期限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 (6) 借款背景、期望條件、與貸款銀行的溝通情況; (7)貸款額或擔保額;貸款或擔保起止日期;貸款擔保人及擔保方式;到期轉貸 /先還後貸/終止借款。 2、還款能力分析 (1)財務分析 A、評估借款人的經營活動的情況; B、通過各種財務指標來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償債能力; C、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D、資產負債率=總負債/總資產。 (2)現金流量分析(現金流量來源是否充足) (3) 評估抵押品和反擔保措施 A、抵押物評估價的准確性和變現能力; B、反擔保措施的風險評估。 (4)非財務因素分析 行業風險、管理風險、自然及社會因素、還款意願。 (5) 綜合分析 借款人目前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還款? 借款人的過去的經營業績和記錄?是否有還款意願? 借款人目前和潛在的問題?對貸款的償還會有何影響? 借款人未來的經營狀況?如何償還貸款? 借款人違約,我公司代償後追償的難易程度。

② 擔保項目評審核心指標有哪些

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擔保項目情況、近兩年和當期主要財務與經營狀況、主要資產狀況、主要應收應付、其他應收的情況。

③ 企業融資能力的民營企業融資能力分析

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為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宏觀環境和廣闊的市場空間。然而,資金緊缺、融資難卻嚴重製約著民營企業的發展。據統計,中小企業貸款規模只佔信貸總額的8D0左右,這與中小企業創造國內生產總值的]/3,工業增加值的2/3,出口創匯的38%和國家財政收入的1/4的比例是極不相稱的。據調查,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含民營企業)卻受到不同的待遇。民營企業融資在社會總融資的比重與其在國民經濟中很不相稱,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其快速發展。近年來,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包括民營企業發展的要求,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主要由民營企業構成的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民營企業貸款難的主要原因
l、民營企業自身先天不足,是造成其貸款難的主要原因。
(1)民營企業抗風險能力差。民營企業規模小且分散,經營組織形式多樣化,產品品種及銷售渠道變動大,貨款回籠不穩定,同時受市場、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大,特別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企業受環境制約的程度進一步加深,一旦市場、經營環境發生變化,一些民營企業很難適應。因此,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投放,實際上增大了風險程度。
(2)民營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和控制機制不健全。少數人或個別人控制現象比較普遍,銀行貸款所需要的財務報表管理混亂,不齊或不實;民營企業普遍存在法人資產與自然人資產沒有嚴格區分的現象,當企業經營發生困難時,抽逃企業資產時常發生而且很難控制,貸款的保證往往得不到落實。
(3)很多企業信用觀念不強,誠信度不夠。借錢時就沒准備還錢,有些企業想方設法懸空和逃廢債務,造成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下降。
(4)民營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制度不健全,造成了與貸款通則所要求的貸款條件差距較大。主要表現在:一是注冊資金不真實。
一是借用他人資金驗資後抽逃資金,造成在企業財務帳上其它應收帳款過大,或者虛增不實的現金庫存等,另一種是注冊資本金少而實際投入的資金額大,造成其它應付款過大,從而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規模。
二是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在財務上沒有得到真實的反映。為逃避稅務的監督,經營收入不入帳或少入帳,而在帳外另外反映經營收入,造成帳內帳和帳外帳。
三是民營企業老闆對財務的隨意控制的現象嚴重,使得財務人員無法按會計制度來處理帳務。有的民營企業老闆要求財務人員做多份報表,銀行、稅務各不相同的報表,自己掌握一份真實的報表。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經財務審計部門承認的財務報表和連續良好的經營業績。
四是民營企業老闆本身素質的缺陷,造成他對財務的控制的偏差。以上種種情況致使銀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很難把握企業情況的真假,從而銀行就很難有效地依據企業財務數據及其它信息進行貸款決策。
2、金融監管和責任追究力度的增加,使銀行的經營者心有餘悸。針對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比率高的現狀況,國家和各家商業銀行加大了對不良資產的監控力度和責任追究力度。而實際工作中,貸款投向國有的、政府支持的、多家銀行競爭或參與的大企業、大項目,即使貸款產生不良問題,也容易從道德風險方面講清道理,避免或減輕責任處罰。但如果貸款給民營企業,卻往往不容易從道德風險方面講清道理,容易受到審查和處罰。並且,前幾年出台的({商業銀行貸款通則 規定的貸款條件非常嚴格,很多民營企業達不到規定條件而得不到貸款支持。因此,貸款准入和監管的嚴格、查處的嚴厲,形成一個明確的導向,使銀行的經營者不敢向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貸款。
3、商業銀行為了自身經營效益,短期內不可能把民營企業作為重點客戶。
(1)商業銀行的目標市場不同,所以其自身和產品的定位也不相同。民營企業由於自身弱點,很難成為商業銀行的首選。同時銀行向民營企業貸款,管理成本相對較高,綜合收益相對較少。而且人民銀行對貸款利率的控制較嚴格,大中小項目和風險度不同的借款人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差距不大,商業銀行從風險成本補償原則出發,對中小項目或企業往往不感興趣。
(2)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貸款,與大中型企業相比,管理難度相對加大,並且很難控制。
(3)商業銀行歷史上已經形成的高比例不良資產問題,迫使其採取更加嚴厲的措施確保新增貸款的數量和質量,以保證不斷降低不良資產比例。
4、社會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的環境未形成,阻礙了銀行與民營企業的溝通。
(1)缺乏信用擔保機制。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需要方方面面的扶持。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為中小企業包括民營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的機制,來彌補其企業貸款難的問題。
