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券發行過程中提前清償需要國資委審批嗎
② 誰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行細則》 國資辦發(1992)36號 的 全文的重賞!!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1992/7/18國資辦發[199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1991年91號令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制定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轉告我局。
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但我局1990年國資工字30號文件《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劃單列市也有審批資產評估資格和頒發證書的許可權,並已將統一印製並編號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發給各計劃單列市。為執行國務院1991年91號令並考慮過去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在國務院1991年91號令發布之前各計劃單列市已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仍然有效;國務院1991年91號令發布以後,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本市所屬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證書。各計劃單列市將審查和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有關文件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此,我們已在本細則中做了規定。
我局(90)國資工字30號文件中有關條款與本細則有抵觸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財政廳(局)、計委(計經委)、體改委(辦)、經貿廳(委、局)、工商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附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 《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 《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 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十三條 《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評 估 程 序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 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 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 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 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 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而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與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 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 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 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是部門規章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第五章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 , 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而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④ 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工作中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國有抄企業改制流襲程圖
●審計和資產評估
擬改制的企業應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查審計,對核損後的存量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確認國有資產價值量。
土地使用權的評估須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事務所進行。
●制定方案
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
《企業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企業資產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擬改革方式、債權債務的情況、人員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後企業發展規劃。
●方案報批
★《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提交企業決策層通過。國有獨資企業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經董事會通過;
★《職工安置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信息公示
★轉讓方持上述材料到產權交易中心登記,填報《出讓意向登記表》、《公告登記表》,簽訂《轉讓委託合同》;
⑤ 1991年第91號令分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內容有哪些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 《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 《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 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返 回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返 回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返 回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 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 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返 回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 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 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返 回
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 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返 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 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理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返 回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 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 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⑥ 國有資產處置規定是什麼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8】4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
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許可權予以審批: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財政部批復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文件,應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後,將復印件報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數量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財政部可委託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評估備案與核准。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的批復,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核準的,報財政部核准。
(五)公開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與核准—公開處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 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准配置的資產;
(二) 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 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 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四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以及事業單位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按規定限額審批。
(二)跨部門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附意向性協議),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並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跨級次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地方的,應附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經地方單位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辦理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手續。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將接收資產的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
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並、分立的批文;
(五)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外捐贈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讓、 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嚴格控制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之外的直接協議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許可權由財政部、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許可權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中央級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二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報損是指由於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
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 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
