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農戶是什麼合作形式
風險共擔,說白了就是捆綁式合作。
比如養殖獺兔就是公司+農戶模式。
㈡ 論述題:試述農業合作經濟的優勢與功能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又稱農業合作社,是指農民,尤其是以家庭經營為主的農業小生產者為了維護和改善各自的生產及生活條件,在自願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規章制度,聯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所組成的企業組織形式。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業經營體制的一項重大創新。它的實質是把眾多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以集團購買的方式獲得較低價格的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集團供給的方式以較高的價格銷售農副產品,以內部購買的方式開展農副產品精深加工,將獲利以紅利形式返還給社員,以比較完備的網路系統收集、分析、預測和發布各種准確而實用的信息,使農民在低風險的狀態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參與市場的競爭。
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過程中,往往有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牧產品,這類產品無污染,是純天然的「綠色食品」但由於農戶的組織化程度低,這類產品在走向市場化的過程中,附加值低,農戶得不到相應利益。所以除了科技的因素之外,建立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落後地區農戶增收的重要途徑。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興起,是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的,是一種自發而興起的組織,它有各種各樣的名字,有的叫經濟共同體,有的地方叫專業協會,有的地方叫農工商公司,也有地方叫合作社的,其中叫專業協會的占絕大多數。這種協會或者合作組織,比如養雞協會,養羊協會,養牛協會,蘋果協會,馬鈴薯協會,蔬菜協會等等,每個都是專業的,參加的農戶有幾百戶,有的上千戶。這類專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好處是什麼呢?
首先是能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農村都實行的是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公司下定單給農戶,農戶按照定單進行生產,公司與農戶簽定合同,可是在交易的過程中,公司是強者,單個農民是弱者,強者跟弱者打交道,弱者是要吃虧的,比如到收購的時候卡農戶的等級、價格,而農戶作為單個的交易對象,在與一個組織之間進行討價還價時,力量就有點勢單力薄,就會吃虧,如果農民組織起來成立一個協會,讓協會跟公司打交道,強者對強者,如果公司不按合同辦事,協會可以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就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就簡單的公司加農戶的模式現在變了,變成了公司加協會加農戶的模式。
其次,是定單農業也好,自己生產也好,農戶只能從生產領域獲得好處,而流通領域的利益農戶無法獲得,如果能夠分享流通領域的利益,農戶的收入不是更多了嗎?現在在一些地方,這類協會或合作社已經做得比較規范,他們有自己的車隊,有自己的倉庫,有自己的信息源,通過對各地的市場信息情況搜集、整理、分析,然後組織自己車隊運輸,農民在這個過程當中分享到流通領域的好處,更為重要的是產業鏈得到延伸,從第一產業延伸到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第二產業的農產品的初步加工,第三產業的運銷,農戶獲得的利益更多了。
再次,這類新型的合作組織已經成為農村中新技術推廣的一個基地,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說馬鈴薯種子退化了,協會派出技術人員指導農戶防止退化,譬如說某種植物病蟲害產生,或者禽流感來了,協會可以通知下面的會員防止植物的病蟲害,防止在牲畜家禽中的瘟疫的蔓延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講,應該說新型合作化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幫助農民提高了收入。所以,通過這類組織農戶不僅增強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合作的意識,也提高了學習和應用先進科技成果以及經營管理能力。同時,農戶組織化程度的提高也有助於加強農戶與政府的聯系,使政府在了解農情和民意的條件下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來源:人民網--強國博客 (責任編輯:孝金波[實習])
㈢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現狀與對策拜託各位大神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狀、問題與政策建議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是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近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猛,在促進農產品生產和流通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總體上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存在著經營規模小、服務層次低、規范化程度不高、帶動能力不強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由數量擴張向質量提升轉變。
一、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總體狀況
通過對山東省濰坊市及其下轄的壽光市和昌樂縣、河南省鄭州市和新野縣、四川省成都市以及上海市等地的調研發現,近年來,特別是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一)合作社數量快速增長,整體實力逐步增強