(2)對企業操守誠信的重要意義宣傳不到位,全社會共同營造良好的信用氛圍不濃。
(3)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依法打擊的力度不夠,銀行勝訴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比較普遍,給優化信用環境、投資環境增加了難度。
二、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途徑
1、要樹立正確的觀念來引導民營企業融資。
(1)要樹立平等的觀念,為民營企業創造平等的融資環境。國家在融資政策上一視同仁,對民營企業與大型企業、私營經濟與國有經濟實行同等融資政策,積極疏通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各金融機構要重視民營企業對分散銀行資產風險的積極意義,對優良民營企業應大膽地把它們與國有企業一樣作為長期貸款客戶群,開發新的業務空間。
(2)要樹立多渠道融資觀念,在繼續發揮以商業銀行為主要融資渠道的同時,還可以拓展其它融資渠道。一是要積極創造條件讓優質民營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大力拓展直接融資渠道。積極改進企業債券額度管理辦法,允許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發行債券,切實降低企業發債的實際成本。另外,要在清理整頓和規范地方性的企業產權和股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上,設立並逐步開放全國性的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服務的場外市場。二是要發展風險投資事業。政府部門要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規,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要培育人才、完善監管、發展風險投資的社會服務體系。三是要積極利用民間信用以及創造新的社會信用等形式,打通民間資金和實業資本之間的渠道。四是要鼓勵個人創業投資,將儲蓄轉化為投資。五是要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為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場所。六是要積極發展金融租賃。七是典當融資,即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3)要樹立金融產品創新的觀念,為民營企業提供適用的金融產品。金融產品創新如貸款方式、種類、擔保方式等,要貼近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要適時開發出適合民營企業需求的「短、頻、快」特點新的金融產品,如自然人擔保貸款、倉單質押貸款、法人賬戶透支、保理融資、小額信用貸款、授信、承兌、貼現、買方信貸、貿易融資、保函等,形成完整的民營企業金融產品體系。
(4)要樹立信用觀念,為民營企業講守信用創造良好的內外環境。從社會、銀行、民營企業自身及社會各方面來促使民營企業講信用,增強守信用的自我約束意識, 自覺地堅持誠實經營、履行守信,提高企業的資信度,靠良好的信譽贏得銀行的信任和支持,以信用求得發展。
2、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到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是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商業銀行要辯證地看待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的關系,應把支持在非國有經濟佔有很大比重的民營企業發展作為今後信貸活動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支持民營企業逐步做大做強。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有一定經濟管理能力、信譽度較好、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產品有銷路、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應大膽支持,給予信貸政策傾斜,扶持其發展。要真心實意下苦功,幫助民營企業搜集市場信息,提出好的經營決策建議,盡力降低庫存和應收賬款的拖欠, 努力提高經營效益,實現銀企雙贏的目標。商業銀行要改進現行的信貸管理制度,完善信貸信貸資金管理的授權授信制度,適當擴大貸款抵押率,制定一系列適應民營企業實際情況的貸款操作規程。
3、各級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強化協調監督,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有效增加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入。要進一步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推動銀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靈活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入;要對商業銀行的系統內資金上存利率的最高上限進行嚴格界定,抑制基層銀行資金過渡上存現象。
4、民營企業自身應規范經營行為,為融資創遣良好的內在條件。民營企業管理者要大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要把信譽放在第一位,強化事業心;要不斷學習、探索,不斷更新管理知識和提高自己的領導藝術水平,要不恥下問、虛心請教,不斷開拓新的經營理念;要發揮好各部門、各環節和技術人員的作用,使企業靈活自如的運轉;要採取優惠措施,吸引、招聘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高級智囊團、高級財務管理人才、高級營銷人員、高級技術人才;逐步擴大企業規模,增強抗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
5、盡快建立健全民營企業擔保體系,解決民營企業融資擔保難問題。為有效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問題,使銀行最大限度地支持民營企業,就要加速建立健全市場化運作的中介擔保體系,成立多層次、多種形式的信用擔保機構。建立信用擔保機構可採取政府、財政、銀行、企業多方參與,實行會員制,對會員優先擔保, 同時為會員提供政策咨詢、融資顧問、項目評估等多種服務。另外,還可以按市場化條件下規范的銀行貸款業務要求,引導民營企業建立信用互保組織,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體系。通過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疏通銀行與民營企業結合的梗阻。
6、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提高民營企業的信用公信力。要健全和嚴格相關的法律,旗幟鮮明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要增強政府部門、執法部門及企業的信用意識,凈化執法環境,使企業不敢賴債、逃不了債,創造銀行加大支持民營企業的良好環境。