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後上繳中央國庫。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收入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應上繳的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按以下方式上繳:
(一)已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有關規定,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未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應按下列不同情況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1、一級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一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2、二級預算單位。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二級預算單位如無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一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如有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主管部門為企業集團的,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3、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三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因事業發展產生的資產配置需求,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由財政部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准及中央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專員辦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
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央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所辦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簽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萬元
序號 資產名稱 資產類別 資產來源 型號規格 單位 數量
(股份) 購置(投資)日期 價值 處置方式 備 注
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對外投資 其他資產 賬面原值 已折舊額 賬面凈值
處置原因
事業單位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
說明: 1.本表適用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核銷等處置事項申請。
2.資產類別(1)固定資產 ①土地、房屋及構築物 ②通用設備;③專用設備 ④交通運輸設備 ⑤電氣設備 ⑥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 ⑦儀器儀表及其他 ⑧文藝體育設備 ⑨圖書、文物及陳列品 ⑩傢具用具及其他;(2)流動資產 ①貨幣性資金 ②有價證券③應收賬款 ④應付賬款 ⑤其他;(3)無形資產 ①專利權 ②著作權 ③商標權 ④土地使用權⑤其他;(4)對外投資;(5)其他資產
3.資產來源 (1)財政性資金形成(包括預算外資金)(2)單位自籌資金形成 (3)單位合並形成(4)上級撥付資金形成(5)上級調入形成(6)接受捐贈形成(7)其他
4.資產處置方式 (1)拍賣 (2)招投標 (3)協議轉讓 (4)其他方式
5.表中資產類別、資產來源、資產處置方式等均用代碼填寫。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簽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萬元
序號 資產名稱 資產類別 型號規格 單位 數量
(股份) 購置(投資)日期 價 值 處置方式 備注
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對外投資 其他資產 賬面原值 已折舊額 賬面凈值 評估價值
處置原因
劃
出
方 單位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
接
收
方 單位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
說明: 1.本表適用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等處置事項申請。
2.資產類別(1)固定資產 ①土地、房屋及構築物 ②通用設備③專用設備 ④交通運輸設備 ⑤電氣設備 ⑥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 ⑦儀器儀表及其他 ⑧文藝體育設備 ⑨圖書、文物及陳列品 ⑩傢具用具及其他;(2)流動資產 ①貨幣性資金 ②有價證券③應收賬款 ④預付賬款 ⑤其他;(3)無形資產 ①專利權 ②著作權 ③商標權 ④土地使用權⑤其他;(4)對外投資;(5)其他資產
3.資產處置方式 (1)同部門之間不改變資產屬性的調撥 (2)跨部門之間調撥(3)中央級單位和地方單位之間資產無償調撥 (4)固定資產捐贈
(5)流動資產捐贈 (6)無形資產捐贈 (7)其他形式捐贈 (8)其他
4.表中資產類別、資產處置方式等均用代碼填寫。
⑦ 國有資產處置後發現評估中存在漏評和少評,買受人為善意取得,是否需補足怎麼補依據什麼政策或法律規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1992/7/18國資辦發[199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1991年91號令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制定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轉告我局。
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但我局1990年國資工字30號文件《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劃單列市也有審批資產評估資格和頒發證書的許可權,並已將統一印製並編號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發給各計劃單列市。為執行國務院1991年91號令並考慮過去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在國務院1991年91號令發布之前各計劃單列市已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仍然有效;國務院1991年91號令發布以後,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本市所屬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證書。各計劃單列市將審查和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有關文件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此,我們已在本細則中做了規定。
我局(90)國資工字30號文件中有關條款與本細則有抵觸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財政廳(局)、計委(計經委)、體改委(辦)、經貿廳(委、局)、工商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附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 《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 《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 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十三條 《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評 估 程 序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 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 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 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 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 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而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與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 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 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 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⑧ 如何對破產公司進行資產評估
一、審查企業提供的破產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包括:
1、往來賬款;
2、存貨;
3、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4、其他與損益有關的資產類項目。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通過對破產企業資產的清查及賬冊審計,全面核查此期間經濟業務變動事項中是否存在以上情況,以確保破產企業資產安全及債權人的權益。
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破產基準日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登記、造冊、評定估算。
四、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前提條件和原則:
1、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前提條件
(1)破產企業資產評估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產文書為依據,即法院接到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之後,同意受理此破產案件,並下達正式文書後才能對破產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2)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應在破產清算組清查核實企業全部資產、並清理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之後進行。
2、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
資產評估機構要以事實為依據,本著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客觀、公正地反映破產企業所分配財產和優先受償財產的現時價值。
(2)快速變現原則即評估後的財產能盡快變現,以償還所欠的債務。
(3)獨立性和科學性的原則獨立性是指資產評估機構作為社會的公正性機構,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擾和委託方不當意圖的影響。
科學性的原則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根據破產企業特點,選擇適當的標准和科學的方法,制定科學的評估方案,使評估結果准確,合理。五、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范圍
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范圍為可供分配資產。可供分配資產是指能夠變現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它包括破產企業的貨幣資金、對外投資、應收帳款、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轉讓收入等。
破產企業還有一部分不可分配資產,它包括破產企業的待處理財產損失、待攤費用及遞延資產等,這部分資產雖然在企業資產總額中體現,但實質是企業資產中的損失和費用,並不存在價值。不可分配的資產和負債由破產清算組予以確認。
實際工作中的破產企業資產評估,一般只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而企業的應收款項、對外投資是由破產清算組確認實際數額後參與破產分配。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工作在破產清算組清查核實資產的基礎上進行,但是,資產評估人員應對破產清算組提供的清算結果進行逐項的核實與鑒定。
六、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委託方