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國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達44.6萬個,比2007年增長了3倍[①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已經建立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協會等達到10多萬個,只不過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這些合作組織、協會需要重新注冊登記,但事實上已經存在。],實有入社農戶3000萬左右,約佔全國農戶總數的12%。與此同時,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總額也由2007的900億元增長到2011年上半年的5700億元,增長了5.3倍。
具體來看,山東、河南等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處於全國前列,其中山東的合作社數量位居全國首位。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注冊登記的專業合作社近5萬個,佔全國的11.2%左右,成員總數48.6萬人,出資總額552.7億元,分別比2008年增長了2.8倍和8.7倍。
(二)合作社行業分布廣泛,以種養殖業為主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已經逐步拓展到種植、養殖、農機、植保、技術信息等多個行業,其中主要分布在種植業和畜牧業,從事種植業的專業合作社大體佔43.3%,從事畜牧業的專業合作社佔29.7%,合計達到73%。
調研發現,許多地方的專業合作社主要集中於地方優勢特色農業,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最多,並存在跨領域兼營的現象。例如,山東省從事種植業的專業合作社有24594個,占總數的49.4%;其次為養殖業16669個,占總數的33.5%;再次為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14249個,占總數的28.6%。
(三)合作社服務領域拓寬,以產品銷售和生產服務為主
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服務的領域已由過去主要開展信息服務拓展到農資供應、農技推廣、加工、倉儲和銷售等多個環節。
從山東壽光的調研情況看,以產品為依託、以銷售為重點開展服務的合作社佔到全部合作社的比重約為53%;以提供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和培訓以及生產資料供應為主的合作社佔32%;以加工服務為主的合作社佔12%。此外,一些合作社還探索開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險等。
(四)合作聯社不斷涌現,跨區域跨行業發展勢頭明顯
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以及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合作社開始組建跨行業、跨地區的合作聯社。合作聯社的成立使各合作社在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基礎上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提升了合作層次,拓展了合作范圍。
例如,2011年7月成立的壽光鑫盟果蔬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山東省唯一一家跨地區聯合成立,合作社數量最多、社員人數最多、種植種類最全的聯合社。聯合社吸納了濟南、濰坊、威海、濱州、聊城等地的31家合作社,年產葡萄1500萬斤、蘋果4600萬斤、各類蔬菜6000萬斤。該聯合社的成立成為促進分散農戶連接廣闊市場的中間橋梁。
(五)合作社運作模式多元化,以「合作社+農戶」類型居多
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作模式大致有四種類型:一是合作社+農戶,這類合作社一般由農戶自發組織成立,主要通過合作社把自己的產品銷往市場;二是合作社+基地+農戶,該類合作社通常擁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基地,合作社通過生產基地,指導農戶生產,並按標准收購或代銷社員產品;三是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這類合作社一般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起,企業占合作社的絕大部分股份,社員以勞動或產品入股,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數由龍頭企業負責人兼任,合作社搭建了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橋梁,成為企業的生產車間;四是合作聯社+農戶,這種組織模式由從事相關行業的不同合作社組成,形成產、加、銷一體化經營的聯合體,並在各環節上帶動社員和農戶。
從調研情況來看,「合作社+農戶」是許多地方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組成形式。以山東、河南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成員47.0萬人,佔全部成員總數的96.8%,河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成員22.7萬人,占成員總數的98.2%;兩省的企業單位成員僅為1571個、350個。若按平均1個企業參與1個專業合作社計算,「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類型僅占這兩個省合作社總數的3.2%和1.1%。
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對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的促進作用
隨著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逐步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促進農產品生產和流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有利於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有效抵禦市場風險