④ 求分享2019年我國宏觀經濟形勢和擔保行業形勢分析

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融資貴、融資難問題的出現,擔保行業作為一種有效且便利的融資手段,行業得到較快發展。但是,隨著我國擔保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已逐漸開始暴露出各種問題,例如存在擔保機構普遍規模較小、風險管理水平有限、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較低等,融資擔保公司生存當務之急是要提升自己的風控能力。

挖掘中小企業融資市場潛力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擔保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2016年上半年,擔保機構擔保債券發行出現強勁增長,進入債券市場的擔保機構主體增多,多家擔保機構評級上調。據了解,中合擔保上半年共擔保發行182億公募債券,位居市場第一位,同時債券類業務的在保余額提升到市場第三位。

中小企業債權融資具有一定的現實需求,比如在企業快速成長階段,其股權價值快速增值,如果債權融資可以實現,企業是不願讓渡股權的。然而,創新型企業一般由於輕資產等特點,抵押物缺乏難以滿足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標准,從而造成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債權融資難度較大,制約企業的發展壯大,因此擔保行業在這一領域的發展空間還是很大的。

盡管行業當前面臨的較大的挑戰,未來,隨著中國債券市場的進一步擴容,資質水平良好的擔保機構或將面臨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⑤ 如何分析自然人擔保能力

一、看自然人的財產狀況,如存款、固定資產等
二、看自然人的信用,看是否有賴賬、惡意欠賬等不良信用記錄

⑥ 貸款擔保調查報告一般怎麼寫比較合適

一、擔保人資格調查。擔保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主要調查保證人是否有合法擔保資格、抵(質)押物是否合法真實存在,抵押人、出質人對抵(質)押物是否擁有財產處分權;抵押人、出質人以共有財產設定抵(質)押時,是否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聲明書,是否能辦理合法有效登記手續等。(二)擔保能力的調查。調查擔保人的生產經營規模、資金實力、內部組織機構、股本構成、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發展前景,分析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審查貸款卡及其他相關信息,調查其擔保能力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抵(質)押物須由評估機構評估的,調查評估機構是否合法、評估依據是否真實;調查抵(質)押物的變現能力,測算抵(質)押率,作為確定貸款額度的參考依據;最高額抵(質)押的,在每筆貸款發放前應審核是否存在抵(質)押物被有權機構查封的情形,確保即將發放的貸款仍屬最高額抵(質)押的范圍。(三)擔保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調查。主要調查擔保人與申請人的關聯關系以及與申請人、擔保人存在較多利益關系的第三方的關聯關系,側重分析其有無代償性的資金來源,防止通過互保、循環擔保方式削弱擔保的有效性。(四)調查擔保人提供資料的真實、合法性。主要調查貸款擔保手續是否合法。擔保人為公司客戶的,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提供同意擔保決議;擔保人簽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董事會董事或股東會股東及財產共有人的簽字是否真實、有效;驗證抵(質)物所有權證書的真實性。。

