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欣泰電氣的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存在什麼問題
財務造假。來
從2011年到2014年,持續四年自,六期財務報告,每期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從7000多萬元到近2億元不等。盡管手法隱蔽、造假成系統且不惜成本,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還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中國證監會8日通報,欣泰電氣被正式認定為欺詐發行。隨之而來的將是退市程序的啟動。由此,欣泰電氣將成為因欺詐發行退市的第一單。
2. 欣泰電氣案終審判決如何
4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信息顯示,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證券欺詐發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判決駁回欣泰電氣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欣泰電氣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016年7月,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正式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欣泰電氣在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後披露的定期財報中也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欣泰電氣的造假手段是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收回,以解決財報中應收賬款余額過大的問題,最終實現上市目的。欣泰電氣也成為我國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3. 欣泰電氣的財務造假是怎麼發現的
稅務和會計公司查出來的!
4. 最新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舞弊及防範策略研究案例
對於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舞弊,要進行全民的監督,通過得到財務的監督,可以通過會計師的監督,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去里外勾結,所以說要及時將他的報表要公布於眾。
5. 欣泰電氣的財務造假是怎麼發現的
欣泰電氣的上市之路也頗為波折。2011年3月,欣泰電氣第一次申請創業板IPO,但最終未獲監管部門放行。根據發審委當時給出的審核意見,欣泰電氣2010年4月收購了控股股東遼寧欣泰66KV及以上油浸式變壓器業務相關資產,但收購後該項業務收入卻大幅下降,同期遼寧欣泰也出現了經營虧損,進而對欣泰電氣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基於這一原因,欣泰電氣最終「抱憾而歸」。
首次出師不利之後,欣泰電氣很快明確表態將申請二次上市。欣泰電氣所在地——丹東市的政府部門對公司上市一事頗為重視。據丹東市金融辦介紹,負責欣泰電氣上市的各中介機構責任人2011年8月23日齊聚丹東召開了上市協調會,會上共同研究了欣泰電氣二次申報前需要整改的相關問題及上市時間表。
公開信息顯示,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證監會提交IPO申請。2012年7月3日通過創業板發審會審核。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證監會核准發行的批復。2014年1月27日,欣泰電氣成功登陸創業板。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欣泰電氣「二進宮」前夕,公司原第二大股東王世忱於2011年9月卻將持股中的1053.222萬股轉予他人,其中向上市公司機器人轉讓300萬股,轉讓價格12.18元/股;北京潤佳華商投資基金轉讓500萬股,轉讓價格也是12.18元/股;向青島安芙蘭轉讓153.22萬股,轉讓價格11.78 元/股;向國泰土地整理集團轉讓100萬股,轉讓價11.78元/股。
作為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的朋友,王世忱2008年從遼寧欣泰處以2元/股的價格購得欣泰電氣1500萬股。苦等多年卻在欣泰電氣IPO「臨門一腳」之際將手中大部分股權轉賣,王世忱本次交易的幕後動機頗值得玩味。
欣泰電氣在2012年7月3日成功過會後,中國江蘇網一篇名為《欣泰電氣「技」高一籌 空手套白狼》的文章,質疑公司涉嫌嚴重財務造假,再次將欣泰電氣推向了輿論的風口。
該文章文中指出,欣泰電氣主營產品產量大幅增加的同時,其主要原材料耗用的數量卻出現同比大幅減少的情況,這顯然有違常理,違背了正常的生產和財務邏輯。此外,欣泰電氣業績表現平平,主營業務收益卻逐年減少,負債率呈逐年上升趨勢,欣泰電氣IPO募資的真實目的或許並非擴充產能,而是為自身「補血」。
不過,在這些質疑的聲音並沒有能夠阻止欣泰電氣成功登陸創業板。欣泰電氣在上市後持續受到監管部門的關注。2015年6月11日,遼寧監管局就給公司下發了「責令改正決定」和「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就涉及信披違規問題。警示函中提到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披露不準確,包括2014年年報與2014年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鑒定報告中的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募集資金銀行賬號等披露不正確或不完整、募集資金投入進度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2015 年 7 月 14 日,欣泰電氣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在長達近1年的立案調查之後,欣泰電氣終於在2016年6月1日晚公告披露已收到中國證監會發來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盡管這並非最終的處罰通知書,但意味著欣泰電氣IPO造假一事正式被坐實。上述公告不僅披露了監管層對參與人員的頂格處罰,欣泰電氣如何利用財技掩蓋IPO時公司應收賬款佔比過高的事項也被還原。
6. 欣泰電氣造假案股民損失得到賠償了嗎
如何賠償? 作為投資者最為關注的信息,興業證券今日還確定了賠付范圍和賠付金內額的計算原則。 1、先行賠容付專項基金的賠付范圍以適格投資者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 2、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將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每一適格投資者的賠付金額:賠付金額=投資差額損失(扣減市場風險因素造成的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資金利息 3、基準日及以前賣出欣泰電氣股票,其投資差額損失按「買入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欣泰電氣股票數量,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 而基準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欣泰電氣股票,其投資差額損失按「買入平均價格」與「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欣泰電氣股票數量,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
7. 欣泰電氣原董事長訴證監會處罰不當出結果了嗎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溫德乙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兩案公開宣判。兩案一審均判決駁回了原告溫德乙的訴訟請求。 溫德乙本人沒有出庭,其代理人當庭未表示是否繼續上訴。
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只要違法行為具有單一性,處罰機關即不得對於當事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單位違法案件中,對於個人責任的處斷,首先應當以個人實施的單個行為作為判斷基礎,再進一步結合其個人行為能否為單位集合意志所涵蓋,綜合判斷其行為的單一性。本案中,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所實施的行為,獨立於公司集合意志,其應當為實施的數個行為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訴禁入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准並上市。溫德乙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中規定的應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被訴禁入決定對原告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不違反原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裁量幅度亦無明顯不當。
8. 財務被騙的具體特徵
財務造假被騙的具體特徵:毛利率遠高於同行業企業、應收賬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大,且增速較快、應收票據大幅增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大幅增加、在建工程大幅增加
1、毛利率遠高於同行業企業:在業務模式、產品類別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毛利率應該與同行業保持基本持平。若毛利率遠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卻沒有特別使人信服的理由,那隻能說明是利潤虛增,在赤裸裸地造假。
2、應收賬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大,且增速較快:應收賬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大,大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如果增長較快,則一定是注入了水分。通過應收賬款造假是成本最低的造假方式,因為不需要資金成本,所以成為很多造假者的最愛,例如海聯訊。
3、應收票據大幅增加:為了消除應收賬款造假赤裸裸的感覺,有的企業使用應收票據進行造假。票據屬於銀行承兌匯票,公信力很強,所以不會遭到懷疑。而且應收票據可以使用杠桿,使用費用較低,往往只需要一點資金作為擔保,就可以開出大額票據。在這方面,欣泰電氣的案例給廣大造假者敲響了警鍾。
4、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大幅增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花費的費用,需要逐年攤,因此把需要全部發生並應一次性計入當年的費用通過第三方公司變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就可以將80%的費用攤銷到以後的4年或更多年份中,當年利潤就會立馬體現。
5、在建工程大幅增加:在建工程還未轉為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不影響當期損益。因此,將公司發生的成本、費用等通過第三方公司進行轉換,變成在建工程,可以將本應全部計入當年的費用遞延到轉固定資產以後的多年中,當年利潤數據就會比較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