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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承諾分析

發布時間:2021-02-11 15:57:45

⑴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⑵ 企業貸款承諾申請書樣本

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申請書範本www.0731456.com/newsDetail_1136.html以下是簡要內容: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 年 _____月版 _____日 一、申請擔保權貸款情況 申請擔保貸款金額(萬元)

⑶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專權要屬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⑷ 貸款擔保調查報告一般怎麼寫比較合適

一、基本情況
貸戶的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家庭成員、住址、主要從事產業、從事職業專業技能、誠信程度等。
二、資產負債情況
寫清上年家庭總收入及來源,上年家庭總支出及去向,家庭純收入及上年度人均收入等情況。
三、貸戶家庭財產情況
(一)不易變現財產:房屋間數及結構,平方面積、座落位置、購建時間、變現價值;其他不易變現財產及變現價值。
(二)主要可變現的財產 :1、機械設備名稱、數量及變現價值;2、交通運輸工具及變現價值;3、家電器具及變現價值;4、存貨及變現價值;5、存款及其他變現價值等;6、主要可變現價值合計。
四、負債情況
寫清原貸款金額,貸款金融機構,貸款形態、欠息金額和其它負債(比如私人借款)等,計算資產負債比例。
五、家庭經營情況
寫清貸戶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種植主要作物,具體畝數、產量、產值、每畝純經濟收入;養殖業總收入、頭數、生產周期、周期內的產量、產值經濟效益;加工業寫清加工量、經濟效益;外出務工收入等情況;綜合評估客戶全年收入狀況。
六、借款用途及效益
借款主要用於干什麼?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市場前景如何?預計效益如何?自有資金多少,尚缺資金多少,多長時能收回成本,什麼時間能還清貸款。
七、還款來源
用於還款的資金來源是什麼,資金來源收入情況分析。
八、擔保情況
屬於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寫清保證擔保人基本情況(同借款人基本情況)與資產負債狀態、分析評估擔保資格,擔保人的資金來源等;屬於抵押擔保的貸款,要寫 清抵押物的名稱,存放具體地點、數量、(房產寫明座落位置結構、間數、層數、平方面積,寫清佔地和建築面積、附簡易平面圖)估價、變現能力,還款的來源 等。
九、結論
最後調查人寫出准確的意見(包括貸與不貸,貸款方式、金額、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等),承擔的責任。
十、最後 調查人寫上自己的姓名,寫清調查時間
農戶調查報告相對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貸來說簡單的多,只要將上內容真實准確的反映出來,這個調查報告也就基本完成了。信貸人員只有認真做好貸前調查,將借款人、保證人的資信狀況的經濟效益和信用程度等真實的反映出來,才能真正把好貸款的出口關。

⑸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

⑹ 擔保分析

一、貸款的法律審查
貸款法律審查是指銀行對擬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書面審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檢查。貸款法律審查應達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擔保合同審查詳見第五章)。所以,貸款法律審查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
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性
要審查其身份證原件,核實該法定代表人與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該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所規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證其簽署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的真實合法性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授權是否有法律依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文件、授權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個人借款是否有個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
(四)企業產權是否明晰
審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且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況。重點審查借款人的財產是否產權清晰,是否存在產權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冊資本是否足額到位及其真實性
要審查借款人由誰出資,所佔份額為多少,資本金是否到位,權利義務是否明確。貸款償還責任是由企業法人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六)借款人經營范圍、方式是否與貸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性
審查借款人資產的真實性,包括全部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一致;包括凈資產情況;固定資產情況,對固定資產中房產、地產應核對產權證書;其他財產情況,要審查其有關原始憑證等。審查借款人負債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故意壓低負債或其他欺騙行為。
(八)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企業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章程、合夥協議、承包協議、租賃協議等,了解其經營管理方式;並依據借款人組織形式、合夥協議、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等審查貸款償還責任是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特別應當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租賃方對貸款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九)借款人資產抵押、擔保情況
主要審查借款人資產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如已設定抵押,留給貸款方抵押的資產是否足以保障貸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否影響貸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成為重大經濟案件的被訴人,可能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意思表示的兩個階段。
1.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又稱訂約提議。
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在其他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簽訂借款合同的要約必須是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約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書作為訂立借款合同的書面要約,必須具備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訂立根據和主要條款等內容。
2.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簡單地說,承諾就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到最後承諾也即反復蹉商的過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范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銀行依據借款用途,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經營范圍。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以百分之幾(%)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幾(‰)表示;日利率,以萬分之幾(‰o)表示。貸款利率應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6.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資金來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於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規,固定資產貸款還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項目投產後所得稅前的新增利潤、新增折舊基金等。流動資金貸款因種類繁多,還款資金來源渠道亦較多,在此就不詳細列舉。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此外,銀行最好在合同中約定貸款人按照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7.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廣泛採用擔保貸款方式。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
(三)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經辦人蓋章,並加蓋法人公章。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須查驗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的真偽和有效期限。
實踐中應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自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簽字蓋章之後才能生效。
2.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動產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3.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只有經過公證或鑒證以後,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自辦妥批准或登記等手續之日起生效。
(四)簽訂借款合同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1.關於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銀行借款合同大都採用格式條款,銀行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向對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說明。按照《合同法》規定,銀行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手寫條款填寫要謹慎、准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按照上述規定,手寫條款的效力要高於印製條款,這就要求銀行在增加手寫條款時必須謹慎、准確。
2.關於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連接問題。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於借款合同的擔保基本上採用了主從分離的借款擔保合同。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主從合同的連結不當,就會到導致主從合同不能統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擔保,形成新的信貸風險。
3.注意合同條款的正確填寫。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據是合同的條款。合同中有關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即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按照合同的條款和目的予以解釋,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這種情況下,對銀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條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實際上變成了利隨本清或者按年計息的貸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難度。
4.注意避免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所應負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前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
構成締約過失的情況包括: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另一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一)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種類、借款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的變更。借款合同當事人對變更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時,就可以變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借款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借款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借貸雙方變更合同時應依規定辦理,借款合同的變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分為兩種:一是提前還款,二是貸款展期。《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為了保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通則》對展期作了限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短期貸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貸款展期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5年以上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1.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另一種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出現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即享有解除權,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約定解除的內容以及行使方式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是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借款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貸款的發放
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宣告合同生效(雙方約定辦理公證的除外),各方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條款。借款合同簽字蓋章之後,銀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一)銀行必須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銀行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嚴禁貼水貸款
在銀行信貸業務操作中,對於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貸款,習慣上稱之為貼水貸款。如,銀行借給企業100萬元,約定利率為年利5.3%。在發放貸款時,貸款人就預先扣除利息5萬元。將剩餘的95萬元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95萬元的本金,卻是按照100萬元的本金來收取利息。《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互負履行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覆行義務,或有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貸款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會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時,商業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⑺ 貸款承諾函申請書有固定格式嗎

來有格式的,如下源:
貸款承諾函的申請書
定金合同範本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定金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依據主合同,甲、乙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________。第二條甲方應在本合同...
貸款承諾函是銀行與借款客戶達成的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協議,銀行在有效承諾期內,按照雙方約定的條件、金額和利率等,隨時准備應客戶需要提供貸款,並有權向借款客戶收取承諾費的一種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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