⑦ 擔保能力分析

擔保能力公式:
可擔保能力=總資產-總負債-已抵、質押資產-已提供擔保的資產
擔保方式一般分為保證、抵押、質押三種,不同的擔保方式,擔保能力的分析描述也不同。
三種擔保方式描述要點如下(沒有固定的格式):
一、保證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1、保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目前股東情況及歷史股東變化情況、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范圍、關聯企業等內容。
2、保證人的經營情況:
一是主營業務及經營時間,是否符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二是業務經營模式:對生產企業,說明主要產品、產品用途、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產品市場供求關系、產品或銷售上的優勢、貿易優勢;同時要說明企業的經營優勢,是否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
三是上下遊客戶及結算方式及期限;
四是主營業務經營業績:主要說明保證人主營近三年的收入情況,說明主營的市場佔有情況及品牌建設情況。
3、保證人的財務情況:說明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審計情況,是否存在保留意見;說明保證人主營業務收入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盈利能力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說明主體主營業務獲取現金的能力。
4、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測算:根據擔保測算公式,結合保證人的信用評級,測算出擔保能力,對擔保上限作出肯定。
此外還要說明保證人與申請人存在何種關系,一般來講,避免提及本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擔保、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之間擔保以及其他保證人之間相互擔保的事項,避免提及關聯擔保,特別是民營關聯企業間的擔保一般不要說明,這是銀行非常關注的。
二、抵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抵押擔保的分析說明要點在於抵押物的評估價格是否合理以及變現能力如何,處置時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等。重點說明:
(1)房產與土地是否要求一起抵押。
(2)土地性質是否為國有,因為集體土地不得單獨抵押。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應當將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是否同時抵押,並說明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付款程度。
(4)對抵押人的權利機構或主管機構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的說明。
(5)各類抵押物提供權屬證明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的說明。
(6)對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否為專業機構評定的說明。
三、質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的說明如同抵押說明,動產質押說明的重點是質物是否易保管、易變現、易保值。
權利質押的說明重點是質物的真實性和可變現性,而對於專利權質押、商標權質押、著作中的財產權質押等擔保方式,說明的重點是這些權利的合法性、商標的知名度、專利的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

⑧ 如何核算一個企業的擔保能力

擔保能力計算公式: 可擔保能力=總資產-總負債-已抵(質)押資產-已提供擔保的資產
擔保方式一般分為保證、抵押、質押三種,不同的擔保方式,擔保能力的分析描述也不同。
三種擔保方式描述要點如下(沒有固定的格式):
一、保證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1、保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目前股東情況及歷史股東變化情況、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范圍、關聯企業等內容。
2、保證人的經營情況:
一是主營業務及經營時間,是否符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二是業務經營模式:對生產企業,說明主要產品、產品用途、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產品市場供求關系、產品或銷售上的優勢、貿易優勢;同時要說明企業的經營優勢,是否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
三是上下遊客戶及結算方式及期限;
四是主營業務經營業績:主要說明保證人主營近三年的收入情況,說明主營的市場佔有情況及品牌建設情況。
3、保證人的財務情況:說明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審計情況,是否存在保留意見;說明保證人主營業務收入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盈利能力變化趨勢及變化原因;說明主體主營業務獲取現金的能力。
4、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測算:根據擔保測算公式,結合保證人的信用評級,測算出擔保能力,對擔保上限作出肯定。
此外還要說明保證人與申請人存在何種關系,一般來講,避免提及本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擔保、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之間擔保以及其他保證人之間相互擔保的事項,避免提及關聯擔保,特別是民營關聯企業間的擔保一般不要說明,這是銀行非常關注的。
二、抵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抵押擔保的分析說明要點在於抵押物的評估價格是否合理以及變現能力如何,處置時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等。重點說明:
(1)房產與土地是否要求一起抵押。
(2)土地性質是否為國有,因為集體土地不得單獨抵押。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應當將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是否同時抵押,並說明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付款程度。
(4)對抵押人的權利機構或主管機構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的說明。
(5)各類抵押物提供權屬證明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的說明。
(6)對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否為專業機構評定的說明。
三、質押擔保方式下擔保能力的分析說明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的說明如同抵押說明,動產質押說明的重點是質物是否易保管、易變現、易保值。
權利質押的說明重點是質物的真實性和可變現性,而對於專利權質押、商標權質押、著作中的財產權質押等擔保方式,說明的重點是這些權利的合法性、商標的知名度、專利的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