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程序與其他情況下的資產評估程序有所不同。企業破產一般是因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從而由法院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並依法免除無法償還債務的一項法律裁決。
企業破產是由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申請,在法院下達破產裁決後,按時組成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然後進行資產處置。因此,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委託方一般應為法院或清算組。
由於企業的破產程序是法律程序,因此,由法院作為評估委託方有利於破產的一切程序都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下進行;而破產清算組作為評估委託方,有利於破產程序與資產評估業務的銜接。因為資產評估數據資料一般是由破產清算組清查核實後提供的。
並且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資產評估機構需要經常與清算組溝通。
(8)債權價值分析報告國資委備案擴展閱讀:
一、破產企業的無形資產評估
破產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礦業權、專營權、許可權與專有技術等。破產企業無形資產的評估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評估應以轉讓為目的,因為要清償債務,轉讓收入應計入破產財產。二是評估價值因需要快速變現,評估價值可能低於正常的轉讓價格。三是對於自創無形資產一般採用財務核演算法和市價調整法進行評估。
二、破產企業資產評估報告的撰寫與提供
資產評估機構在完成破產企業的評估後,應及時撰寫評估報告和評估說明。破產企業的評估報告首先需要詳細說明哪些是應納入破產分配的財產,哪些是屬於擔保、依法扣押執行的財產等。
二是要做好各項資產評估的技術說明,說明清算價值的參照依據、各種因素對清算價值的影響、價值調整的詳細說明、折扣率與採用的說明。三是要披露破產清算組所提供的財務資料與現場勘查結果不一致的部分,供破產清算組調整。
資產評估機構應分別向破產清算組和法院提供評估報告,從而為破產企業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債權人會議的決定提供充分的依據。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需要參加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人的詢問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中的數據,將作為破產清算組制定破產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據。參與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參加法院定期召開由申報債權人參加的債權人大會。
評估師需要對破產企業採用的價值標准、評估方法,重要的評估項目等有關情況進行認真准備,在會議中對債權人的詢問作出有理有據的解釋說明。
⑨ 人民政府的債權能否以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名義起訴
政府的債權以政府自已的名義起訴。政府在民事關系中做為法律主體以自已的名義行使權利,具體由各政府部門履行,不需要以國資公司名義起訴。
⑩ 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後有新的股權轉讓管理辦法嗎如果有麻煩告訴我一下或者發給我~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企業國有股權(以下簡稱國有股權)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權,是指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經營試點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授權資產運營機構,以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投入到投資參股企業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代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持有國有股權的資產運營機構(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國有股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國有股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轉讓的國有股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股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國有股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股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轉讓方具體組織實施國有股權轉讓。
第二章 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家農發辦對國有股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國有股權轉讓制度和辦法;
(二)批准國有股權轉讓事項;
(三)開展國有股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國有股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審核國有股權轉讓事項,上報國有股權轉讓方案;
(二)選擇確定從事國有股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三)負責國有股權交易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國有股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第十條 轉讓方對國有股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國有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投資參股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國有股權轉讓初步意見,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股權轉讓情況。
第十一條 國有股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有股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轉讓方和省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股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國有股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章 國有股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二條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國家農發辦批准後,轉讓方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或者實施全面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會計師事務所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四條 在清產核資或者全面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股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須在獲得國家農發辦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股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國有股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構成情況;
(三)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六條 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受讓方為外國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轉讓國有股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農發辦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二十一條 國有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股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四)股權交割事項;
(五)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國有股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國有股權取得的凈收入,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國有股權收益收繳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股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股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 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批准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擬進行國有股權轉讓的,省級財政部門需預先報國家農發辦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由轉讓方提出初步意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提出正式方案,報國家農發辦批准。
第二十七條 審核、批准國有股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一)轉讓國有股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國有股權轉讓方案;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備案文件;
(四)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股權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審核、批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國有股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股權的基本情況;
(二)國有股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國有股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四)擬刊登國有股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股權轉讓比例或者國有股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國有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農發辦或者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股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轉讓國有股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股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國有股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股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股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國有股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轉讓方不得再委託其進行國有股權轉讓的相關業務,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國有股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不再選擇其從事國有股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國有股權轉讓審核、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准或者在審核、批准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 已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