近年來,各地通過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分散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家庭經營規模小、生產成本高、市場競爭力弱的局限性,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增強了抗禦市場風險能力。
從調研情況看,2010年,河南省2.3萬多個農民專業合作帶動非成員農戶190多萬戶,覆蓋了全省農戶總數的16%。各類專業合作社將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改變了單家獨戶的市場弱勢地位,共同組織生產,共同面對市場,使專業生產優勢與銷售優勢得以有機地結合。
(二)有利於推進農業結構調整,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合作社通過將科技推廣、品種改良滲透到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等各個環節,推進了農業生產標准化和農產品品牌化。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有2.4萬個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了農產品「三品一標」質量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2.6萬個合作社擁有注冊商標。
調研發現,許多地方的合作社積極採取「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合作社+基地+農戶」的模式,鼓勵社員帶著土地入股。以在山東的實地調研情況為例,昌樂寶石溝農業發展有限公司2009年通過土地流轉方式建成了800畝的自屬基地,並實行全封閉式的集中生產管理,同時還建立了300畝育種基地,以良種選育與推廣為核心,提高了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和農業的技術競爭力。
除此之外,合作聯社的快速發展打破了地域、行業界限,在更大范圍內整合和配置生產要素,帶動了農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成為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助推器。
(三)有利於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
近年來,各地不斷探索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機制。一方面,按市場價或保護價收購社員農產品,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將經營利潤提取一定比例按社員的交易額進行分紅,促進農民既增產又增收。
例如,山東壽光的燎原果菜專業合作社規定,對於給合作社提供產品的社員,以當地蔬菜市場交易的最高價格給予收購。同時,還探索實施了「土地入股、集約經營、小段定額、收益分紅」合作經營模式,實行農場化統一管理和股份制利益分配。農民自願以土地入股,對土地流轉的農民保底每畝一年1000斤小麥,年終根據盈餘分得紅利,有勞動能力的還可通過務工掙得工錢,這樣大大增加了農民收入,社員在經營過程中戶均增收3000元以上。
(四)有利於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和市場競爭力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安全越來越重視,這就要求農產品生產的整個流程都需要符合質量標准,進入最終消費環節的產品具備可追溯性。各地通過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了農業生產、加工、營銷全過程的專業化、標准化、規范化,提高了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和市場競爭力。
例如,上海春鳴蔬菜專業合作社定期組織技術人員深入田間地頭指導科學用葯,對基地內生產的蔬菜制定「企業產品標准」和標准化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實行田間檔案管理制度和植保員簽名制度,最大限度控制蔬菜農殘。此外,該合作社還積極推行蔬菜生產信息化管理,建立蔬菜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從播種育苗—施肥用葯—檢測採收—加工分揀—冷藏運輸—客戶,確保每個生產環節都有章可依,有據可查,成為了上海世博會的農產品供應商。
(五)有利於促進產銷對接,穩定農產品價格
近兩年,流通環節過多被認為是引發農產品價格較快上漲的重要推手。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有利於幫助分散的農民根據掌握的市場信息做出更為理性的生產經營決策,避免農產品價格大起大落。更重要的是,將一家一戶生產的農產品以專業合作社的形式與超市、企業、學校等主體對接,直接進入銷售終端,可以大大縮減流通環節並降低零售價格。
從調研情況來看,河南省通過「農超對接」試點項目的引導,800餘家合作社與超市或大型流通企業建立了產銷對接關系,合作社通過連鎖超市和流通企業的農產品銷售額超過15億元。
三、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存在經營規模小、服務層次低、規范化程度不高、帶動能力不強等問題。
(一)合作社規模普遍偏小,整體實力仍顯薄弱
調研發現,真正上規模、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合作社為數較少。截至2011年上半年,四川、山東兩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入社成員數量為15.4人和9.8人,而河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社員數僅為7.5人,只比法定設立人數高2.5人。另外,合作社的戶均出資額也相對較低。截至2011年6月底,山東省專業合作社平均出資額為111.1萬元、四川省為124.0萬元、上海市為142.1萬元、河南省為156.9萬元。以戶均出資額較高的河南省為例,合作社出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有19119個,占合作社總數的62.2%,100萬-500萬元的有9765家,佔比為31.7%,500萬元以上的有1874家,佔比僅為6.1%。
合作社規模偏小、經濟實力較弱會導致一系列的問題,如資本積累慢,應對市場風險能力差,很難形成產品規模和提高產品質量等。這些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一步產業化經營、提高規模效益的主要障礙。
(二)合作社服務層次偏低,市場競爭力不強