⑨ 擔保分析

一、貸款的法律審查
貸款法律審查是指銀行對擬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書面審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檢查。貸款法律審查應達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擔保合同審查詳見第五章)。所以,貸款法律審查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
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性
要審查其身份證原件,核實該法定代表人與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該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所規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證其簽署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的真實合法性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授權是否有法律依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文件、授權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個人借款是否有個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
(四)企業產權是否明晰
審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且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況。重點審查借款人的財產是否產權清晰,是否存在產權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冊資本是否足額到位及其真實性
要審查借款人由誰出資,所佔份額為多少,資本金是否到位,權利義務是否明確。貸款償還責任是由企業法人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六)借款人經營范圍、方式是否與貸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性
審查借款人資產的真實性,包括全部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一致;包括凈資產情況;固定資產情況,對固定資產中房產、地產應核對產權證書;其他財產情況,要審查其有關原始憑證等。審查借款人負債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故意壓低負債或其他欺騙行為。
(八)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企業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章程、合夥協議、承包協議、租賃協議等,了解其經營管理方式;並依據借款人組織形式、合夥協議、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等審查貸款償還責任是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特別應當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租賃方對貸款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九)借款人資產抵押、擔保情況
主要審查借款人資產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如已設定抵押,留給貸款方抵押的資產是否足以保障貸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否影響貸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成為重大經濟案件的被訴人,可能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意思表示的兩個階段。
1.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又稱訂約提議。
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在其他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簽訂借款合同的要約必須是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約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書作為訂立借款合同的書面要約,必須具備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訂立根據和主要條款等內容。
2.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簡單地說,承諾就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到最後承諾也即反復蹉商的過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范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銀行依據借款用途,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經營范圍。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以百分之幾(%)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幾(‰)表示;日利率,以萬分之幾(‰o)表示。貸款利率應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6.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資金來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於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規,固定資產貸款還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項目投產後所得稅前的新增利潤、新增折舊基金等。流動資金貸款因種類繁多,還款資金來源渠道亦較多,在此就不詳細列舉。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此外,銀行最好在合同中約定貸款人按照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7.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廣泛採用擔保貸款方式。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
(三)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經辦人蓋章,並加蓋法人公章。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須查驗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的真偽和有效期限。
實踐中應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自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簽字蓋章之後才能生效。
2.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動產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3.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只有經過公證或鑒證以後,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自辦妥批准或登記等手續之日起生效。
(四)簽訂借款合同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1.關於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銀行借款合同大都採用格式條款,銀行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向對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說明。按照《合同法》規定,銀行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手寫條款填寫要謹慎、准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按照上述規定,手寫條款的效力要高於印製條款,這就要求銀行在增加手寫條款時必須謹慎、准確。
2.關於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連接問題。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於借款合同的擔保基本上採用了主從分離的借款擔保合同。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主從合同的連結不當,就會到導致主從合同不能統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擔保,形成新的信貸風險。
3.注意合同條款的正確填寫。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據是合同的條款。合同中有關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即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按照合同的條款和目的予以解釋,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這種情況下,對銀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條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實際上變成了利隨本清或者按年計息的貸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難度。
4.注意避免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所應負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前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
構成締約過失的情況包括: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另一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一)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種類、借款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的變更。借款合同當事人對變更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時,就可以變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借款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借款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借貸雙方變更合同時應依規定辦理,借款合同的變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分為兩種:一是提前還款,二是貸款展期。《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為了保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通則》對展期作了限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短期貸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貸款展期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5年以上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1.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另一種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出現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即享有解除權,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約定解除的內容以及行使方式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是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借款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貸款的發放
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宣告合同生效(雙方約定辦理公證的除外),各方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條款。借款合同簽字蓋章之後,銀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一)銀行必須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銀行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嚴禁貼水貸款
在銀行信貸業務操作中,對於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貸款,習慣上稱之為貼水貸款。如,銀行借給企業100萬元,約定利率為年利5.3%。在發放貸款時,貸款人就預先扣除利息5萬元。將剩餘的95萬元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95萬元的本金,卻是按照100萬元的本金來收取利息。《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互負履行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覆行義務,或有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貸款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會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時,商業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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