除一些規模較大的合作社之外,大多數合作社對成員的服務更多地是停留在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及販銷大戶銷售服務的層面上,缺少對能夠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深加工。以山東省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涉及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4343戶,僅占合作社總數的8.7%。服務面不廣、層次較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組織優勢的充分發揮和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值得注意的是,農民自發組成的專業合作社在適應和開拓市場方面普遍面臨更大的困難。這類合作社往往是以村為單位,產品總量及市場佔有率有限,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並且在信息搜集、技術引進、農產品質量檢測與標准化等方面與龍頭企業帶動型的合作社都存在較大差距。
(三)合作社融資難,高素質管理和技術人才匱乏
從調研情況來看,流動資金缺乏是制約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一大瓶頸。合作社雖然是法人,但由於入社農戶本身收入較低,出資有限,自有資金不足,導致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給其貸款時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擔保,或是貸款手續繁雜、授信額度低。合作社的融資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組織加工、開拓市場的開展。盡管近年來各級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合作社給予扶持,但限於財力,受惠面較小。僅有的經費只能維持學習培訓、信息宣傳等基本活動需要,發展後勁有待增強。
與此同時,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者缺乏信息利用、市場營銷、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尤其是對於那些正處於發展初期的合作社而言,最缺乏的是帶頭人、財務、經紀人、營銷、經營管理五種類型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村合作社的發展與創新。
(四)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運行有待規范
調研發現,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還存在著內部組織不健全、民主管理機制不落實、財務制度不規范等問題。
一是有的合作組織雖然設立了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架構,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監督約束機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在重大決策上往往由合作社發起人自做決定,普通社員基本上沒有對專業合作社參與管理。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和分配機制有待完善。例如,有的合作社向社員收購農產品統一對外銷售所取得的經營利潤,沒有按收購量再次返還給社員;股金分紅與交易量分配比例沒按法律規定執行,社員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個別合作社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規范,在財務管理上還存在無專人核算、無會計賬簿、無合法的原始憑證的「三無」現象。
(五)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待配套完善
首先,扶貧項目、農業標准化生產、農產品認證、無公害基地建設、「一村一品」建設等項目資金,難以與專業合作社實現有效對接。
其次,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政府的扶持、稅收減免等政策主要給予重點龍頭企業,對合作社的優惠政策還存在著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第三,缺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規定。多數合作聯社只能以社會團體的身份進行登記,由於市場主體身份不明確,合作聯社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享受政策優惠受到很大限制。目前,盡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扶持合作社聯合組織發展的政策規定,但對於合作聯社的法律地位、性質,以及合作聯社與基層社的關系等相關問題還需要由國家從法律層面來進行明確。
四、政策建議
(一)促進各類合作社的規范化發展
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地位,鼓勵和扶持合作聯社的發展壯大。完善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制度,加大理事會、監事會權力的行使。建立健全入社審批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保障制度等。規范和完善「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的組織形式。引導龍頭企業通過委託生產、訂單農業、入股分紅、盈餘返還等方式,與合作社建立自願平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機制。
(二)改進對合作社的金融服務
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監管方式,鼓勵金融結構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需求特點,切實改進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投入。重點要在擔保方式、授信額度、貸款利率等方面,體現便捷、靈活特點,開發適合專業合作社特點的信貸產品。與此同時,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同類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互助社,引導合作社之間開展金融聯合與合作。
(三)加強合作社專業人才的培養
通過開展專家授課、示範指導、技術交流,提高合作社員的科技文化素質。鼓勵農技人員到合作社任職,加強合作社帶頭人、發起人的教育與培養。與此同時,充分發揮實訓基地作用,組織開展合作社各類人才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四)強化對合作社的項目支持力度
在農產品優勢主產區,項目實施重點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主導產業,開發有地方特色的名特優農產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農業標准化、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小區等各類農業財政專項基本建設項目優先委託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五)加大對合作社的稅費減免
建議對合作社為農業生產提供除政策明確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之外的農業技術咨詢、農資服務,農產品銷售、品牌宣傳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務取得的收入減免營業稅,對從事農產品深加工的合作社減免增值稅。此外,嚴格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初加工、倉儲、冷藏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水用電的價格優惠。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優化我國農產品流通體系的政策研究」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任興洲
(轉自中國改革論壇網)
㈣ 請問你公司是否可以公司+農戶合作模式啊
答:事實上現在很多公司可以公司+農戶合作模式。
㈤ 公司加農戶是怎樣形式
「公司+農戶」模式的基本含義是指從事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的企業(公司)與農戶建立一定的經濟契約關系,開展一體化經營。按照雙方之間契約聯系的緊密程度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純粹市場契約型」、「准市場契約型」和「一體化契約型」。目前,「准市場契約型」是「公司加農戶」廣泛採用的模式,本文重點分析該模式的實際運行機制。
准市場型契約中,公司與農戶通過契約規定雙方在生產、銷售、服務及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攤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通過契約建立企業與農戶之間的利益分配機制,來規范公司與農戶的交易關系。該契約關系的形成實際上是一個以實力決定談判地位的博弈過程,博弈各方包括農戶、公司、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其中,產業化龍頭企業代替了原來的種子、農葯、收購、加工等多家企業,承擔了與農戶及消費者的所有交易任務。
在上述四方博弈中,各方的角色和行為動機如下:(1)公司——經營者和受益者,在合同談判和履行中均具有主導性地位,可以在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將責任推卸給農戶;(2)農戶——生產者和受損者,在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無形中承擔了超額的市場風險。為了最大限度的爭取利益,農戶往往會在生產中偷工減料,提供質量不合格的農產品。因此,農戶既是不完全契約的「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問題的始作俑者;(3)消費者——往往也是受騙者,由於信息不對稱,無法發現不安全食品。一旦出現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將被推卸給農戶,而消費者根本不可能找農戶追究責任,權益得不到保障,只有自認倒霉,於是繼續縱容公司和農戶為市場提供劣質產品;(4)政府——不合格的監管方與縱容者。由於監管成本太高,不能對廣大分散的農戶和公司實施有效監督和管理,甚至有些地區的政府及監管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和公司達成「共謀」,縱容其違規行為。
准市場契約型「公司加農戶」模式的上述運行缺陷,導致如下負面效應:(1)產生新的負外部效應,契約雙方在執行過程中相互推委卸責,不能完全履行職責。公司為了降低成本放鬆對農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使得原材料質量下降;農戶因不再直接面對消費者,降低了靠質量尋求市場的動力,從源頭上影響了食品的安全;(2)信息不對稱導致機會主義行為,相互隱瞞真實情況,給市場傳達錯誤的信號,市場不能依靠供求機制驅逐不安全食品;(3)契約不完全導致風險收益的不對稱和約束機制的失效。很多因素強化了契約雙方的違約傾向。
㈥ 公司+農戶模式的具體解釋
「公司+農戶」模式的基本含義是指從事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的企業(公司版)與農戶建立一定的經濟契約權關系,開展一體化經營。按照雙方之間契約聯系的緊密程度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純粹市場契約型」、「准市場契約型」和「一體化契約型」。目前,「准市場契約...
㈦ 「公司+農戶」模式對企業上市有什麼影響
「公司+農戶」已成為中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導模式。「公司+農戶」模式可以採取銷售契約或生產契約作為維系交易的紐帶,在銷售契約下,龍頭企業僅控制交易環節的重要決策,在生產契約下,龍頭企業還進一步控制生產環節的重要決策。本文利用安徽省水稻主產區訂單售糧農戶的調查數據考察「公司+農戶」模式下的風險分配製度對農戶契約選擇的影響,揭示當前「公司+農戶」模式運行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並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和措施。本文研究所用數據是由筆者所在的課題組在安徽省水稻主產區實地調查所得。
問卷調查計量結果表明,契約價格升水、要素賒賬供應、生產技術指導等表徵風險轉移制度的變數對農戶契約選擇具有重要影響;此外,貨款支付方式等也是影響農戶契約選擇的顯著性因素。具體分析如下:
在契約價格升水幅度較高的情況下,與選擇銷售契約相比,農戶選擇生產契約的可能性要高。統計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在契約價格升水幅度超過5%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佔84.1%,而在契約價格升水幅度不超過5%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只佔24.8%。對於農戶而言,契約價格在市場價格基礎上的改進不僅意味著價格不確定性的下降,而且也表明了農戶銷售收益風險的下降,因此,在理性的驅使下,農戶對生產契約的選擇激勵將增強。
在簽約企業提供要素賒賬供應服務的情況下,農戶選擇生產契約的可能性較高。統計結果顯示,在表示契約企業提供要素賒賬供應服務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佔66.7%,而在表示契約企業不提供要素賒賬供應服務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只佔3.6%。經調查還發現,農業企業向簽約農戶賒賬供應稻種、肥料和農葯等要素的原因有二:一是保證所收購稻穀質量一致性;二是激發農戶簽約積極性。當簽約企業向農戶賒賬供應稻種、肥料或農葯等生產要素時,盡管選擇生產契約將喪失一部分經營自主權,契約風險有所增加,但仍能夠在某種程度上促使農戶選擇生產契約。
在簽約企業提供生產技術指導的情況下,農戶選擇生產契約的可能性較高。從調查中發現,在表示契約企業提供生產技術指導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佔85.9%,而在表示契約企業不提供生產技術指導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只佔12.8%。農業企業向合作農戶提供的生產技術類型主要包括水稻新品種及栽培技術、肥料施用技術、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等,其目的是提高合作農戶最終交付的稻穀質量,而農戶之所以接受這些技術,其目的則主要是為了增加稻穀的產量和降低稻穀產量波動的風險。
簽約企業對貨款支付方式採取即時支付時,農戶選擇生產契約的積極性相對較強,這在統計結果中也得到了證實,在表示契約企業貨款支付方式為即時付款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佔67.8%,而在表示契約企業貨款支付方式為延期付款的農戶中,選擇生產契約的只佔25.4%。交易採取延期付款的方式將會削弱農戶選擇生產契約的積極性。
針對以上結論可以看出,要促進稻穀供應鏈上契約關系從鬆散型向緊密型轉變,一方面需要大力扶持龍頭企業的發展,如提供資金、稅收、技術以及信息服務等諸方面的優惠政策;另一方面,還需要積極鼓勵龍頭企業創新契約組織形式,完善風險轉移制度安排,增強規避農戶經營風險的功能,通過提高契約價格升水幅度、提供稻種和肥料等要素賒賬供應服務以及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等措施來降低農戶面臨的價格風險、資本風險和產量風險等。此外,政府還應當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如在企業與農戶交易的貨款支付方式上,需要竭力避免企業拖欠貨款的欺詐行為,從而減輕農戶選擇緊密型契約交易的心理擔憂,在契約條款的設置上,需要進一步補充和規范針對企業違約的具體懲罰措施,降低農戶契約風險。
㈧ 舉出多種公司的合作模式
公司合作首先要看公司的發展、定位已經公司雙方的實力,前期溝通,了解很重要,切不可盲目。一般公司之間合作有以下幾種常見模式:
1、資源互換:資源互換是一種雙方商定在一段時間內彼此相互交換現金的金融交易。
2、利益均分:利益均分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體系下出現的利益體系相對和平共處、相對均勢的狀態。
3、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4、買斷合作:買斷,是一種市場經營行為。一般是指以貨幣形式,購買他人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的,在一定區域或一定時期的專屬權、所有權、經營權。
5、保底加分成:保底分成保底分成的意思舉例:我與網站簽訂合同,千字100元,如果這月我更新十萬字,就是一萬塊。如果這個月這本書的銷售超過一萬塊,達到了兩萬,那麼我就可以拿到兩萬。如果低於一萬,只有五千,那麼我依然拿一萬。這就是保底分成。
(8)公司農戶組織模式合作機制完善的分析擴展閱讀:
(一)平等合作模式
農業公司如果與獨立的合作社之間實力對等,誰都不能控制對方,就可以建立平等意義上的「戰略合作」,農業公司一般資金和技術雄厚,而且有成熟的銷售渠道和品牌;合作社控制規模化的種養殖農產品的產品源頭,在產業鏈前端具有壟斷能力。
雙方各有優勢且實力對等,就可以建立合約式的合作關系,雙方在一定的時間段內,進行一對一的合作模式,合作社按照一定的生產標准為公司提供農產品,公司保證按約定價格收購合作社的產品,雙方依據「合同」來約定各自權利義務。
(二)公司控制下合作模式
如果公司實力雄厚,並且牽頭成立了合作社,自己派人主導合作社的重大事項決策,建立起了公司完全控制下的「公司+合作社」模式。這種模式下,公司可能向合作社出資,並且成為合作社的核心成員之一。
這種做法對公司的好處有兩個,一是可以間接控制產品供應,用合作社來組織農民進行生產,免去了直接與農戶接觸的麻煩;二是可以享受一些政策上的傾斜和優惠,比如用地、用水、用電、稅收等方面的補貼和減免。
(三)相互參股式的合作模式
這種模式是公司與合作社進一步深化合作的結果,公司如果想要更加緊密地與合作社建立長期共贏關系,可以與合作社共同出資建立「合資體」,比如共同出資建立加工廠,建立銷售公司等。
由於雙方共同投資,所得收益就可以按股份分配,這樣合作社就獲得了除了生產環節之外,加工銷售環節的收益。另外,公司可以參股合作社,合作社也可以入股公司,相互持股的結果,就是公司與合作社建立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體。
㈨ 有誰知道「公司加農戶」這種經營模式我給高分!
關於「公司+農戶」模式的內涵,目前有兩種見解。一種見解認為,它不僅指企業與農戶以簽約內形式容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銷關系,還包括合資、入股的緊密型聯合,也包括不受合同約束的鬆散型聯合。另一種見解也是指以具有實力的加工、銷售型企業為龍頭,與農戶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經濟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通過契約機制結成利益共同體,企業向農戶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按合同規定收購農戶生產的產品,建立穩定供銷關系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